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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 途 全 球 优 质 摄 影 交 流 服 务 平 台 _ 千 途 在 手 摄 影 无 忧 首 页 H O M E A I 影 像 百 宝 箱 A I B O X S 修 图 R E T O U C H 比 赛 M A T C H 发 布 E X P L O R E 发 布 摄 影 作 品 发 布 游 记 已 发 布 管 理 未 完 成 任 务 云 课 堂 E D U C A T I O N 五 六 公 社 W U L I U 注 册 | 登 录 A I 影 像 百 宝 箱 智 能 加 载 各 类 模 型 与 艺 术 家 风 格 , 一 键 出 图 , 画 面 逼 真 ! 文 生 图 条 件 生 图 快 捷 生 图 我 要 创 作 自 动 投 稿 唤 醒 您 的 图 库 , 智 能 匹 配 各 类 精 品 赛 事 , 坐 等 获 大 奖 ! 自 动 标 签 自 动 匹 配 自 动 参 赛 我 要 加 入 · 智 能 一 键 修 图 一 键 修 图 , 支 持 R A W 格 式 各 类 艺 术 风 格 选 择 , 修 图 效 果 媲 美 后 期 高 手 ! 一 键 完 成 操 作 便 捷 智 能 快 速 我 要 修 图 下 载 客 户 端 人 工 精 修 贵 宾 专 属 , 匠 心 雕 琢 , 让 你 的 美 图 脱 胎 换 骨 ! 高 手 修 图 风 格 多 变 废 片 变 宝 我 要 精 修 赛 事 投 稿 网 罗 国 内 外 各 大 摄 影 赛 事 , 为 广 大 影 友 搭 建 便 捷 专 业 的 投 稿 平 台 ! 网 罗 赛 事 宣 传 推 广 助 力 大 奖 我 要 投 稿 云 课 堂 专 业 视 觉 艺 术 在 线 教 育 殿 堂 , 快 来 学 习 您 的 第 一 堂 摄 影 课 ! 名 师 荟 聚 内 外 兼 修 自 由 复 看 我 要 学 习 会 员 特 权 千 途 网 千 途 网 是 一 个 为 国 内 外 专 业 摄 影 师 、 摄 影 爱 好 者 提 供 摄 影 点 位 导 摄 、 图 片 处 理 、 交 易 、 学 习 和 分 享 交 流 的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 关 于 我 们 | 服 务 条 款 | 联 系 我 们 闽 I C P 备 1 4 0 0 1 4 0 1 号 5 微 信 公 众 号 A P P 下 载 您 遇 到 了 什 么 问 题 ? 觉 得 千 途 A i 智 能 修 图 哪 些 地 方 不 够 好 用 ? 留 下 您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方 便 我 们 的 工 作 人 员 能 尽 快 联 系 到 您 解 决 问 题 填 写 完 成 , 提 交 问 题 紧 急 , 您 可 以 合 作 伙 伴 商 务 合 作 & g t & g t 千 途 导 摄 平 台 是 一 个 集 拍 摄 地 导 航 、 智 能 修 图 、 摄 影 比 赛 、 网 络 教 学 、 网 络 存 储 、 摄 影 旅 游 、 图 片 分 享 销 售 、 摄 影 学 习 互 动 于 一 体 的 综 合 性 互 联 网 摄 影 服 务 平 台 。 关 于 千 途 | 云 课 堂 | 使 用 指 南 | 一 键 修 图 | 修 图 助 手 | 在 线 客 服 | 意 见 反 馈 | 免 责 声 明 © 2 0 1 9 福 州 全 摄 汇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闽 I C P 备 1 9 0 0 9 8 1 6 号 2 客 服 热 线 : 0 5 9 1 3 8 7 0 0 5 1 0 下 载 千 途 A p p 手 机 上 查 看 与 分 享 修 图 作 品 返 回 顶 部 自 动 投 稿 签 约 售 图 修 图 客 户 端 一 键 修 图 客 户 端 免 费 下 载 工 作 日 : 9 : 0 0 2 2 : 0 0 节 假 日 : 9 : 0 0 1 8 : 0 0 联 系 客 服 常 见 问 题 > > 扫 码 立 即 下 载 千 途 A p p 视 频 教 程 A i 修 图 宣 传 片 A i 修 图 使 用 指 南 修 图 兑 换 券 使 用 指 南 更 多 视 频 > > 版 权 素 材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委 托 方 ( 以 下 简 称 为 “ 甲 方 ” ) : 身 份 证 号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银 行 名 称 : 银 行 账 号 :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地 址 : 邮 箱 : 受 托 方 ( 以 下 简 称 为 “ 乙 方 ” ) : 福 州 全 摄 汇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欢 迎 您 ( 以 下 简 称 “ 摄 影 师 ” 或 甲 方 ) 与 福 州 全 摄 汇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或 “ 我 们 ” ) 签 署 本 《 版 权 素 材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 下 称 “ 本 协 议 ” ) ! 请 您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本 协 议 , 特 别 涉 及 免 除 或 者 限 制 责 任 的 条 款 、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解 决 条 款 。 您 在 线 点 击 同 意 本 协 议 之 效 力 如 同 您 亲 自 签 字 、 盖 章 签 署 的 协 议 , 对 您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您 对 千 途 导 摄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 本 平 台 ” 或 “ 千 途 ” ) 的 使 用 等 视 为 您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方 作 为 “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 以 下 简 称 “ 素 材 ” ) 的 著 作 权 人 , 在 乙 方 所 有 并 运 营 的 “ 千 途 导 摄 平 台 ” ( p a i 2 3 4 5 . c o m / 千 途 A P P )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网 站 ” 或 “ 本 平 台 ” 或 “ 千 途 ” ) 注 册 成 为 “ 签 约 摄 影 师 ” 用 户 , 甲 方 自 愿 将 素 材 上 传 至 本 平 台 并 委 托 乙 方 作 为 甲 方 素 材 的 代 理 销 售 方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向 他 人 ( 以 下 简 称 为 “ 客 户 ” ) 进 行 销 售 和 许 可 使 用 , 就 具 体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内 容 : 一 、 定 义 1 . 本 协 议 中 , 乙 方 为 甲 方 素 材 的 代 理 销 售 方 , 向 甲 方 提 供 素 材 存 储 、 展 示 与 技 术 支 持 等 服 务 。 2 . 本 协 议 所 称 “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是 指 具 有 独 创 性 并 能 以 某 种 有 形 形 式 复 制 的 图 片 和 视 频 的 统 称 : 2 . 1 本 协 议 所 称 图 片 是 指 摄 影 照 片 、 矢 量 图 、 绘 画 作 品 等 静 态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2 . 2 本 协 议 所 称 视 频 是 指 任 何 动 态 影 像 、 动 画 、 电 影 、 视 频 或 其 它 音 频 视 频 图 像 结 合 的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3 . 创 意 类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用 于 商 业 主 体 所 从 事 的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广 告 、 营 销 、 市 场 推 广 在 内 的 用 途 的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4 . 编 辑 类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仅 限 用 于 新 闻 媒 体 的 信 息 传 播 报 道 用 途 , 不 得 用 于 任 何 形 式 的 广 告 , 且 不 得 用 于 推 广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个 人 、 组 织 、 机 构 、 产 品 、 服 务 在 内 的 任 何 商 业 用 途 的 视 觉 版 权 素 材 。 5 . 肖 像 权 : 是 指 自 然 人 对 自 己 的 肖 像 享 有 再 现 、 使 用 并 排 斥 他 人 侵 害 的 权 利 , 就 是 自 然 人 所 享 有 的 对 自 己 的 肖 像 上 所 体 现 的 人 格 利 益 为 内 容 的 一 种 人 格 权 。 6 . 肖 像 权 授 权 书 : 特 定 的 条 款 下 , 其 中 一 方 可 以 使 用 另 一 方 肖 像 的 图 片 的 授 权 文 件 。 7 . 知 识 产 权 授 权 书 : 特 定 的 条 款 下 , 其 中 一 方 可 以 使 用 记 录 了 另 一 方 物 品 、 著 作 权 素 材 等 内 容 的 图 片 的 授 权 文 件 。 8 . 委 托 代 理 素 材 范 围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的 素 材 范 围 为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甲 方 提 供 的 全 部 素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甲 方 上 传 至 乙 方 平 台 的 和 以 电 子 邮 件 、 Q Q 、 微 信 、 提 交 储 存 有 素 材 复 制 件 的 存 储 介 质 等 乙 方 可 接 收 到 的 方 式 交 付 乙 方 或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的 全 部 素 材 。 二 、 承 诺 与 保 证 ( 一 ) 甲 方 承 诺 及 保 证 1 . 甲 方 在 与 乙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时 , 提 供 的 所 有 个 人 信 息 应 准 确 、 真 实 、 合 法 , 如 有 变 动 应 及 时 更 新 。 若 由 于 甲 方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不 准 确 、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而 造 成 的 甲 方 、 乙 方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所 有 损 失 由 甲 方 承 担 , 乙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2 . 甲 方 对 在 乙 方 网 站 上 所 申 请 的 用 户 帐 号 享 有 使 用 权 , 甲 方 有 责 任 维 护 个 人 帐 号 、 密 码 的 安 全 性 与 保 密 性 , 并 对 甲 方 以 注 册 帐 号 名 义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数 据 的 发 布 、 修 改 、 以 及 其 他 操 作 行 为 , 甲 方 若 发 现 任 何 非 法 使 用 自 己 帐 号 或 其 他 安 全 问 题 的 , 应 立 即 通 知 乙 方 。 3 . 甲 方 保 证 ,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不 存 在 任 何 权 利 瑕 疵 , 且 具 备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其 素 材 、 签 订 并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资 格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3 . 1 甲 方 系 其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的 唯 一 作 者 , 即 甲 方 交 给 乙 方 代 理 的 素 材 的 著 作 权 归 属 于 甲 方 单 独 所 有 , 且 该 素 材 非 职 务 或 他 人 委 托 素 材 。 3 . 2 如 甲 方 系 其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的 合 作 作 者 , 甲 方 在 向 乙 方 提 供 素 材 时 必 须 已 经 取 得 其 他 全 部 合 作 作 者 的 许 可 且 其 他 全 部 作 者 也 同 意 甲 方 将 素 材 全 权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 并 应 当 同 时 出 具 了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甲 方 承 诺 , 无 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甲 方 均 应 当 确 保 对 本 条 所 述 权 利 已 获 完 整 授 权 , 否 则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 3 . 3 甲 方 须 保 证 对 所 上 传 的 所 有 素 材 提 供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的 肖 像 权 授 权 书 或 特 权 授 权 书 , 若 甲 方 不 提 供 肖 像 权 授 权 书 或 特 权 授 权 书 仍 上 传 素 材 , 甲 方 承 诺 , 无 论 在 何 种 情 况 下 甲 方 均 应 当 确 保 对 本 条 所 述 权 利 已 获 完 整 授 权 , 否 则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责 任 均 由 甲 方 承 担 。 4 . 甲 方 保 证 , 提 供 的 素 材 符 合 乙 方 质 量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像 素 、 画 质 、 格 式 等 , 并 在 提 交 素 材 的 同 时 提 供 详 细 的 文 字 说 明 。 5 . 甲 方 保 证 所 有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素 材 及 所 注 文 字 信 息 、 关 键 词 及 其 他 图 片 附 属 信 息 应 遵 守 《 千 途 用 户 协 议 》 内 容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不 应 涉 及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 商 标 、 名 誉 、 隐 私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的 内 容 , 不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和 公 序 良 俗 , 不 含 错 误 或 误 导 信 息 , 符 合 乙 方 的 技 术 参 数 。 甲 应 对 其 所 提 供 素 材 的 内 容 所 造 的 一 切 后 果 承 担 全 部 的 责 任 , 乙 方 无 需 为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此 给 乙 方 及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 如 因 第 三 方 投 诉 、 举 报 或 甲 方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涉 嫌 侵 权 , 乙 方 在 甲 方 素 材 出 现 权 属 争 议 或 发 生 侵 权 等 纠 纷 时 , 甲 方 应 根 据 乙 方 的 要 求 , 及 时 、 准 确 的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需 的 任 何 权 利 文 件 、 资 料 、 信 息 以 及 乙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协 助 , 以 处 理 上 述 纠 纷 。 乙 方 有 权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甲 方 信 息 , 乙 方 无 需 承 担 责 任 。 7 . 鉴 于 目 前 中 国 大 陆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甲 方 同 意 其 所 提 供 给 乙 方 的 素 材 , 甲 方 确 认 并 同 意 乙 方 在 乙 方 网 站 上 展 示 、 销 售 时 有 权 不 注 明 摄 影 师 的 名 称 , 甲 方 同 意 并 确 认 本 条 所 述 情 况 不 视 为 乙 方 侵 权 或 违 约 , 甲 方 承 诺 不 会 以 此 为 由 归 责 或 起 诉 乙 方 及 客 户 。 8 . 若 任 何 第 三 方 以 任 何 形 式 侵 犯 甲 方 提 供 的 素 材 著 作 权 的 , 甲 方 同 意 并 授 权 乙 方 有 权 以 乙 方 ( 和 / 或 乙 方 代 理 商 ) 的 名 义 单 独 维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监 测 侵 权 行 为 、 发 送 维 权 函 、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接 受 调 解 、 和 解 等 任 何 方 式 , 乙 方 有 权 对 维 权 事 宜 做 出 任 何 独 立 决 策 并 独 立 实 施 , 并 有 权 转 授 权 专 业 第 三 方 从 事 上 述 维 权 行 动 。 乙 方 如 就 该 等 侵 权 行 为 已 发 起 任 何 形 式 的 维 权 , 则 其 授 权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续 至 维 权 结 束 或 停 止 维 权 之 时 , 由 此 产 生 的 维 权 费 用 由 乙 方 先 行 垫 付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公 证 费 、 诉 讼 费 、 聘 请 律 师 费 、 鉴 定 费 等 ) , 并 在 维 权 后 扣 除 乙 方 垫 付 的 费 用 将 实 际 收 到 的 维 权 所 得 收 益 的 4 0 % 支 付 给 甲 方 。 甲 方 应 在 乙 方 维 权 过 程 中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和 支 持 。 同 时 , 甲 方 保 留 自 己 独 立 维 权 的 权 利 , 若 就 同 一 侵 权 事 实 , 乙 方 按 照 本 条 款 约 定 先 行 进 行 维 权 的 , 甲 方 应 予 以 配 合 , 不 得 另 行 采 取 维 权 措 施 。 9 . 甲 方 素 材 原 稿 由 甲 方 保 存 , 乙 方 有 权 对 其 原 稿 进 行 复 制 后 对 复 制 品 进 行 保 存 并 使 用 。 除 非 双 方 另 有 书 面 约 定 , 乙 方 不 对 作 品 原 稿 的 损 毁 、 灭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 0 .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为 其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且 乙 方 有 权 将 甲 方 的 素 材 转 授 给 本 协 议 外 第 三 方 进 行 代 理 销 售 。 1 1 . 如 甲 方 有 意 撤 销 部 分 素 材 的 授 权 权 利 , 甲 方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提 出 申 请 并 通 知 乙 方 , 由 乙 方 统 一 操 作 , 但 乙 方 已 对 外 授 权 或 销 售 的 素 材 , 自 对 外 授 权 或 销 售 之 日 起 1 年 内 乙 方 可 不 予 撤 销 。 ( 二 ) 乙 方 承 诺 及 保 证 1 . 乙 方 系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具 备 法 律 、 法 规 中 有 关 签 订 、 履 行 本 协 议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的 资 格 与 权 利 。 2 . 乙 方 受 托 从 事 的 代 理 活 动 不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 不 侵 犯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不 违 反 社 会 公 德 及 公 序 良 俗 。 3 . 乙 方 尽 力 推 广 甲 方 素 材 并 将 尽 全 力 使 甲 方 素 材 得 到 传 播 和 使 用 , 且 进 行 合 理 定 价 并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支 付 甲 方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益 ; 并 且 乙 方 将 努 力 收 取 因 授 权 使 用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而 产 生 的 收 益 。 4 . 乙 方 在 授 权 客 户 使 用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时 , 应 告 知 客 户 所 使 用 的 素 材 受 到 版 权 保 护 。 5 . 乙 方 为 甲 方 发 布 素 材 提 供 开 发 、 运 营 技 术 支 持 。 乙 方 非 常 重 视 信 息 安 全 , 将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 努 力 防 止 甲 方 信 息 被 不 当 使 用 或 被 未 经 授 权 的 访 问 、 使 用 或 泄 漏 。 6 . 乙 方 与 用 户 一 同 致 力 于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 即 能 够 独 立 或 与 其 他 信 息 结 合 后 识 别 用 户 身 份 的 信 息 ) 的 保 护 , 保 护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是 乙 方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但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6 . 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司 法 、 行 政 等 国 家 机 关 要 求 ; 6 . 2 为 完 成 合 并 、 分 立 、 收 购 或 资 产 转 让 而 转 移 ; 6 . 3 获 得 用 户 或 未 成 年 用 户 监 护 人 的 授 权 ; 6 . 4 为 维 护 乙 方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而 向 用 户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6 . 5 经 过 处 理 无 法 识 别 特 定 个 人 且 不 能 复 原 的 信 息 ; 6 . 6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公 司 为 提 供 您 要 求 的 服 务 所 必 需 ; 6 . 7 其 他 合 理 情 形 。 三 、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1 . 甲 方 有 权 委 托 乙 方 作 为 其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代 理 商 。 2 . 甲 方 上 传 素 材 的 著 作 权 仍 归 甲 方 所 有 。 3 . 甲 方 在 依 照 乙 方 要 求 上 传 素 材 后 , 乙 方 对 外 进 行 销 售 产 生 收 益 的 , 甲 方 有 权 请 求 乙 方 支 付 报 酬 。 4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申 请 关 闭 账 号 。 5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申 请 删 除 其 上 传 至 乙 方 平 台 的 素 材 。 6 . 为 持 续 改 善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甲 方 授 予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 合 作 方 对 甲 方 的 素 材 享 有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 可 转 授 权 或 分 授 权 的 授 权 。 ( 二 )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作 为 其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素 材 代 理 商 , 乙 方 有 权 在 乙 方 网 站 及 其 他 乙 方 授 权 平 台 上 于 全 球 范 围 内 进 行 展 示 、 存 储 、 推 广 、 运 营 、 宣 传 甲 方 素 材 ,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销 售 和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 以 及 有 权 对 甲 方 素 材 进 行 商 业 化 开 发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乙 方 有 权 将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使 用 于 或 授 权 他 人 使 用 于 国 内 外 之 出 版 物 、 通 过 信 息 网 络 或 其 它 技 术 手 段 或 传 播 方 式 发 布 的 各 类 新 闻 、 报 道 、 评 论 、 广 告 宣 传 ( 多 媒 体 / 软 文 / 实 体 物 品 ) 或 其 他 商 业 用 途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素 材 被 用 于 企 业 宣 传 推 广 或 者 产 品 介 绍 服 务 ) 上 。 甲 方 在 此 确 认 , 授 权 乙 方 享 有 的 代 理 销 售 权 包 括 乙 方 自 行 销 售 或 委 托 下 一 级 代 理 商 分 销 素 材 的 权 利 。 2 . 乙 方 对 乙 方 网 站 平 台 享 有 所 有 权 , 并 享 有 相 应 的 域 名 权 、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有 关 的 一 切 合 法 权 利 。 乙 方 在 本 服 务 中 提 供 的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网 页 、 文 字 、 图 片 、 音 频 、 视 频 、 图 表 等 ) 的 知 识 产 权 属 于 乙 方 单 独 所 有 。 乙 方 提 供 本 服 务 时 所 依 托 的 软 件 的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及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均 归 乙 方 及 其 相 应 关 联 公 司 所 有 。 3 . 乙 方 有 权 因 自 身 推 广 、 宣 传 、 促 销 等 目 的 免 费 使 用 本 协 议 中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用 于 举 办 相 关 活 动 、 广 告 ( 多 媒 体 或 实 体 物 品 ) 、 乙 方 网 站 和 \ \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传 播 、 推 广 、 宣 传 及 使 用 等 。 4 . 乙 方 可 对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素 材 的 尺 寸 、 形 状 或 表 现 形 式 等 内 容 , 在 不 破 坏 该 素 材 的 完 整 性 的 基 础 进 行 适 当 的 美 化 或 修 整 、 改 变 或 润 饰 等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滤 镜 调 整 、 图 片 美 化 、 去 掉 甲 方 水 印 或 二 维 码 等 、 适 用 乙 方 网 站 格 式 及 整 体 风 格 , 但 不 影 响 素 材 的 完 整 性 及 内 容 。 5 . 乙 方 有 权 仅 依 靠 其 完 全 、 单 独 的 判 断 力 来 决 定 授 权 给 客 户 使 用 之 素 材 的 期 限 、 条 件 及 使 用 费 。 6 . 如 甲 方 上 传 素 材 有 侵 犯 他 人 肖 像 权 、 商 标 法 、 侵 害 隐 私 权 、 对 他 人 构 成 诽 谤 等 疑 虑 之 素 材 , 乙 方 有 权 决 定 不 予 以 发 布 及 停 止 代 为 销 售 、 许 可 使 用 等 代 理 行 为 。 7 . 甲 方 违 反 第 二 条 第 ( 一 ) 款 第 3 项 时 , 甲 方 除 了 承 担 图 片 销 售 最 高 单 价 1 0 倍 的 违 约 金 外 , 若 造 成 乙 方 被 第 三 人 索 赔 或 其 它 损 失 的 , 甲 方 同 意 全 额 补 偿 乙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各 种 赔 偿 费 用 、 律 师 费 及 其 他 合 理 支 出 ) ; 乙 方 如 尚 有 甲 方 未 结 报 酬 的 , 以 上 费 用 可 以 直 接 从 甲 方 的 报 酬 中 直 接 抵 扣 , 不 足 部 分 甲 方 应 在 限 期 内 补 足 乙 方 。 8 . 当 甲 方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第 三 方 投 诉 或 举 报 ,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判 断 删 除 甲 方 的 素 材 及 信 息 , 且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限 期 内 容 提 供 权 属 等 相 关 资 料 、 文 件 予 以 说 明 , 如 未 收 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的 资 料 , 乙 方 有 权 不 予 恢 复 上 述 删 除 的 素 材 及 信 息 ,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9 . 若 甲 方 停 止 使 用 本 服 务 或 服 务 被 终 止 或 取 消 , 乙 方 有 权 自 主 决 定 从 服 务 器 上 永 久 地 删 除 甲 方 数 据 且 无 需 向 甲 方 返 还 任 何 数 据 。 四 、 收 益 分 配 1 .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其 素 材 , 甲 方 须 同 意 乙 方 制 定 的 许 可 价 格 、 许 可 方 式 及 授 权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许 可 使 用 的 时 间 、 地 域 、 用 途 、 发 布 数 量 等 ) , 并 且 乙 方 有 权 对 价 格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调 整 。 2 . 乙 方 代 理 甲 方 素 材 产 生 的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益 , 包 括 : 客 户 直 接 从 乙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乙 方 及 其 关 联 方 、 合 作 方 ) 运 营 的 图 库 网 站 下 载 作 品 所 产 生 的 版 权 收 益 分 成 、 乙 方 授 权 许 可 其 客 户 转 载 甲 方 作 品 所 获 得 的 版 权 收 益 分 成 、 与 乙 方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编 辑 器 平 台 的 注 册 用 户 从 该 平 台 下 载 作 品 所 产 生 的 版 权 收 益 分 成 、 以 及 与 乙 方 合 作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注 册 用 户 从 该 平 台 下 载 作 品 后 在 该 平 台 上 创 作 发 表 文 章 从 而 产 生 的 平 台 流 量 费 收 益 分 成 ( 例 如 : 今 日 头 条 的 头 条 号 用 户 下 载 使 用 乙 方 提 供 的 甲 方 图 片 发 布 头 条 号 文 章 从 而 产 生 的 内 容 流 量 分 成 收 益 ) 、 以 及 乙 方 将 甲 方 作 品 进 行 商 业 化 开 发 产 生 的 收 益 分 成 。 3 .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实 际 收 到 的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益 的 2 5 % 作 为 销 售 收 益 分 成 , 剩 余 7 5 % 归 属 乙 方 所 有 。 在 按 照 分 成 比 例 支 付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益 之 前 , 乙 方 有 权 扣 除 以 下 费 用 或 税 费 : a ) 与 授 权 使 用 版 权 素 材 相 关 的 所 有 税 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法 律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以 及 获 得 收 益 分 成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其 它 税 收 ; b ) 乙 方 和 / 或 乙 方 指 定 的 代 理 商 在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的 其 它 国 家 和 地 区 销 售 甲 方 版 权 素 材 所 支 付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及 其 他 税 费 。 c ) 运 送 费 、 保 险 费 、 以 及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的 其 它 服 务 费 ( 例 如 咨 询 费 、 编 审 费 、 制 作 费 等 ) 。 d ) 因 版 权 素 材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的 其 他 需 要 在 分 成 前 扣 除 的 合 理 费 用 。 4 . 乙 方 作 为 代 扣 代 缴 义 务 人 , 将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以 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按 照 分 成 后 的 授 权 许 可 所 得 款 项 金 额 计 算 并 代 为 扣 除 和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5 . 在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同 意 并 授 权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提 供 的 素 材 进 行 再 创 作 , 所 形 成 的 新 生 作 品 的 著 作 权 归 双 方 共 有 , 乙 方 可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代 理 销 售 和 许 可 使 用 新 生 作 品 , 双 方 就 新 生 作 品 所 产 生 的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益 将 按 照 甲 方 2 5 % , 乙 方 7 5 % 进 行 分 成 。 6 . 费 用 扣 减 : 如 果 因 客 户 使 用 素 材 所 应 收 到 或 产 生 的 收 入 被 取 消 或 乙 方 必 须 退 款 , 则 乙 方 有 权 对 多 付 款 项 或 未 收 款 项 在 随 后 应 付 给 甲 方 的 费 用 中 予 以 扣 除 。 7 . 经 甲 方 确 认 , 乙 方 有 权 在 第 三 方 侵 害 甲 方 提 供 的 素 材 的 著 作 权 时 进 行 代 为 维 权 的 工 作 , 由 此 产 生 的 维 权 费 用 由 乙 方 先 行 垫 付 ( 如 : 公 证 费 、 诉 讼 费 、 聘 请 律 师 费 等 ) , 并 在 维 权 后 扣 除 乙 方 垫 付 费 用 的 情 况 下 将 维 权 所 得 收 益 的 5 0 % 支 付 给 甲 方 。 五 、 费 用 支 付 1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所 委 托 代 理 之 素 材 成 交 后 向 甲 方 付 款 , 甲 方 有 权 就 每 笔 成 交 总 金 额 和 每 幅 素 材 的 成 交 时 间 向 乙 方 查 询 。 2 . 甲 方 所 委 托 代 理 素 材 的 许 可 使 用 费 收 益 即 稿 酬 收 入 以 单 月 ( 以 下 均 指 “ 自 然 月 ” ) 为 一 个 结 算 周 期 , 乙 方 将 在 每 月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向 甲 方 支 付 上 个 单 月 甲 方 实 际 可 获 得 的 稿 酬 收 入 , 稿 酬 收 入 将 根 据 收 入 来 源 不 同 划 分 不 同 结 算 周 期 。 3 . 乙 方 通 过 银 行 汇 款 、 转 账 等 方 式 向 甲 方 支 付 款 项 ,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备 案 收 款 账 号 、 寄 送 地 址 等 。 如 甲 方 变 更 上 述 信 息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进 行 备 案 。 否 则 , 如 因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 应 由 甲 方 自 行 承 担 , 乙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六 、 保 密 义 务 1 . 任 何 一 方 对 于 因 签 署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而 了 解 或 接 触 到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其 他 机 密 资 料 和 信 息 ( 以 下 简 称 “ 保 密 信 息 ” ) 均 应 保 守 秘 密 ; 非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泄 露 、 给 予 或 转 让 该 等 保 密 信 息 。 2 . 除 本 协 议 规 定 之 工 作 所 需 外 , 未 经 对 方 事 先 同 意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 复 制 对 方 的 商 标 、 标 志 、 商 业 信 息 、 技 术 及 其 他 资 料 。 七 、 违 约 责 任 1 . 甲 方 依 据 本 协 议 提 供 的 素 材 的 内 容 所 引 发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主 张 、 素 材 权 属 争 议 或 侵 权 纠 纷 , 甲 方 应 自 行 依 法 解 决 并 对 外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如 因 此 给 乙 方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同 时 , 乙 方 有 权 自 行 从 应 付 甲 方 之 款 项 中 扣 除 或 延 长 甲 方 其 它 素 材 代 理 期 限 以 收 取 素 材 许 可 使 用 费 抵 扣 赔 偿 金 直 至 赔 偿 完 毕 。 2 .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 均 视 为 违 约 , 守 约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要 求 违 约 方 纠 正 其 违 约 行 为 。 若 违 约 方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1 0 日 内 仍 未 改 正 的 , 守 约 方 可 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有 权 要 求 违 约 方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3 . 如 在 本 协 议 期 间 , 甲 方 自 行 或 授 权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人 委 托 第 三 方 代 理 销 售 乙 方 独 家 代 理 的 素 材 的 , 则 乙 方 有 权 将 应 支 付 款 项 作 为 甲 方 的 违 约 金 直 接 抵 扣 并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按 照 第 三 方 已 销 售 收 入 金 额 作 为 违 约 赔 偿 金 另 行 支 付 给 乙 方 。 情 节 严 重 的 , 乙 方 可 随 时 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保 留 对 甲 方 追 诉 的 权 利 。 八 、 特 别 约 定 乙 方 素 材 代 理 期 限 的 特 别 约 定 : 甲 方 注 销 账 户 后 , 如 甲 方 未 删 除 已 上 传 至 乙 方 平 台 的 素 材 , 则 视 为 仍 同 意 继 续 委 托 乙 方 代 理 、 销 售 其 素 材 , 乙 方 仍 有 权 代 理 、 销 售 甲 方 素 材 , 除 非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该 素 材 的 代 理 销 售 权 。 九 、 其 他 1 .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自 甲 方 在 乙 方 网 站 成 功 注 册 帐 号 开 始 , 直 至 甲 方 注 销 该 帐 号 时 终 止 , 本 协 议 提 前 终 止 不 应 影 响 双 方 于 本 协 议 终 止 之 日 前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已 产 生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甲 方 申 请 注 销 账 号 可 通 过 电 话 告 知 等 形 式 向 乙 方 提 出 ,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注 销 申 请 后 应 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注 销 手 续 。 如 因 甲 方 或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完 成 , 则 甲 应 告 知 乙 方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进 行 处 理 。 2 . 本 协 议 的 成 立 、 生 效 、 履 行 、 解 释 及 争 议 的 解 决 均 应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倘 本 协 议 之 任 何 规 定 因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抵 触 而 无 效 , 则 这 些 条 款 将 尽 可 能 接 近 本 协 议 原 条 文 意 旨 重 新 解 析 , 且 本 协 议 其 它 规 定 仍 应 具 有 完 整 的 效 力 及 效 果 。 3 . 本 协 议 的 签 署 地 点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 若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尽 量 友 好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双 方 同 意 应 将 争 议 提 交 至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 4 . 本 协 议 的 部 分 条 款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 非 法 或 不 能 执 行 的 , 并 不 影 响 其 他 条 款 的 效 力 和 合 法 性 , 并 且 双 方 应 当 以 最 接 近 于 该 条 款 意 图 的 新 条 款 替 代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 非 法 和 不 能 执 行 的 条 款 。 5 . 如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所 运 营 的 网 站 和 / 或 平 台 和 / 或 图 库 等 产 品 发 生 更 名 , 则 本 协 议 条 款 对 更 名 后 的 网 站 和 / 或 平 台 和 / 或 图 库 等 产 品 继 续 有 效 ,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不 发 生 改 变 。 6 . 本 协 议 可 能 因 国 家 政 策 、 履 行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或 乙 方 的 需 要 而 进 行 修 改 , 乙 方 会 将 修 改 后 的 协 议 予 以 发 布 。 若 您 对 修 改 后 的 协 议 有 异 议 的 , 请 立 即 停 止 登 录 、 使 用 本 网 站 以 及 平 台 , 若 您 继 续 使 用 , 视 为 认 可 修 改 后 的 协 议 。 7 . 本 协 议 内 容 经 双 方 充 分 协 商 后 确 定 , 为 各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如 甲 乙 双 方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之 前 签 订 过 其 他 版 本 的 《 版 权 素 材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 以 本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 8 . 本 协 议 所 有 条 款 的 标 题 仅 为 阅 读 方 便 , 本 身 并 无 实 际 涵 义 , 不 能 作 为 本 协 议 涵 义 解 释 的 依 据 。 ( 正 文 完 ) 甲 方 :                                                     乙 方 : 福 州 全 摄 汇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盖 章 :                                                                             盖 章 : 我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 千 途 版 权 素 材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立 即 加 入 不 再 询 问 我 我 知 道 了 完 善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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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互联网环境中,DNS,域名系统,服务器的设置与优化是确保网络访问速度与稳定性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中国,众配置DNS服务器地址,能够显著改善网络体验,以下是对网通DNS服务器地址设置与优化的详细分析,DNS的基本功能是将人类可读的域名,如www.example.com,转换为机器可读的IP地址,如192.0.2.1,这一过程是用...。

最新资讯 2024-11-12 10:39:11

深入了解动态IP地址的工作原理及其在现代网络中的重要性 (把握动态)

深入了解动态IP地址的工作原理及其在现代网络中的重要性 (把握动态)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IP地址是网络通信的基础,每个联网设备都需要一个IP地址来进行有效通信,其中,动态IP地址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本文将深入探讨动态IP地址的工作原理、其在现代网络中的重要性,以及其相较于静态IP地址的优缺点,动态IP地址的工作原理主要依赖于动态主机配置协议,DHCP,DHCP是一种网络管理协议,用于自动分配IP地址和...。

最新资讯 2024-11-30 0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