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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迁 律 师 刑 辩 律 师 房 产 律 师 万 典 律 师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0 1 0 8 6 3 9 3 0 3 6 、 4 0 0 1 5 0 9 2 8 8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最 高 法 案 例 万 典 评 论 媒 体 报 道 行 业 资 讯 关 于 万 典 律 所 简 介 客 户 评 价 征 地 拆 迁 团 队 房 产 纠 纷 团 队 刑 事 辩 护 团 队 专 业 领 域 开 庭 公 告 开 庭 公 告 律 师 团 队 案 例 选 登 住 宅 拆 迁 案 例 商 铺 拆 迁 案 例 企 业 拆 迁 案 例 土 地 征 收 案 例 刑 事 辩 护 案 例 行 政 诉 讼 案 例 营 商 环 境 案 例 行 政 协 议 案 例 房 产 纠 纷 案 例 土 地 纠 纷 案 例 土 地 承 包 案 例 万 典 讲 堂 视 频 节 目 以 案 学 法 征 地 百 科 土 地 征 收 程 序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拆 迁 百 科 养 殖 场 拆 迁 补 偿 无 证 房 拆 迁 补 偿 商 铺 拆 迁 补 偿 企 业 拆 迁 补 偿 住 宅 拆 迁 补 偿 万 典 普 法 维 权 指 南 拆 迁 维 权 征 地 维 权 学 术 研 究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法 规 征 地 法 规 拆 迁 法 规 信 息 公 开 部 委 答 疑 法 律 释 义 经 典 案 例 地 方 法 规 河 南 青 海 新 疆 云 南 江 西 长 春 海 南 黑 龙 江 福 建 天 津 上 海 河 北 安 徽 广 东 广 西 湖 北 湖 南 吉 林 江 苏 辽 宁 内 蒙 古 山 东 山 西 四 川 重 庆 浙 江 北 京 律 师 答 疑 住 宅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商 铺 拆 迁 土 地 征 收 土 地 权 属 征 收 评 估 土 地 承 包 房 屋 登 记 其 他 问 题 联 系 万 典 联 系 方 式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 M O R E ] 律 师 查 询 以 案 说 法 关 于 万 典 联 系 万 典 律 师 答 疑 1 0 2 0 2 1 0 3 无 证 房 拆 迁 , 补 偿 款 从 八 百 万 到 四 千 万 , 怎 么 做 到 的 ? 2 0 1 6 年 7 月 某 市 大 地 编 织 厂 ( 化 名 ) 的 岳 先 生 ( 化 名 ) 愁 容 满 面 , 因 为 的 他 的 企 业 被 当 地 政 府 决 定 征 收 , 但 是 征 收 部 门 对 该 征 收 项 目 的 补 偿 方 案 制 定 的 很 苛 刻 , 对 征 收 范 围 内 的 企 业 非 常 不 利 , 再 加 上 岳 先 生 的 建 厂 规 划 建 设 手 . . . 1 7 2 0 1 9 0 2 c c t v 知 名 主 持 人 董 倩 专 访 万 典 律 师 . 《 对 话 . 中 国 品 牌 》 , 挖 掘 拆 迁 律 师 的 幕 后 故 事 c c t v 知 名 主 持 人 董 倩 专 访 , 揭 秘 拆 迁 律 师 的 幕 后 故 事 《 对 话 . 中 国 品 牌 》 c c t v 知 名 主 持 人 董 倩 专 访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近 日 , c c t v 知 名 主 持 人 、 记 者 董 倩 在 c c t v 《 对 话 . 中 国 品 牌 》 栏 目 演 播 室 对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 . . 1 7 2 0 2 4 0 4 浙 江 卫 视 报 道 本 所 王 卫 洲 律 师 代 理 的 , 温 州 1 7 3 5 名 村 民 “ 民 告 官 ” 案 件 浙 江 卫 视 报 道 本 所 王 卫 洲 律 师 代 理 的 , 温 州 1 7 3 5 名 村 民 “ 民 告 官 ” 案 件 # 温 州 1 7 2 0 2 4 0 4 老 百 姓 打 官 司 实 属 迫 于 无 奈 , 澎 湃 新 闻 一 号 专 案 : 温 州 1 7 3 5 村 民 已 以 村 委 之 名 起 诉 区 政 府 老 百 姓 打 官 司 实 属 迫 于 无 奈 , 澎 湃 新 闻 一 号 专 案 : 温 州 1 7 3 5 村 民 已 以 村 委 之 名 起 诉 区 政 府 ( 图 为 村 民 在 粉 碎 性 骨 折 期 间 坚 持 参 加 庭 审 )   澎 湃 新 闻 将 温 州 市 五 溪 村 1 7 3 5 位 村 民 起 诉 龙 湾 区 人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协 议 . . . 1 2 2 0 2 4 0 4 征 地 拆 迁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大 会 在 京 顺 利 召 开 征 地 拆 迁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大 会 在 京 顺 利 召 开 经 过 精 心 的 筹 划 和 准 备 , 由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 庭 辩 艺 术 研 究 院 发 起 的 关 于 征 地 拆 迁 中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律 现 状 和 现 实 困 境 突 破 研 讨 会 议 于 2 0 2 4 年 3 月 1 3 日 在 京 正 式 召 开 。 参 会 人 员 . . . 专 业 领 域 F i e l d [ M O R E ] 住 宅 拆 迁 商 铺 拆 迁 企 业 拆 迁 土 地 征 收 土 地 权 属 土 地 承 包 刑 事 辩 护 行 政 诉 讼 营 商 环 境 行 政 协 议 案 例 选 登 C A S E [ M O R E ] 住 宅 拆 迁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O c t 8 山 东 蒙 阴 县 强 拆 案 后 续 : 一 审 判 决 强 拆 违 法 , 街 道 办 上 诉 后 又 自 愿 撤 诉 ! 原 告 刘 x x 代 理 律 师 李 晓 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蒙 阴 县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刘 x x 系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蒙 阴 县 某 村 村 民 , 已 年 近 9 0 , 在 当 地 拥 有 合 法 房 屋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 2 0 2 2 年 1 1 月 份 被 告 蒙 阴 县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 以 下 简 称 “ 街 道 办 ” ) 作 出 棚 户 区 改 造 宣 传 手 册 , 将 原 告 的 房 屋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 因 原 告 等 村 民 认 为 此 次 征 收 行 为 并 非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且 程 序 严 重 违 法 , 补 偿 方 案 严 重 不 合 理 , 故 没 有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2 0 2 2 年 1 2 月 1 0 日 , 被 告 街 道 办 未 经 任 何 法 定 程 序 , 且 在 原 告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 强 制 拆 除 了 原 告 的 房 屋 。 委 托 万 典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原 告 一 家 人 商 议 后 决 定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李 晓 静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李 晓 静 律 师 通 过 信 息 公 开 等 方 式 获 取 案 件 材 料 , 经 调 查 发 下 征 收 方 以 下 违 法 之 处 : 一 、 原 告 房 屋 所 在 的 村 庄 不 属 于 棚 户 区 , 被 告 实 施 的 征 收 项 目 不 符 合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城 乡 规 划 和 专 项 规 划 、 没 有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发 展 年 度 计 划 。 被 告 的 征 收 行 为 也 没 有 经 过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国 务 院 的 批 准 , 其 征 收 土 地 缺 乏 合 法 性 前 提 条 件 , 被 告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的 房 屋 严 重 违 法 。 二 、 被 告 实 施 征 收 行 为 未 按 照 规 定 发 布 预 征 收 公 告 、 进 行 土 地 现 状 调 查 ,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 未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拟 定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 并 进 行 公 告 组 织 听 证 等 。 被 告 实 施 的 征 收 程 序 严 重 违 法 , 强 拆 原 告 房 屋 的 行 为 严 重 违 法 。 三 、 被 告 未 与 原 告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没 有 对 原 告 进 行 公 平 、 合 理 补 偿 , 被 告 对 原 告 房 屋 实 施 的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严 重 违 反 先 补 偿 后 搬 迁 的 规 定 。 被 告 征 收 原 告 的 房 屋 , 应 依 法 履 行 征 收 程 序 , 而 被 告 既 未 与 原 告 签 订 补 偿 协 议 , 也 未 依 法 做 出 房 屋 补 偿 决 定 对 原 告 进 行 补 偿 , 却 直 接 非 法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 属 于 典 型 的 越 权 执 法 , 不 符 合 先 安 置 后 搬 迁 的 原 则 , 也 严 重 侵 害 原 告 的 合 法 权 益 。 四 、 被 告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未 依 法 履 行 事 先 催 告 、 告 知 当 事 人 陈 述 、 申 辩 、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意 见 、 制 作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并 公 告 ,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S e p t 2 7 浙 江 : 房 屋 强 拆 被 判 违 后 建 设 局 作 出 《 赔 偿 决 定 》 , 打 官 司 又 自 行 撤 销 ! 浙 江 : 房 屋 强 拆 被 判 违 后 建 设 局 作 出 《 赔 偿 决 定 》 , 打 官 司 又 自 行 撤 销 !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关 于 撤 销 龙 资 规 赔 决 字 【 2 0 2 3 】 x 号 《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书 》 的 决 定 吴 x x : 本 局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7 日 作 出 《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书 》 ( 龙 资 规 赔 决 字 【 2 0 2 3 】 x 号 ) , 因 该 赔 偿 决 定 作 出 程 序 存 在 瑕 疵 , 本 局 现 决 定 撤 销 《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书 》 ( 龙 资 规 赔 决 字 【 2 0 2 3 】 x 号 ) 。 如 不 服 本 决 定 的 , 可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依 法 向 龙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或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依 法 向 龙 港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2 0 2 4 年 9 月 2 1 日 原 告 吴 x x 代 理 律 师 冯 凯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李 晓 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吴 x x 在 浙 江 省 龙 港 市 拥 有 合 法 房 屋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 持 有 合 法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及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2 0 2 1 年 6 月 4 日 , 龙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 关 于 龙 港 市 沿 江 大 道 贯 通 及 旧 城 改 造 项 目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实 施 征 收 的 决 定 》 ( 以 下 简 称 “ 征 收 决 定 ” ) , 将 原 告 等 人 的 房 屋 划 入 征 收 范 围 之 内 。 原 告 认 为 龙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严 重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原 告 为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理 案 件 。 2 0 2 2 年 8 月 9 日 ,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在 未 经 任 何 法 定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 强 制 拆 除 了 原 告 的 房 屋 , 万 典 律 师 帮 助 原 告 依 法 向 龙 港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龙 港 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 确 认 龙 港 市 自 然 资 源 与 规 划 建 设 局 强 制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违 法 。 赔 偿 决 定 之 后 被 告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2 7 日 对 原 告 作 出 ( 龙 资 规 赔 决 字 [ 2 0 2 3 ] x 号 ) 《 龙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涉 案 赔 偿 决 定 ” ) , 万 典 律 师 认 为 该 赔 偿 决 定 明 显 超 越 职 权 ,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依 法 应 予 撤 销 ,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 一 、 被 告 所 作 的 被 诉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S e p t 1 3 四 川 : 拆 迁 户 对 补 偿 安 置 提 出 异 议 , 县 政 府 未 处 理 径 行 作 出 《 补 偿 决 定 》 , 程 序 不 当 ! 四 川 : 拆 迁 户 对 补 偿 安 置 提 出 异 议 , 县 政 府 未 处 理 径 行 作 出 《 补 偿 决 定 》 , 程 序 不 当 ! 案 件 要 点 征 收 期 间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向 被 征 收 人 作 出 《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事 先 告 知 书 》 , 并 告 知 了 被 征 收 人 陈 述 、 申 辩 权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被 征 收 人 向 县 政 府 及 x x 县 房 屋 征 收 局 邮 寄 异 议 书 , 县 政 府 未 作 出 处 理 , 径 行 作 出 的 案 涉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决 定 书 , 未 能 充 分 保 障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程 序 不 当 。 申 请 人 王 x 代 理 律 师 姜 泉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杨 鑫 亮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申 请 人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王 x 系 四 川 省 资 阳 市 某 村 村 民 , 在 村 里 拥 有 合 法 的 有 证 房 屋 , 面 积 大 概 9 0 0 多 平 方 米 。 因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实 施 征 收 项 目 , 将 申 请 人 房 屋 列 入 征 收 范 围 。 但 在 土 地 已 经 被 征 收 后 , 迟 迟 没 有 任 何 部 门 同 申 请 人 进 行 协 商 落 实 补 偿 安 置 事 宜 。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王 x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姜 泉 、 杨 鑫 亮 二 位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并 向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落 实 补 偿 安 置 职 责 的 申 请 。 2 0 2 3 年 5 月 1 9 日 , 申 请 人 向 县 政 府 提 出 了 补 偿 安 置 申 请 , 但 县 政 府 未 予 答 复 , 随 后 万 典 律 师 协 助 王 x 向 四 川 省 资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 本 案 申 请 人 王 x 所 在 的 x x 社 的 土 地 已 经 全 部 征 收 , 王 x 的 房 屋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安 置 补 偿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二 十 五 条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经 依 法 批 准 后 , 由 被 征 收 土 地 所 在 地 的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 的 规 定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是 房 屋 征 收 的 主 体 , 应 当 履 行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的 职 责 。 王 x 向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的 申 请 , 合 法 有 据 。 被 告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后 , 就 应 当 履 行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的 法 定 职 责 。 据 此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 第 七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在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履 行 对 王 x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的 法 定 职 责 。 复 议 《 补 偿 决 定 》 法 院 判 决 要 求 县 政 府 履 行 补 偿 安 置 职 责 之 后 , 2 0 2 4 年 5 月 2 9 日 x x 县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A u g 2 3 山 东 : 征 收 没 签 协 议 遭 遇 断 水 断 电 , 房 屋 严 重 破 坏 无 法 居 住 , 委 托 万 典 律 师 成 功 维 权 ! 山 东 : 征 收 没 签 协 议 遭 遇 断 水 断 电 , 房 屋 严 重 破 坏 无 法 居 住 , 委 托 万 典 律 师 成 功 维 权 ! 原 告 冯 x x 代 理 律 师 王 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枣 庄 市 x x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x x 区 房 屋 征 收 事 务 中 心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冯 x x 系 山 东 省 枣 庄 市 某 中 学 退 休 教 师 , 在 老 校 区 的 教 工 宿 舍 小 区 有 一 处 合 法 的 住 宅 。 2 0 1 8 年 当 地 政 府 组 建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教 工 宿 舍 楼 小 区 搬 迁 , 并 作 出 《 枣 庄 x x 宿 舍 房 屋 搬 迁 补 偿 方 案 》 , 在 征 收 期 间 征 收 方 把 2 0 1 3 年 的 勘 查 结 果 与 评 估 结 果 用 作 2 0 1 8 年 的 征 收 依 据 , 原 告 认 为 该 搬 迁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强 制 规 定 、 补 偿 不 合 理 , 不 同 意 搬 迁 , 未 与 征 收 部 门 签 订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 自 2 0 1 8 年 2 月 起 至 2 0 2 1 年 9 月 , 区 征 收 办 在 没 有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和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以 及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判 决 、 裁 定 的 情 况 下 , 对 案 涉 小 区 进 行 强 制 搬 迁 , 相 继 拆 除 小 区 楼 座 房 屋 与 公 共 设 施 、 违 法 占 有 占 用 小 区 土 地 、 安 排 第 三 方 公 司 违 法 进 行 古 城 墙 扩 建 施 工 , 直 至 在 案 涉 土 地 上 开 挖 护 城 河 结 束 。 原 告 房 屋 及 小 区 先 后 被 断 水 、 断 电 、 断 路 、 阻 断 通 行 , 小 区 三 栋 居 民 楼 被 拆 除 了 两 栋 , 原 告 房 屋 所 在 楼 的 整 体 结 构 被 严 重 破 坏 成 为 危 楼 , 原 告 的 门 窗 、 电 线 、 暖 气 管 道 、 地 下 管 网 等 设 施 被 拆 除 , 家 中 财 产 物 资 损 失 殆 尽 , 原 告 房 屋 不 再 具 备 居 住 功 能 , 一 家 人 被 迫 长 期 寄 居 他 处 , 有 家 难 回 , 至 今 未 获 任 何 补 偿 。 行 政 诉 讼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原 告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玲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王 玲 律 师 帮 助 当 事 人 向 山 东 省 枣 庄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 关 于 原 告 冯 x x 的 起 诉 是 否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的 问 题 。 被 告 抗 辩 原 告 提 交 的 记 载 楼 梯 和 房 间 的 照 片 均 拍 摄 于 2 0 2 1 年 3 月 1 4 日 , 也 就 是 从 这 个 时 间 开 始 原 告 已 经 知 道 利 益 受 损 , 但 原 告 一 直 没 有 主 张 起 诉 , 到 2 0 2 3 年 1 月 2 9 日 远 远 超 过 诉 讼 时 效 , 另 外 原 告 提 起 补 偿 方 案 无 效 之 诉 生 效 判 决 最 终 形 成 于 2 0 2 2 年 6 月 2 7 日 , 即 ( 2 0 2 2 ) 鲁 行 终 x x x 号 案 件 . . . 更 多 详 细 商 铺 拆 迁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M a y 1 4 浙 江 温 州 典 型 案 : 围 封 拆 迁 区 域 , 法 院 判 决 拆 除 围 挡 , 街 道 办 上 诉 被 中 院 驳 回 ! 案 件 要 点 :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 实 施 房 屋 征 收 应 当 先 补 偿 、 后 搬 迁 。 ” 第 三 款 规 定 :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采 取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中 断 供 水 、 供 热 、 供 气 、 供 电 和 道 路 通 行 等 非 法 方 式 迫 使 被 征 收 人 搬 迁 。 禁 止 建 设 单 位 参 与 搬 迁 活 动 。 ” 《 温 州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 “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现 场 和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场 所 、 中 转 场 所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遮 挡 围 墙 和 车 辆 清 洗 设 施 , 进 出 口 的 路 面 实 行 硬 化 处 理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尘 土 飞 扬 、 污 水 流 溢 、 污 染 环 境 。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在 城 市 的 施 工 现 场 应 当 设 置 围 挡 。 但 是 , 设 置 围 挡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扬 尘 和 污 水 污 染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的 环 境 及 施 工 安 全 , 而 非 其 他 行 政 目 的 。 行 政 机 关 应 根 据 施 工 范 围 , 选 择 对 未 签 约 被 征 收 人 影 响 最 小 的 方 式 合 理 设 置 围 挡 。 街 道 办 设 置 围 挡 围 封 拆 迁 区 域 , 影 响 老 百 姓 正 常 经 营 生 活 , 万 典 律 师 介 入 后 经 诉 讼 永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确 认 街 道 办 违 法 , 责 令 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拆 除 围 挡 。 街 道 办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向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最 终 温 州 中 院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该 案 引 起 了 当 地 广 泛 关 注 , 具 有 典 型 意 义 。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林 x x 、 叶 x x 、 戴 x 代 理 律 师 王 卫 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吕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林 x x 、 叶 x x 、 戴 x 三 人 均 系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某 村 村 民 , 在 该 村 拥 有 合 法 房 产 , 房 屋 各 项 手 续 齐 全 。 因 房 屋 处 于 温 州 市 繁 华 的 商 业 街 , 故 出 租 给 他 人 以 维 持 生 计 。 2 0 2 3 年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鹿 城 区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在 没 有 任 何 审 批 手 续 的 前 提 下 对 被 上 诉 人 所 在 的 片 区 启 动 实 施 拆 迁 工 作 , 实 施 期 间 上 诉 人 以 各 种 手 段 施 加 压 力 迫 使 村 民 签 订 协 议 。 在 2 0 2 3 年 6 月 开 始 上 诉 人 对 商 业 街 实 施 围 墙 施 工 , 将 被 上 诉 人 所 在 的 商 业 街 予 以 围 堵 并 开 始 施 工 , 围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F e b 1 浙 江 高 法 : 区 政 府 认 错 只 是 程 序 空 转 , 撤 销 温 州 中 院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 ! 浙 江 高 法 : 区 政 府 认 错 只 是 程 序 空 转 , 撤 销 温 州 中 院 判 决 , 发 回 重 审 ! 案 件 要 点 : 虽 然 本 案 诉 讼 之 前 行 政 机 关 先 后 撤 销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 补 偿 决 定 , 在 原 审 诉 讼 中 又 撤 销 被 诉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 却 至 今 未 对 上 诉 人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的 损 失 作 出 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弥 补 。 为 减 少 程 序 空 转 , 及 时 有 效 保 护 上 诉 人 合 法 权 益 , 原 审 法 院 应 尽 可 能 依 照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要 求 , 对 赔 偿 方 式 、 项 目 、 标 准 等 进 行 审 查 确 定 , 依 法 判 决 被 上 诉 人 承 担 其 应 负 的 行 政 赔 偿 责 任 。 但 原 审 法 院 在 被 上 诉 人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7 日 撤 销 被 诉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之 后 , 即 以 被 上 诉 人 将 在 被 诉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撤 销 后 6 0 日 内 重 新 作 出 行 政 赔 偿 决 定 等 为 由 , 于 同 月 1 3 日 径 行 判 决 驳 回 诉 讼 请 求 , 缺 乏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 上 诉 人 张 x x 、 王 x x 代 理 律 师 王 卫 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管 众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温 州 市 x x 区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上 诉 人 张 x x 、 王 x x 二 人 系 夫 妻 关 系 , 在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某 区 拥 有 合 法 房 屋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载 明 “ 用 途 商 住 综 合 用 房 。 使 用 权 类 型 出 让 , 使 用 权 面 积 4 7 . 9 平 方 米 ”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载 明 “ 房 屋 总 层 数 6 , 建 筑 面 积 3 3 8 . 8 1 平 方 米 , 设 计 用 途 居 住 , 土 地 使 用 面 积 4 7 . 6 平 方 米 ” 。 2 0 1 3 年 9 月 6 日 , 张 x x 取 得 个 体 工 商 户 营 业 执 照 , 用 于 骨 伤 科 诊 所 经 营 , 经 营 场 所 在 涉 案 房 屋 。 2 0 1 9 年 4 月 4 日 , 被 上 诉 人 温 州 市 x x 区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实 施 征 收 的 决 定 》 , 涉 案 房 屋 位 于 该 项 目 征 收 范 围 内 。 2 0 2 0 年 6 月 1 4 日 , 房 地 产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 。 2 0 2 0 年 6 月 2 7 日 , 张 x x 申 请 复 核 估 价 。 2 0 2 0 年 7 月 6 日 , 房 地 产 估 价 有 限 公 司 作 出 复 核 估 价 回 复 函 。 2 0 2 0 年 1 2 月 3 0 日 , 涉 案 房 屋 被 拆 除 。 1 确 认 强 拆 违 法 之 诉 张 x x 二 人 不 服 该 拆 除 行 为 ,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卫 洲 、 管 众 二 位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以 x x 区 政 府 为 被 告 向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F e b 1 浙 江 : 温 州 某 地 围 封 拆 迁 区 域 , 法 院 : 侵 犯 被 拆 迁 人 权 益 , 拆 ! 浙 江 : 温 州 某 地 围 封 拆 迁 区 域 , 法 院 : 侵 犯 被 拆 迁 人 权 益 , 拆 ! 典 型 意 义 : 征 收 拆 迁 , 不 得 以 堵 路 、 断 水 、 断 电 等 方 式 逼 迫 被 征 收 人 搬 迁 , 拆 迁 部 门 在 拆 迁 区 域 打 围 墙 , 设 置 铁 门 , 虽 然 被 征 收 人 经 过 申 请 也 可 以 进 出 , 但 是 日 程 生 活 等 基 本 权 利 都 需 要 申 请 显 然 太 过 于 繁 琐 和 压 抑 , 且 商 业 地 段 如 果 出 行 不 畅 , 无 法 正 常 经 营 , 原 告 的 通 行 权 利 和 营 业 房 屋 的 正 常 使 用 已 受 到 不 正 当 的 限 制 和 干 扰 , 征 收 部 门 明 显 违 法 。 原 告 林 x x 、 叶 x x 、 戴 x 代 理 律 师 王 卫 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吕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林 x x 、 叶 x x 、 戴 x 三 人 均 系 浙 江 省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某 村 村 民 , 在 该 村 拥 有 合 法 房 产 , 房 屋 各 项 手 续 齐 全 。 因 房 屋 处 于 温 州 市 繁 华 的 商 业 街 , 故 出 租 给 他 人 以 维 持 生 计 。 2 0 2 3 年 被 告 鹿 城 区 x x 街 道 办 事 处 在 没 有 任 何 审 批 手 续 的 前 提 下 对 原 告 所 在 的 片 区 启 动 实 施 拆 迁 工 作 , 实 施 期 间 被 告 以 各 种 手 段 施 加 压 力 迫 使 村 民 签 订 协 议 。 在 2 0 2 3 年 6 月 开 始 被 告 对 商 业 街 实 施 围 墙 施 工 , 将 原 告 所 在 的 商 业 街 予 以 围 堵 并 开 始 施 工 , 围 墙 范 围 内 包 括 已 签 订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被 征 收 人 交 付 的 房 屋 , 也 包 括 原 告 等 人 的 尚 未 签 订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 尚 不 具 备 拆 除 条 件 的 房 屋 。 2 0 2 3 年 7 月 2 0 日 , 被 告 完 成 围 墙 建 设 , 并 在 道 路 两 端 建 成 围 墙 、 铁 门 , 雇 佣 保 安 看 守 , 组 织 除 施 工 人 员 、 车 辆 外 的 人 员 、 车 辆 通 行 。 而 且 原 告 等 人 房 屋 的 水 电 、 燃 气 、 网 络 也 遭 到 了 阻 断 。 此 行 为 对 原 告 的 日 常 生 活 以 及 经 营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困 扰 ,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林 x x 三 人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卫 洲 、 吕 磊 二 位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行 政 诉 讼 王 卫 洲 律 师 协 助 当 事 人 向 浙 江 省 永 嘉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要 求 : 一 、 确 认 被 告 对 原 告 所 在 的 街 道 实 施 的 围 墙 施 工 行 为 违 法 ; 二 、 判 决 被 告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即 停 止 围 墙 施 工 行 为 , 恢 复 和 维 修 正 常 的 水 电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2 5 【 湖 南 】 拆 迁 只 给 货 币 补 偿 且 远 低 于 周 边 房 价 , 《 补 偿 决 定 》 被 法 院 撤 销 ! 原 告 莫 x x 代 理 律 师 刘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陈 海 峰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韩 雷 永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湖 南 省 益 阳 市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莫 x x 在 湖 南 省 益 阳 市 x x 县 x x 镇 集 贸 市 场 上 建 有 合 法 的 房 屋 , 房 屋 建 于 上 世 纪 9 0 年 代 。 2 0 1 7 年 1 0 月 1 2 日 , 县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办 公 室 发 布 《 关 于 x x 镇 集 贸 市 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拟 征 收 房 屋 的 公 告 》 , 该 公 告 明 确 了 拟 征 收 项 目 、 拟 征 收 房 屋 范 围 、 征 收 部 门 , 要 求 国 土 资 源 、 住 建 、 房 管 、 工 商 、 税 务 等 部 门 暂 停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建 该 公 告 送 达 至 相 关 单 位 , 在 征 收 范 围 内 进 行 了 张 贴 。 原 告 莫 x x 的 案 涉 房 屋 在 项 目 征 收 范 围 内 。 2 0 1 9 年 5 月 1 4 日 , 县 政 府 发 布 《 关 于 x x 镇 集 贸 市 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 一 期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 ( 以 下 简 称 征 收 决 定 ) 。 0 1 初 步 评 估 报 告 2 0 2 0 年 1 2 月 2 8 日 , 湖 南 x x 评 估 公 司 对 莫 x x 的 房 屋 出 具 房 地 产 初 步 估 价 报 告 。 该 报 告 系 以 2 0 1 9 年 5 月 1 4 日 为 价 值 时 点 进 行 评 估 , 其 中 : 老 农 贸 市 场 x 栋 x x x , 建 筑 面 积 3 9 . 2 6 m ² , 房 屋 用 途 为 商 业 , 房 屋 结 构 为 砖 混 , 评 估 单 价 1 5 1 9 5 元 / m ² , 评 估 总 价 为 5 9 6 5 5 6 元 , 装 饰 装 修 评 估 价 值 2 1 6 8 6 元 。 老 农 贸 市 场 x 栋 x x x , 建 筑 面 积 7 8 . 5 1 m ² , 房 屋 用 途 为 住 宅 , 房 屋 结 构 为 砖 混 , 评 估 单 价 2 1 3 5 元 / m ² , 评 估 总 价 为 1 6 7 6 1 9 元 ; 老 农 贸 市 场 x 栋 x x x , 建 筑 面 积 2 7 . 9 2 m ² , 房 屋 用 途 为 住 宅 , 房 屋 结 构 为 砖 混 , 评 估 单 价 1 5 5 6 元 / m ² , 评 估 总 价 为 4 3 4 4 4 元 。 两 套 住 宅 的 其 他 建 筑 部 分 价 值 5 9 1 6 元 , 装 饰 装 修 评 估 价 值 7 1 2 4 9 元 。 莫 x x 房 屋 的 评 估 总 价 为 9 0 6 4 7 0 元 。 该 报 告 载 明 ∶ 本 次 估 价 为 初 步 估 价 结 果 , 报 告 无 法 律 效 力 , 评 估 结 论 以 正 式 报 告 为 准 . . . 更 多 详 细 企 业 拆 迁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J u l y 9 广 西 : 万 典 律 师 为 矿 业 公 司 维 权 , 企 业 在 省 高 院 告 赢 政 府 , 催 告 书 、 决 定 书 全 部 被 判 违 法 ! 上 诉 人 x x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律 师 王 卫 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上 诉 人 x x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来 宾 市 某 村 , 在 当 地 合 法 建 有 厂 房 并 正 常 经 营 选 矿 业 务 , 经 营 范 围 为 锌 矿 、 铅 矿 、 铜 矿 、 有 色 金 属 矿 产 品 建 工 、 销 售 。 该 尾 矿 库 坝 顶 标 高 6 5 . 5 米 至 6 7 米 , 坝 底 标 高 6 0 米 左 右 , 最 大 坝 高 7 米 , 坝 顶 宽 8 米 , 为 五 等 库 。 因 广 西 大 藤 峡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 上 诉 人 的 厂 房 及 尾 矿 库 被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 上 诉 人 认 为 此 次 土 地 征 收 严 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无 论 是 征 收 实 施 部 门 还 是 项 目 法 人 广 西 x x 水 利 枢 纽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均 未 对 上 诉 人 进 行 任 何 搬 迁 安 置 补 偿 , 造 成 上 诉 人 停 产 多 年 , 无 法 经 营 , 亦 无 力 异 地 搬 迁 办 厂 , 经 济 损 失 巨 大 。 为 实 施 大 藤 峡 项 目 , 被 上 诉 人 一 直 通 过 各 个 部 门 滥 用 职 权 , 向 上 诉 人 施 压 逼 迫 搬 迁 。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上 诉 人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卫 洲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2 0 2 1 年 3 月 3 1 日 , 被 上 诉 人 通 过 x x 县 环 保 局 作 出 的 《 来 宾 市 x x 生 态 环 境 局 关 于 限 期 搬 迁 清 理 尾 矿 的 通 知 》 , 要 求 上 诉 人 接 到 通 知 起 三 日 内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启 动 搬 迁 程 序 , 限 期 三 个 月 内 完 成 搬 迁 清 理 工 作 , 因 严 重 违 法 被 依 法 撤 销 。 强 制 搬 迁 之 后 被 上 诉 人 在 未 给 予 上 诉 人 任 何 补 偿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 甚 至 连 补 偿 标 准 和 方 案 均 未 确 定 的 情 况 下 , 未 经 任 何 程 序 , 突 然 于 2 0 2 1 年 1 1 月 9 日 作 出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责 令 x x 县 x x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立 即 整 体 搬 迁 x x 选 矿 厂 尾 矿 库 的 决 定 书 》 ( x 政 决 字 [ 2 0 2 1 ] 1 号 , 以 下 简 称 1 号 决 定 ) , 责 令 x x 矿 业 公 司 3 0 日 内 将 3 7 万 立 方 米 ( 最 终 以 实 际 数 为 准 ) 尾 矿 砂 整 体 搬 迁 至 x x 尾 矿 库 进 行 存 放 。 x x 矿 业 公 司 不 服 , 向 来 宾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复 议 , 2 0 2 2 年 1 月 2 5 日 来 宾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 维 持 1 号 决 定 。 2 0 2 1 年 1 2 月 1 3 日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 关 于 督 促 x x 县 x x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搬 迁 x x 选 矿 厂 尾 矿 库 的 催 告 书 》 ( x 政 催 告 字 [ 2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3 J u l y 1 7 北 京 : 企 业 多 次 申 请 用 地 备 案 不 受 理 , 打 官 司 告 镇 政 府 法 院 判 了 ! 北 京 : 企 业 多 次 申 请 用 地 备 案 不 受 理 , 打 官 司 告 镇 政 府 法 院 判 了 ! 原 告 北 京 x x 农 林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律 师 刘 云 刚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管 众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x x 镇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北 京 x x 农 林 技 术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于 1 9 9 9 年 4 月 1 2 日 与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某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签 订 《 垃 圾 坑 综 合 治 理 改 造 及 承 包 土 地 协 议 书 》 ( 以 下 简 称 协 议 书 ) , 将 村 内 提 供 的 包 含 荒 摊 地 及 废 弃 垃 圾 坑 在 内 的 土 地 , 按 承 包 期 五 十 年 承 包 给 原 告 , 由 原 告 进 行 投 资 改 造 , 发 展 方 向 为 种 植 业 、 观 光 农 业 等 。 同 年 9 月 8 日 , 双 方 就 土 地 调 整 、 道 路 修 建 、 违 约 责 任 等 问 题 签 订 了 《 补 充 协 议 》 。 两 份 协 议 均 在 被 告 x x 镇 政 府 见 证 下 签 署 备 案 。 合 同 生 效 后 , 原 告 依 约 行 使 合 同 权 利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在 1 9 9 9 年 1 2 月 前 一 次 性 建 成 了 改 造 项 目 所 需 的 农 业 设 施 建 筑 、 培 育 用 房 、 管 理 科 研 用 房 , 并 经 过 数 十 年 的 努 力 和 上 亿 人 民 币 的 投 资 , 最 终 将 垃 圾 废 坑 打 造 成 了 抗 寒 梅 花 科 研 博 览 中 心 。 2 0 1 8 年 5 月 3 日 , 随 着 国 家 对 农 业 设 施 用 地 政 策 的 逐 步 细 化 , 被 告 召 集 原 告 在 内 的 辖 区 内 农 业 项 目 企 业 组 织 座 谈 , 要 求 配 合 完 善 农 业 项 目 用 地 备 案 , 原 告 当 时 积 极 响 应 , 按 照 工 作 人 员 要 求 找 到 指 定 测 绘 单 位 并 缴 纳 了 费 用 、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 等 候 政 府 进 一 步 指 示 。 但 之 后 政 府 却 不 了 了 之 。 由 于 此 次 完 善 手 续 系 政 府 主 导 , 而 非 原 告 主 动 申 请 , 在 政 府 部 门 没 有 进 一 步 指 示 的 情 况 下 , 原 告 也 没 有 过 多 纠 结 此 事 , 只 当 是 已 经 合 规 了 。 多 次 要 求 办 手 续 不 处 理 2 0 2 1 年 7 月 1 3 日 , 原 告 接 到 了 《 责 令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 ( 以 下 简 称 责 改 通 知 ) , 称 原 告 自 1 9 9 9 年 存 在 至 今 的 农 业 设 施 项 目 不 符 合 现 行 《 关 于 加 强 和 规 范 设 施 农 业 用 地 管 理 的 通 知 》 所 要 求 的 备 案 手 续 , 要 求 原 告 完 善 。 原 告 立 即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重 新 找 到 被 告 解 决 此 事 , 但 是 这 一 次 被 告 百 般 推 脱 , 而 且 对 原 告 历 次 提 交 的 材 料 都 不 予 作 出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3 F e b 1 5 【 江 苏 】 签 了 补 偿 太 低 协 议 、 空 白 协 议 能 撤 销 吗 ? 市 中 院 这 样 判 ! 上 诉 人 宿 迁 市 x x 彩 印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律 师 冯 凯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黄 郎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2 0 0 1 年 初 , 上 诉 人 宿 迁 市 x x 彩 印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受 到 当 地 县 人 民 政 府 招 商 引 资 政 策 的 鼓 舞 , 带 领 部 分 下 岗 职 工 , 筹 尽 所 有 家 资 第 一 个 来 到 当 年 一 片 荒 芜 的 宿 迁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x 区 , 建 造 工 厂 厂 房 2 0 0 0 平 米 , 占 用 土 地 4 0 0 0 平 米 并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及 签 订 一 切 合 法 合 规 协 议 手 续 。 2 0 余 年 一 直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工 作 , 曾 获 得 几 届 市 委 市 政 府 , 县 区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的 鞭 策 和 鼓 励 。 2 0 2 0 年 9 月 宿 迁 市 x x 区 房 屋 征 收 和 补 偿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 征 收 办 ” ) 工 作 人 员 多 次 采 取 威 胁 欺 诈 上 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家 属 的 方 式 、 逼 迫 上 诉 人 签 订 了 空 白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上 诉 人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冯 凯 、 黄 郎 二 位 征 地 拆 迁 律 师 代 理 本 案 , 并 于 2 0 2 1 年 8 月 1 7 日 通 过 E M S 向 征 收 办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要 求 公 开 其 被 迫 签 订 的 空 白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2 0 2 1 年 9 月 7 日 收 到 涉 案 协 议 。 一 审 确 认 协 议 违 法 0 1 上 诉 人 认 为 该 协 议 系 被 迫 签 订 , 且 签 订 的 为 空 白 协 议 , 补 偿 标 准 也 明 显 不 公 ,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 依 法 诉 至 诉 至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 以 下 简 称 “ 原 审 法 院 ” ) 并 于 2 0 2 2 年 9 月 5 日 收 到 原 审 法 院 作 出 的 ( 2 0 2 2 ) 苏 1 3 0 2 行 初 x x 号 《 行 政 判 决 书 》 ( 以 下 简 称 “ 原 审 判 决 ” ) , 原 审 判 决 仅 确 认 涉 案 协 议 违 法 而 并 未 撤 销 。 提 起 上 诉 0 2 紧 接 着 万 典 律 师 协 助 上 诉 人 向 江 苏 省 宿 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 , 万 典 律 师 认 为 原 审 判 决 认 定 事 实 不 清 ,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 依 法 应 予 纠 正 。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 一 、 涉 案 补 偿 协 议 对 于 上 诉 人 明 显 不 公 平 , 原 审 判 决 对 于 本 案 基 本 事 实 认 定 错 误 。 ( 1 ) 涉 案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土 地 价 值 明 显 偏 低 , 对 上 诉 人 明 显 不 公 平 。 按 照 该 协 议 内 容 显 示 上 诉 人 土 地 面 积 为 4 0 0 0 平 米 , 约 合 6 . 0 0 6 亩 , 而 征 收 办 仅 补 偿 3 9 万 元 , 约 合 一 亩 地 6 . 5 万 元 ,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A u g 8 【 山 东 】 卖 厂 房 近 2 0 年 遇 拆 迁 想 反 悔 , 原 房 主 起 诉 要 求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这 样 判 ! 【 山 东 】 卖 厂 房 近 2 0 年 遇 拆 迁 想 反 悔 , 原 房 主 起 诉 要 求 合 同 无 效 , 法 院 这 样 判 ! 原 告 烟 台 市 风 机 厂 被 告 王 x x 代 理 律 师 郭 士 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梁 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系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某 村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 2 0 0 4 年 6 月 1 8 日 , 原 告 作 为 甲 方 , 被 告 王 x x 作 为 乙 方 , 共 同 签 订 《 购 买 土 地 、 房 屋 合 同 书 》 , 约 定 , 甲 方 将 自 属 产 权 的 原 电 器 车 间 厂 房 一 幢 ( 建 筑 面 积 4 0 0 平 方 米 左 右 ) 及 所 属 的 场 地 ( 集 体 土 地 面 积 2 . 6 亩 左 右 ) ( 下 称 涉 案 房 地 产 ) 卖 给 乙 方 ; 土 地 、 房 屋 合 计 卖 价 3 8 万 元 。 土 地 使 用 权 5 0 年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8 至 2 0 5 4 年 6 月 1 8 日 止 。 地 上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施 永 久 属 于 乙 方 所 有 。 合 同 签 订 后 , 王 x x 向 原 告 支 付 了 房 款 3 8 万 元 , 原 告 将 涉 案 房 地 产 交 付 给 被 告 , 被 告 接 收 涉 案 房 地 产 后 按 照 原 样 用 于 烟 台 x x 包 装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包 装 公 司 ) 经 营 使 用 。 2 0 2 1 年 7 月 1 日 , 当 地 居 委 会 以 房 屋 拆 迁 为 由 , 限 申 请 人 1 0 日 内 搬 离 。 同 年 7 月 2 0 日 , x x 街 道 “ 两 违 ” 整 治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向 被 告 王 x x 送 达 《 告 知 书 》 , 告 知 其 涉 案 房 屋 未 取 得 相 关 许 可 ,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 限 三 日 内 自 行 拆 除 , 逾 期 拒 不 拆 除 , 又 不 提 出 助 拆 申 请 的 , 将 予 以 强 制 拆 除 。 被 告 王 x x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郭 士 龙 、 梁 蕊 二 位 专 业 拆 迁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在 万 典 律 师 的 协 助 下 , 2 0 2 1 年 7 月 3 0 日 , 包 装 公 司 对 上 述 《 告 知 书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2 0 2 1 年 9 月 2 2 日 ,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人 民 政 府 ( 下 称 芝 罘 区 政 府 ) 以 烟 芝 政 复 决 字 [ 2 0 2 1 ] x x 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撤 销 上 述 2 0 2 1 年 7 月 2 0 日 告 知 书 。   2 0 2 1 年 9 月 3 日 , 原 告 通 知 被 告 , 在 接 到 通 知 起 1 0 日 内 自 行 拆 除 或 提 出 助 拆 申 请 或 归 还 原 告 拆 除 涉 案 房 地 产 , 逾 期 将 按 合 同 约 定 强 制 收 回 房 屋 拆 除 。 万 典 律 师 认 为 认 定 王 x x 房 地 产 违 建 的 告 知 书 已 经 被 法 院 撤 销 , 原 告 并 非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 没 有 权 . . . 更 多 详 细 土 地 征 收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J u l y 2 甘 肃 : 征 地 限 制 农 民 反 馈 意 见 的 权 利 且 补 偿 款 未 足 额 到 位 , 省 级 批 复 被 确 认 违 法 ! 案 件 要 点 : 本 案 中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虽 然 在 征 地 报 批 前 发 布 了 土 地 拟 征 收 预 公 告 , 编 制 了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对 拟 征 土 地 现 状 进 行 了 调 查 登 记 , 拟 定 了 征 收 土 地 安 置 补 偿 方 案 并 发 布 了 拟 征 收 土 地 安 置 补 偿 方 案 公 告 , 向 被 征 地 村 集 体 送 达 了 《 听 证 告 知 书 》 , 但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 拟 征 收 土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的 公 告 》 ( x 政 公 字 〔 2 0 2 0 〕 x 号 ) 中 确 定 的 “ 以 村 委 会 或 村 民 小 组 为 单 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县 人 民 政 府 ” 这 一 异 议 反 馈 渠 道 和 方 式 构 成 了 对 被 征 地 村 民 个 人 反 馈 意 见 权 利 的 限 制 , 同 时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未 与 被 征 土 地 农 户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同 时 本 案 中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没 有 足 额 落 实 本 批 次 征 地 全 部 应 缴 社 会 保 障 补 贴 资 金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申 请 人 未 x x 代 理 律 师 吕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申 请 人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人 x x x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申 请 人 未 x x 在 甘 肃 省 x x 县 某 村 合 法 拥 有 房 屋 及 土 地 , 后 x x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登 记 通 知 告 知 因 x x 县 x x 路 生 态 修 复 项 目 , 申 请 人 房 屋 土 地 在 征 收 范 围 内 , 申 请 人 要 求 查 看 相 关 征 地 审 批 文 件 及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征 收 手 续 , 工 作 人 员 未 能 出 示 并 给 出 更 多 解 释 , 并 且 征 收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答 复 的 补 偿 标 准 严 重 不 合 理 , 故 双 方 未 能 就 补 偿 达 成 一 致 。 为 了 解 征 收 相 关 情 况 ,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未 x x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吕 磊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经 过 律 师 信 息 公 开 调 查 , 于 2 0 2 2 年 9 月 1 3 日 获 得 了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 《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x x 县 2 0 2 0 年 第 7 批 次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 ( 甘 政 自 然 资 发 3 3 2 号 ) ( 以 下 简 称 “ 该 批 复 ” ) 。 经 团 队 研 讨 , 吕 磊 律 师 认 为 该 批 复 行 政 行 为 程 序 违 法 , 缺 乏 事 实 依 据 、 依 法 应 予 撤 销 , 具 体 理 由 如 下 : 一 、 该 建 设 用 地 批 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剥 夺 了 申 请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知 情 权 、 确 认 权 。 本 案 中 , 政 府 征 收 部 门 未 将 拟 征 地 的 用 途 、 位 置 、 补 偿 标 准 、 安 置 途 径 等 ,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被 征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户 , 也 未 将 拟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M a y 2 8 四 川 内 江 6 户 村 民 与 镇 政 府 就 征 地 补 偿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 撤 回 上 诉 , 圆 满 结 案 ! 案 件 要 点 :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中 规 定 : ( 十 五 ) 加 强 对 征 地 实 施 过 程 监 管 。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不 落 实 的 , 不 得 强 行 使 用 被 征 土 地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土 地 补 偿 费 主 要 用 于 被 征 地 农 户 的 原 则 , 制 订 土 地 补 偿 费 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的 分 配 办 法 。 被 征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将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的 收 支 和 分 配 情 况 , 向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公 布 , 接 受 监 督 。 农 业 、 民 政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内 部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分 配 和 使 用 的 监 督 。 本 案 中 镇 政 府 未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安 置 就 强 制 将 村 民 承 包 地 清 表 , 违 反 法 律 程 序 。 在 诉 讼 期 间 镇 政 府 与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 给 予 了 公 平 合 理 的 补 偿 , 当 事 人 撤 诉 , 案 件 圆 满 结 束 。 当 事 人 陈 x x 、 钟 x x 、 周 x x 等 6 人 代 理 律 师 姜 泉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李 晓 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当 事 人 陈 x x 、 钟 x x 等 六 人 皆 系 四 川 省 内 江 市 市 中 区 某 村 村 民 , 在 村 里 有 合 法 的 承 包 地 耕 种 。 2 0 2 2 年 3 月 8 日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作 出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内 江 市 2 0 2 1 年 第 3 0 批 次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 ( 川 府 土 【 2 0 2 2 】 1 7 3 号 ) 、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内 江 市 2 0 2 1 年 第 3 1 批 次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 ( 川 府 土 【 2 0 2 2 】 1 7 4 号 ) , 当 事 人 的 承 包 地 被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 但 一 直 没 有 得 到 补 偿 安 置 。 2 0 2 2 年 4 月 份 , 镇 政 府 组 织 机 械 设 备 和 人 员 对 当 事 人 承 包 地 实 施 了 强 制 清 表 , 6 位 当 事 人 的 承 包 地 被 强 占 、 地 上 种 植 的 树 木 、 青 苗 也 被 强 制 损 毁 。 委 托 万 典 ,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陈 x x 6 人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姜 泉 、 李 晓 静 二 位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律 师 深 入 调 查 研 讨 案 件 后 认 为 : 《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六 十 二 条 : “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阻 挠 国 家 建 设 征 收 土 地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交 出 土 地 ; 拒 不 交 出 土 地 的 ,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 根 据 上 述 法 律 规 定 可 知 , 征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M a y 1 5 广 东 : 村 民 承 包 的 山 林 地 被 强 制 占 用 , 申 请 查 处 迟 迟 没 结 果 ? 案 件 要 点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五 条 “ 国 务 院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负 责 全 国 土 地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的 规 定 ,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x x 分 局 具 有 对 辖 区 内 非 法 占 地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的 法 定 职 责 。 本 案 中 ,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x x 分 局 收 到 廖 x x 的 申 请 后 ,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对 廖 x x 所 申 请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查 , 如 发 现 存 在 相 关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应 当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依 法 答 复 申 请 人 。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x x 分 局 于 2 0 2 2 年 7 月 1 4 日 收 到 廖 x x 的 查 处 申 请 , 没 有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对 其 所 申 请 的 事 项 依 法 作 出 答 复 , 属 于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原 告 廖 x x 代 理 律 师 姜 泉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廖 x x 系 广 东 省 阳 江 市 某 村 村 民 , 在 村 里 合 法 承 包 山 林 和 林 地 , 2 0 2 1 年 因 高 铁 项 目 , 强 行 占 用 原 告 的 承 包 地 , 并 给 原 告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经 济 损 失 。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廖 x x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姜 泉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 现 场 照 片 ) 首 先 姜 泉 律 师 协 助 当 事 人 向 广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申 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要 求 查 看 此 次 占 地 项 目 的 征 收 文 件 。 广 东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于 2 0 2 1 年 6 月 2 2 日 作 出 答 复 : 我 厅 于 2 0 2 1 年 5 月 3 1 日 收 到 你 们 提 交 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 四 ) 项 规 定 , 现 答 复 如 下 : 你 们 申 请 公 开 的 “ 高 铁 项 目 ( x x 段 ) 项 目 的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审 批 文 件 , 征 地 红 线 图 ( 勘 测 定 界 图 ) 等 文 件 ” 信 息 , 经 查 , 本 行 政 机 关 在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过 程 中 未 制 作 或 获 取 。 没 有 征 收 审 批 文 件 怎 么 会 强 占 土 地 ? 紧 接 着 姜 泉 律 师 又 协 助 当 事 人 向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x x 分 局 提 起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 要 求 公 开 廖 x x 承 包 的 山 林 地 是 否 有 临 时 用 地 的 批 准 文 件 。 阳 江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x x 分 局 于 2 0 2 2 年 9 月 1 日 作 出 答 复 : 根 据 申 请 人 廖 x x 提 供 的 资 料 ,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A p r 2 8 国 务 院 : 征 地 要 保 障 农 民 知 情 权 , 对 拟 征 土 地 现 状 的 调 查 结 果 须 经 被 征 地 农 户 确 认 国 务 院 : 征 地 要 保 障 农 民 知 情 权 , 对 拟 征 土 地 现 状 的 调 查 结 果 须 经 被 征 地 农 户 确 认 裁 判 要 点 :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 国 发 〔 2 0 0 4 〕 2 8 号 ) 中 规 定 : “ 在 征 地 依 法 报 批 前 , 要 将 拟 征 地 的 用 途 、 位 置 、 补 偿 标 准 、 安 置 途 径 告 知 被 征 地 农 民 ; 对 拟 征 土 地 现 状 的 调 查 结 果 须 经 被 征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户 确 认 ; 确 有 必 要 的 ,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听 证 。 ” 本 案 中 , 征 地 报 批 前 , 兰 考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先 后 向 市 皓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送 达 了 《 征 地 告 知 书 》 和 《 听 证 告 知 书 》 , 告 知 拟 征 收 土 地 的 面 积 、 用 途 、 补 偿 标 准 和 安 置 方 案 以 及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 但 是 缺 少 有 效 证 据 证 明 市 皓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向 被 征 地 农 民 告 知 了 有 关 征 地 事 项 ; 拟 征 土 地 现 状 调 查 结 果 仅 经 市 皓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3 名 村 民 确 认 , 且 没 有 提 供 对 被 征 地 农 户 使 用 土 地 及 其 地 上 附 着 物 调 查 确 认 的 证 据 材 料 。 综 合 来 看 , 征 地 前 的 告 知 、 确 认 程 序 履 行 基 本 不 到 位 , 不 符 合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的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人 吴 x x 、 黄 x x 代 理 律 师 陈 海 峰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申 请 人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裁 定 结 果 确 认 豫 政 土 〔 2 0 1 3 〕 8 8 1 号 批 复 批 准 征 收 城 关 乡 市 皓 村 1 5 . 7 5 4 8 公 顷 集 体 土 地 的 部 分 违 法 ; 【 裁 判 文 书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书   国 复 〔 2 0 1 7 〕 1 3 3 7 号 申 请 人 : 吴 x x 、 黄 x x 住   所 : 河 南 省 兰 考 县 城 关 乡 市 皓 村 委 托 代 理 人 : 陈 海 峰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申 请 人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住     所 :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金 水 东 路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润 儿 , 省 长 申 请 人 不 服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兰 考 县 2 0 1 3   年 度 第 三 批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复 》 ( 豫 政 土 〔 2 0 1 3 〕 8 8 1 号 , 以 下   称 豫 政 土 〔 2 0 1 3 〕 8 8 1 号 批 复 ) , 向 被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了 维 持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 . . 更 多 详 细 刑 事 辩 护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S e p t 1 2 万 典 律 师 : 开 发 商 违 法 用 地 , 村 民 维 权 被 抓 , 律 师 据 法 力 争 , 法 院 判 其 无 罪 ! 开 发 商 违 法 用 地 , 村 民 维 权 被 抓 , 律 师 据 法 力 争 , 法 院 判 其 无 罪 !                           主 办 律 师 : 陈 海 峰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律 师 , 协 办 律 师 : 夏 涛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配 合 律 师 , 孙 德 睿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简 介 村 民 强 烈 抗 议 , 公 司 违 法 用 地 打 井 2 0 1 4 年 9 月 , 正 大 X X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正 大 公 司 ) 为 解 决 其 公 司 养 鸡 场 的 供 水 困 难 , 于 2 0 1 4 年 1 0 月 向 德 惠 市 水 利 局 提 出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 申 请 在 德 惠 市 大 房 身 镇 吉 旦 沟 村 五 组 凿 井 两 口 。 但 该 村 的 村 民 对 此 强 烈 抗 议 , 多 次 要 求 正 大 公 司 停 止 用 地 打 井 , 但 德 惠 市 水 利 局 于 2 0 1 4 年 1 1 月 3 日 向 正 大 公 司 颁 发 了 取 水 ( 德 水 ) 字 【 2 0 1 4 】 第 0 0 0 5 9 号 取 水 证 , 正 大 公 司 遂 开 始 在 吉 旦 沟 村 五 组 林 地 建 设 水 井 两 口 。 村 民 明 确 拒 绝 , 挖 井 仍 然 继 续 吉 旦 沟 村 五 组 村 民 得 知 正 大 公 司 欲 在 此 处 打 井 取 水 , 认 为 这 两 口 井 投 入 使 用 会 影 响 到 本 组 村 民 的 生 产 、 生 活 用 水 , 侵 害 了 本 组 的 合 法 权 益 。 该 组 村 民 先 后 几 次 召 开 村 民 大 会 , 一 致 不 同 意 正 大 公 司 在 此 取 水 。 案 发 前 一 两 天 的 晚 上 , 正 大 公 司 领 导 张 X X 、 黄 X X 等 人 和 吉 旦 沟 五 组 村 民 任 X X 、 刘 X X 等 人 曾 一 同 商 议 取 水 之 事 , 由 于 五 组 村 民 坚 决 不 同 意 在 此 取 水 , 协 商 不 了 了 之 , 但 是 挖 井 之 事 一 直 在 进 行 。 义 愤 填 井 被 拘 留 ,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 2 0 1 4 年 1 1 月 6 日 上 午 9 时 许 , 正 大 公 司 在 此 处 施 工 时 , 激 怒 了 五 组 村 民 , 于 是 任 X X 、 丁 X X 等 多 名 五 组 村 民 前 去 阻 止 。 之 后 , 村 民 们 持 铁 锹 或 徒 手 搬 运 石 块 、 沙 土 , 将 正 大 公 司 的 两 口 井 填 满 。 致 使 两 口 井 失 去 使 用 价 值 。 经 德 惠 市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评 估 , 正 大 公 司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 6 7 6 6 8 元 。 随 后 , 任 X X 等 六 人 相 继 被 刑 事 拘 留 , 后 被 取 保 候 审 。 当 地 公 诉 机 关 认 为 , 被 告 人 任 X X 、 刘 X X 等 六 人 故 意 毁 坏 企 业 生 产 设 施 , 破 坏 生 产 经 营 , 其 行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S e p t 1 2 英 雄 无 罪 : 数 百 名 官 员 举 报 他 有 罪 , 上 千 名 村 民 保 其 无 罪 , 万 典 律 师 经 典 案 例 江 苏 徐 州 两 位 村 民 吕 复 堂 与 宋 承 义 , 曾 因 在 镇 政 府 组 织 搬 迁 期 间 宣 讲 《 物 权 法 》 、 《 立 法 法 》 等 法 律 规 定 , 引 发 镇 政 府 的 不 满 , 最 终 两 位 村 民 因 涉 嫌 “ 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罪 ” , 被 当 地 警 方 执 行 逮 捕 。 经 过 几 次 审 理 最 终 检 方 撤 诉 , 至 二 人 2 0 1 5 年 8 月 1 2 日 从 看 守 所 大 门 , 合 计 被 羁 押 4 7 3 天 。 7 月 7 日 , 南 都 记 者 获 悉 , 吕 复 堂 与 宋 承 义 各 获 1 3 . 2 万 元 的 国 家 赔 偿 。 二 人 均 向 南 都 记 者 表 示 , 对 赔 偿 数 额 不 满 意 , 会 继 续 上 诉 。 不 满 搬 迁 补 偿 政 策 , 向 村 民 宣 讲 《 物 权 法 》 2 0 1 1 年 5 月 1 2 日 , 沛 县 人 民 政 府 与 上 海 大 屯 煤 电 公 司 联 合 举 行 姚 桥 ( 矿 ) 西 翼 压 煤 村 庄 搬 迁 启 动 仪 式 , 吕 复 堂 所 在 的 杨 屯 镇 8 个 自 然 村 也 在 搬 迁 之 列 。 “ 搬 迁 的 补 偿 政 策 也 比 较 苛 刻 。 我 觉 得 明 显 不 合 理 , 就 想 用 法 律 的 手 段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 ” 吕 复 堂 向 南 都 记 者 表 示 , 他 早 在 2 0 0 2 年 时 就 通 过 了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 本 人 也 曾 到 律 所 实 习 , 还 曾 帮 助 当 地 居 民 打 过 拆 迁 官 司 并 胜 诉 。 为 此 , 吕 复 堂 联 合 宋 承 义 向 村 民 “ 普 法 ” , 宣 讲 《 物 权 法 》 、 《 立 法 法 》 等 法 律 规 定 , 告 诉 村 民 应 该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但 二 人 行 为 引 发 该 镇 官 员 的 不 满 , 当 地 上 百 名 官 员 联 合 署 名 , 要 求 沛 县 政 法 机 关 对 吕 复 堂 等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从 严 从 重 打 击 。 吕 复 堂 等 人 的 行 为 很 快 引 发 杨 屯 镇 镇 政 府 的 不 满 , 当 地 数 次 派 员 进 入 “ 普 法 ” 现 场 , 并 进 行 录 像 , 随 后 上 百 名 官 员 联 合 签 署 了 一 份 《 关 于 从 严 从 重 从 快 处 置 不 法 分 子 的 请 求 》 的 文 件 , 认 为 吕 复 堂 等 人 行 为 阻 碍 了 杨 屯 镇 的 经 济 发 展 , 在 群 众 中 也 造 成 了 极 其 恶 劣 的 影 响 。 一 审 获 刑 1 年 半 , 二 审 被 发 回 重 审 最 终 撤 诉 2 0 1 5 年 4 月 1 8 日 , 吕 复 堂 等 人 因 涉 嫌 “ 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罪 ” , 被 当 地 警 方 执 行 逮 捕 。 2 0 1 5 年 8 月 1 4 日 , 沛 县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诉 。 沛 县 法 院 在 2 0 1 5 年 1 1 月 5 日 和 2 0 1 6 年 3 月 4 日 进 行 了 两 次 开 庭 审 理 , 并 在 当 年 4 月 2 1 日 一 审 宣 判 。 认 定 吕 复 堂 等 人 为 达 到 不 搬 迁 的 目 的 , 蛊 惑 、 煽 动 群 众 , 抵 制 政 府 搬 迁 工 作 , 聚 众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情 节 严 重 , 致 使 政 府 搬 迁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 造 成 严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S e p t 1 2 以 案 说 法 : 阻 挠 违 法 拆 迁 , 构 成 犯 罪 吗 ? 李 某 被 控 放 火 ( 妨 害 公 务 ) 案 未 达 成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 对 强 制 拆 除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阻 挠 , 不 构 成 犯 罪 — — 刘 磊 律 师 办 案 实 录 : 李 某 被 控 放 火 ( 妨 害 公 务 ) 案     一 、 辩 护 思 路 与 要 点     李 某 的 行 为 , 是 针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反 抗 , 不 具 有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意 图 , 应 该 属 于 正 当 防 卫 , 不 构 成 放 火 罪 。 针 对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阻 挠 , , 都 不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 在 未 与 C 区 人 民 政 府 达 成 安 置 补 偿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 对 C 区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 强 制 拆 除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了 阻 挠 , 不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     二 、 案 情 简 介     被 不 起 诉 人 李 某 , 男 , 1 9 7 1 年 出 生 , 汉 族 , 文 化 程 度 初 中 , 务 农 , 住 A 省 B 市 C 区 。 因 涉 嫌 放 火 罪 , 于 2 0 1 7 年 3 月 1 9 日 被 依 法 逮 捕 , 后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磊 、 王 玲 律 师 接 受 李 某 妻 子 委 托 代 为 辩 护 , 经 律 师 积 极 努 力 , 同 年 1 1 月 2 7 日 经 C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决 定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为 取 保 候 审 。     2 0 1 7 年 3 月 1 8 日 上 午 , 张 X X 、 方 X X 等 工 作 人 员 在 C 区 D 征 迁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安 排 下 , 在 拆 除 李 某 某 ( 已 故 , 系 李 某 某 养 父 ) 的 房 屋 时 , 遭 到 其 养 子 被 不 起 诉 人 李 某 的 阻 挠 。 期 间 , 被 不 起 诉 人 李 某 手 持 柴 刀 , 泼 洒 、 点 燃 汽 油 阻 挠 拆 迁 , 致 使 李 某 某 家 门 前 起 火 , 后 被 挖 掘 机 铲 土 扑 灭 。     笔 者 作 为 李 某 的 辩 护 人 , 根 据 案 件 的 事 实 、 证 据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结 合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认 为 李 某 并 不 构 成 放 火 罪 。 后 检 察 机 关 认 为 李 某 构 成 《 刑 法 》 第 二 百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妨 害 公 务 罪 , 情 节 轻 微 , 作 出 不 起 诉 决 定 。 后 李 某 向 B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出 刑 事 申 诉 复 查 , B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认 为 不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 依 法 不 起 诉 。 后 李 某 申 请 并 获 得 国 家 赔 偿 。     三 、 控 辩 交 锋     1 、 控 方 观 点     C 区 D 征 迁 指 挥 部 的 统 一 安 排 下 , 在 拆 除 李 某 某 ( 已 故 , 系 李 某 某 养 父 ) 的 房 屋 时 , 遭 到 其 养 子 被 不 起 诉 人 李 某 的 阻 挠 。 期 间 , 被 不 起 诉 人 李 某 手 持 柴 刀 , 泼 洒 、 点 燃 汽 油 阻 挠 拆 迁 , 致 使 李 某 某 家 门 前 起 火 , 构 成 妨 害 公 务 罪 。 情 节 轻 微 , 可 不 起 诉 。     2 、 辩 方 观 点     辩 护 人 认 为 如 果 阻 碍 的 不 是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活 动 , 或 者 不 是 职 务 活 动 , 或 者 不 是 依 法 进 行 的 职 务 活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1 S e p t 2 6 拆 迁 户 背 负 五 年 盗 窃 罪 名 , 坚 持 维 权 , 终 获 得 国 家 赔 偿 , 恢 复 名 誉 ! 拆 迁 户 背 负 五 年 盗 窃 罪 名 , 坚 持 维 权 , 终 获 得 国 家 赔 偿 , 恢 复 名 誉 ! 当 事 人 杨 x x 代 理 律 师 北 京 专 业 拆 迁 律 师 陈 海 峰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C o l d D e w 河 南 省 某 村 村 民 杨 某 某 , 为 经 营 冷 库 向 当 地 供 电 公 司 申 请 安 装 供 电 设 备 , 供 电 公 司 为 杨 先 生 安 装 了 供 电 设 备 , 杨 先 生 向 电 业 局 支 付 了 数 万 元 安 装 费 用 。 后 当 地 政 府 实 施 旧 城 改 造 项 目 , 征 收 杨 某 某 所 在 片 区 房 屋 , 因 补 偿 未 协 商 一 致 , 乡 人 民 政 府 致 函 供 电 公 司 , 供 电 公 司 拒 绝 为 杨 某 某 办 理 开 户 , 拒 接 供 电 , 杨 某 某 多 次 向 供 电 公 司 申 请 供 电 未 果 , 后 又 向 河 南 省 电 力 公 司 信 访 , 最 终 也 未 能 解 决 供 电 问 题 。 2 0 1 5 年 2 月 基 于 冷 库 的 运 营 需 要 , 杨 某 某 无 奈 之 下 只 能 私 自 接 线 用 电 , 2 0 1 5 年 底 , 供 电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通 知 杨 某 某 缴 纳 电 费 , 但 杨 某 某 因 为 没 有 办 理 用 电 开 户 手 续 , 所 以 无 法 交 纳 费 用 。 截 止 2 0 1 6 年 3 月 3 1 日 , 杨 某 某 自 行 安 装 的 电 表 显 示 的 用 电 量 为 1 1 4 7 6 千 瓦 时 , 按 照 一 般 工 商 业 电 价 0 . 7 3 5 5 元 每 千 瓦 时 计 算 , 合 计 电 费 为 8 4 4 0 . 5 9 8 元 。 2 0 1 8 年 4 月 1 8 日 , 县 检 察 院 以 杨 x x 犯 盗 窃 罪 起 诉 至 县 法 院 , 县 人 民 法 院 以 盗 窃 罪 名 成 立 , 判 处 杨 x x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并 处 罚 金 1 . 6 万 元 。 杨 x x 不 服 , 向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2 0 1 8 年 9 月 1 9 日 , 开 封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终 审 裁 定 , 驳 回 申 请 人 的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杨 x x 不 服 终 审 裁 定 提 出 申 诉 , 2 0 1 9 年 5 月 8 日 , 开 封 中 院 作 出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 杨 x x 仍 不 服 , 向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继 续 申 诉 。 2 0 2 0 年 4 月 1 7 日 , 河 南 省 高 院 作 出 再 审 决 定 , 指 令 开 封 市 中 级 法 院 再 审 该 案 。 2 0 2 0 年 9 月 2 8 日 , 开 封 中 院 作 出 刑 事 裁 定 书 , 撤 销 原 二 审 裁 定 和 x x 县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 发 回 x x 县 法 院 重 审 。 在 重 审 过 程 中 , 当 地 县 检 察 院 于 2 0 2 1 年 4 月 2 5 日 向 县 法 院 提 交 撤 诉 决 定 书 , 县 法 院 当 日 作 出 准 许 撤 诉 刑 事 裁 定 书 。 申 请 人 被 被 申 请 人 的 违 法 判 决 羁 押 整 整 一 年 , 身 心 受 到 了 极 大 地 摧 残 , 精 神 受 到 了 极 大 地 伤 害 , 名 誉 受 到 了 极 大 . . . 更 多 详 细 行 政 诉 讼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4 J a n 8 北 京 : 房 子 拆 了 1 5 年 没 补 偿 没 安 置 , 拆 迁 户 申 请 裁 决 屡 次 要 求 补 正 , 实 属 行 政 不 作 为 ! 案 件 要 点 : 当 事 人 已 经 穷 尽 所 能 向 裁 决 机 关 提 供 所 有 房 屋 权 属 证 照 资 料 , 裁 决 机 关 仍 再 次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正 , 属 于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 构 成 行 政 不 作 为 。 复 议 申 请 人 王 x 杰 、 李 x 青 、 王 x 航 代 理 律 师 王 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管 众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申 请 人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案 情 介 绍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王 x 杰 与 李 x 青 系 夫 妻 关 系 , 申 请 人 王 x 航 系 二 人 之 子 。 申 请 人 王 x 杰 与 案 外 人 王 x 猛 、 王 x 虎 、 王 x 全 、 王 x 勇 系 亲 兄 弟 , 王 x 勤 系 五 人 的 祖 父 。 王 x 勤 去 世 后 遗 留 有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某 街 5 号 院 内 房 屋 一 套 , 即 本 案 争 议 的 被 拆 迁 房 屋 。 1 9 9 8 年 5 月 5 日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公 证 处 作 出 《 公 证 书 》 , 载 明 该 院 内 北 方 5 间 由 王 x 杰 兄 弟 五 人 继 承 , 院 内 剩 余 的 回 廊 和 厨 房 等 建 筑 面 积 7 0 . 8 ㎡ 目 前 一 直 保 持 共 有 未 分 割 状 态 。 王 x 猛 、 王 x 虎 、 王 x 全 、 王 x 勇 多 年 未 在 涉 案 房 屋 实 际 居 住 , 且 均 单 独 分 户 后 各 自 审 批 了 宅 基 地 并 享 有 自 己 的 房 屋 。 王 x 杰 陪 伴 照 顾 老 人 仍 在 老 宅 居 住 , 村 委 会 以 王 x 杰 可 以 使 用 老 宅 基 地 为 由 未 另 行 为 王 x 杰 审 批 宅 基 地 。 房 屋 拆 了 1 5 年 未 获 得 补 偿 2 0 0 9 年 , 5 号 全 院 被 纳 入 土 地 一 级 开 发 项 目 住 宅 拆 迁 范 围 , 王 x 杰 在 遭 受 欺 诈 的 情 况 下 签 订 了 拆 迁 协 议 。 拆 迁 人 在 其 他 权 利 人 未 签 订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 对 5 号 全 院 进 行 了 拆 除 。 其 他 四 兄 弟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后 , 法 院 确 认 王 x 杰 签 订 的 拆 迁 协 议 无 效 。 协 议 无 效 后 , 拆 迁 方 告 知 由 于 兄 弟 五 人 已 经 分 户 , 不 再 同 属 于 一 个 家 庭 成 员 , 所 适 用 的 安 置 条 件 不 一 样 , 且 5 号 院 内 既 有 已 经 分 割 的 独 有 部 分 , 又 有 尚 未 分 割 的 共 有 部 分 , 需 兄 弟 五 人 先 进 行 分 家 确 权 。 申 请 人 与 其 他 四 兄 弟 未 能 达 成 分 家 析 产 协 议 , 该 拆 迁 遗 留 问 题 久 拖 不 决 已 经 1 5 年 。 委 托 万 典 为 了 解 决 拆 迁 难 题 , 王 x 杰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玲 、 管 众 二 位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万 典 律 师 介 入 案 件 后 , 于 2 0 2 3 年 6 月 5 日 协 助 当 事 人 向 石 景 山 区 住 房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1 2 海 南 三 亚 “ 强 拆 案 ” 最 新 进 展 : 区 政 府 上 诉 , 省 高 院 维 持 原 判 , 驳 回 ! 上 诉 人 三 亚 市 x x 区 人 民 政 府 被 上 诉 人 邓 x x 代 理 律 师 冯 凯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郭 士 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被 上 诉 人 邓 x x 房 屋 位 于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证 载 ∶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2 1 . 7 3 m ² ,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为 7 5 . 5 7 m ² , 专 有 建 筑 面 积 为 6 . 1 1 m ² , 权 利 类 型 为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房 屋 ( 构 筑 物 ) 所 有 权 , 权 利 性 质 为 出 让 , 用 途 为 城 镇 住 宅 用 地 / 成 套 住 宅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至 2 0 8 8 年 3 月 2 0 日 止 。 2 0 1 7 年 5 月 1 0 日 , 三 亚 市 x x 区 政 府 发 布 《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 的 内 容 因 实 施 棚 改 项 目 需 要 , 区 政 府 决 定 征 收 该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所 有 房 屋 ; 项 目 总 占 地 面 积 约 1 3 5 5 亩 , 征 收 房 屋 及 建 筑 附 属 物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1 6 7 . 3 6 万 平 方 米 , 共 约 7 3 4 6 户 , 人 口 约 3 1 0 0 0 人 … … ; 上 述 房 屋 被 依 法 征 收 的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收 回 ; 征 收 主 体 为 x x 区 政 府 ; 房 屋 征 收 实 施 单 位 为 x x 区 住 建 局 ; 征 收 签 约 期 限 为 2 0 1 7 年 5 月 1 0 日 至 2 0 1 7 年 8 月 1 0 日 。 三 亚 市 中 院 判 决 : 强 拆 违 法 被 上 诉 人 邓 x x 的 房 屋 位 于 棚 改 项 目 的 征 收 范 围 内 。 因 邓 x x 与 区 政 府 在 补 偿 方 案 确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达 成 补 偿 协 议 , 2 0 2 1 年 8 月 2 5 日 , 经 x x 区 政 府 申 请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公 证 处 对 案 涉 房 屋 的 房 屋 现 状 进 行 了 保 全 证 据 公 证 。 2 0 2 1 年 8 月 2 5 日 , x x 区 政 府 自 行 组 织 人 员 强 制 拆 除 了 邓 x x 的 案 涉 房 屋 。 邓 x x 等 人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冯 凯 、 郭 士 龙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并 向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一 审 认 为 , x x 区 政 府 在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涉 案 房 屋 已 被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筑 , 且 未 在 对 房 屋 进 行 征 收 补 偿 的 情 况 下 , 自 行 组 织 人 员 对 该 房 屋 实 施 了 强 制 拆 除 , 其 行 为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 判 决 : 确 认 x x 区 政 府 于 2 0 2 1 年 8 月 2 5 日 强 制 拆 除 邓 x x 位 于 三 亚 市 x x 号 房 屋 的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 区 政 府 上 诉 一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1 8 J u l y 3 北 京 : 村 民 状 告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不 作 为 胜 诉 案 情 简 介 : 原 告 在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大 石 窝 镇 经 营 砂 石 料 生 意 , 2 0 1 3 年 起 , 北 京 市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京 石 二 通 道 项 目 建 设 , 需 要 对 原 告 的 砂 石 料 场 进 行 搬 迁 。 但 该 项 目 并 未 取 得 合 法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 为 此 , 原 告 于 2 0 1 4 年 4 月 份 向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进 行 举 报 查 处 , 市 国 土 局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回 复 。 原 告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确 认 市 国 土 局 行 政 不 作 为 违 法 。 经 法 院 开 庭 审 理 判 决 市 国 土 局 依 法 履 责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 2 0 1 4 ) 东 行 初 字 第 7 7 3 号         原 告 杨 某 某 , 男 , 1 9 3 8 年 3 月 7 日 出 生 , 汉 族 ,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双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退 休 职 工 , 住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三 区 B 3 楼 5 门 7 0 1 室 。         委 托 代 理 人 陈 海 峰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代 理 人 杨 勇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         被 告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住 所 地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和 平 里 北 街 2 号 。         法 定 代 表 人 魏 成 林 , 局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陈 涛 ,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房 山 分 局 干 部 。         委 托 代 理 人 王 文 琦 , 北 京 元 辅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原 告 杨 某 某 因 要 求 被 . . . 更 多 详 细 营 商 环 境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3 A p r 2 7 企 业 被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筑 强 制 拆 除 , 基 于 信 赖 利 益 仍 然 应 当 行 政 赔 偿 政 府 将 企 业 认 定 为 “ 违 法 建 筑 ” , 法 院 基 于 信 赖 利 益 判 决 依 法 赔 偿 针 对 媒 体 关 注 的 温 州 市 x x 化 工 试 剂 厂 强 制 拆 除 行 政 赔 偿 案 案 件 , 丽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二 审 判 决 , 本 案 系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卫 洲 和 康 静 律 师 办 理 的 一 起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 当 事 人 于 1 9 9 2 年 在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仰 义 乡 投 资 建 设 化 工 厂 , 2 0 1 6 年 在 当 地 征 收 改 造 过 程 中 拆 迁 补 偿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2 0 1 6 年 被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温 州 市 仰 义 街 道 办 事 处 认 将 厂 房 认 定 为 违 法 建 筑 强 制 拆 除 , 当 事 人 经 过 诉 讼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判 决 确 认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 温 州 市 仰 义 街 道 办 事 处 强 制 拆 除 行 为 违 法 , 但 是 对 于 认 定 违 法 建 筑 的 《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书 》 并 没 有 撤 销 , 在 行 政 赔 偿 阶 段 , 当 事 人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维 护 权 益 。 本 案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的 行 政 案 件 , 为 保 证 案 件 公 正 审 理 , 经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 本 案 由 丽 水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 本 案 系 一 起 涉 及 未 经 登 记 建 筑 被 按 照 违 法 建 筑 强 制 拆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 期 间 涉 及 到 营 商 环 境 、 信 赖 利 益 保 护 、 房 屋 征 收 、 行 政 强 制 、 城 乡 规 划 、 行 政 赔 偿 等 多 种 法 律 关 系 的 重 叠 和 适 用 问 题 , 极 具 典 型 意 义 。   案 件 审 理 经 历 和 二 审 结 果 如 下 :         一 、 一 审 阶 段 认 定 事 实 和 裁 判 结 果 : 1 、 原 一 审 温 州 市 瓯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查 明 主 要 如 下 : 2 0 1 6 年 8 月 9 日 , 鹿 城 区 执 法 局 作 出 《 限 期 拆 除 决 定 书 》 , 要 求 原 告 于 2 0 1 6 年 8 月 1 2 日 前 自 行 拆 除 涉 案 建 筑 。 同 年 9 月 1 3 日 、 1 4 日 , 两 被 告 强 制 拆 除 了 涉 案 建 筑 。 原 告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 经 审 理 , 温 州 市 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确 认 两 被 告 拆 除 原 告 房 屋 ( 建 筑 面 积 2 2 0 4 . 5 9 平 方 米 ) 的 行 为 违 法 。 原 告 不 服 提 起 上 诉 ,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1 8 年 7 月 1 1 日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2 0 1 8 年 9 月 1 1 日 原 告 向 两 被 告 提 出 国 家 赔 偿 的 申 请 , 被 告 仰 义 街 道 办 事 处 于 2 0 1 8 年 9 月 1 3 日 收 到 赔 偿 申 请 后 在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3 M a r 2 0 【 青 海 】 镇 政 府 夜 间 强 拆 养 殖 合 作 社 , 几 经 维 权 , 法 院 终 于 判 了 ! 原 告 海 东 市 乐 都 区 x 养 殖 专 业 合 作 社 代 理 律 师 康 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海 东 市 乐 都 区 x x 镇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海 东 市 乐 都 区 x 养 殖 专 业 合 作 社 ( 以 下 简 称 “ 养 殖 社 ” ) 系 依 法 成 立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 依 法 办 理 了 营 业 执 照 。 为 响 应 国 家 政 策 , 原 告 通 过 土 地 租 赁 了 村 里 的 撂 荒 地 建 设 了 养 殖 场 , 并 用 于 生 猪 养 殖 。 养 殖 场 占 地 面 积 共 5 . 8 亩 、 其 中 猪 舍 建 筑 面 积 共 计 1 8 0 0 平 方 米 、 其 他 用 房 面 积 共 计 1 8 6 平 方 米 , 围 墙 ( 长 约 2 6 0 米 , 高 约 2 . 4 米 ) 、 还 有 化 粪 池 、 蓄 水 池 、 尸 体 处 理 池 、 自 动 饮 水 装 置 、 自 动 投 料 设 施 等 相 关 设 施 , 该 养 殖 场 项 目 办 理 了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 、 具 备 动 物 防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 属 于 海 东 地 区 农 牧 局 、 乐 都 区 畜 牧 局 监 管 、 中 央 资 金 扶 持 的 项 目 。 夜 间 强 拆 、 两 次 强 拆 2 0 1 9 年 7 月 1 6 日 晚 1 1 时 4 0 分 许 左 右 , 被 告 x x 镇 政 府 在 未 告 知 原 告 理 由 、 未 征 得 原 告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 突 然 组 织 人 员 直 接 将 原 告 养 殖 场 的 部 分 围 墙 及 部 分 房 屋 强 制 拆 除 , 后 又 于 次 日 ( 7 月 1 7 日 ) 拆 除 了 原 告 养 殖 场 的 剩 余 围 墙 及 建 筑 。 经 过 两 次 强 拆 , 原 告 全 部 养 殖 场 及 相 关 设 施 全 部 毁 坏 , 损 失 惨 重 。 随 后 原 告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康 静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几 经 波 折 康 静 律 师 协 助 原 告 首 次 起 诉 时 , 起 诉 状 已 经 明 确 , 被 告 未 告 知 诉 权 和 起 诉 期 限 , 起 诉 期 限 为 一 年 , 原 告 在 一 年 内 起 诉 符 合 规 定 。 而 且 被 告 也 没 有 主 张 超 期 , 青 海 省 民 和 回 族 土 族 自 治 县 人 民 法 院 庭 审 时 候 也 没 有 考 虑 超 期 的 问 题 , 但 是 法 庭 开 庭 后 突 然 判 决 超 过 6 个 月 的 起 诉 期 限 , 驳 回 了 起 诉 。 后 经 上 诉 , 青 海 省 海 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了 一 审 裁 定 , 指 令 继 续 审 理 。 新 的 一 审 中 , 政 府 虽 然 主 张 发 了 一 份 整 治 通 知 , 但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该 通 知 在 本 村 进 行 了 张 贴 公 布 , 并 且 该 通 知 并 未 明 确 记 载 x x 养 殖 场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 其 实 际 是 针 对 所 有 村 民 作 出 的 。 此 外 , 镇 政 府 也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作 出 了 强 制 拆 除 决 定 或 者 强 拆 前 对 x x 养 殖 场 进 行 了 告 知 ,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当 认 定 强 拆 行 为 违 法 , 但 法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N o v 4 【 贵 州 】 又 发 生 一 起 ! 养 殖 场 遇 到 修 路 遭 强 拆 , 损 失 数 百 万 【 贵 州 】 又 发 生 一 起 ! 养 殖 场 遇 到 修 路 遭 强 拆 , 损 失 数 百 万 导 读 : 之 前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王 玲 、 梁 蕊 二 位 律 师 代 理 过 一 起 贵 州 安 顺 黄 果 树 旅 游 区 的 养 殖 场 强 拆 案 件 , 通 过 打 官 司 赔 偿 由 一 审 的 7 万 最 终 二 审 争 取 到 8 6 万 。 今 天 这 则 案 例 是 贵 州 省 黔 西 南 州 发 生 的 , 招 商 引 资 的 养 殖 企 业 遇 到 高 速 公 路 修 路 , 补 偿 未 谈 妥 遭 遇 强 拆 , 损 失 三 百 多 万 征 收 方 只 愿 赔 7 8 万 , 最 终 委 托 万 典 冯 凯 、 吕 磊 二 位 律 师 介 入 , 选 择 法 律 维 权 … … 原 告 贵 州 x x 农 牧 业 生 态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代 理 律 师 冯 凯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吕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贵 州 省 黔 西 南 州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介 绍 原 告 贵 州 x x 农 牧 业 生 态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公 司 ” ) 是 贵 州 省 黔 西 南 州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招 商 引 资 的 养 殖 企 业 , 2 0 1 3 年 1 月 2 3 日 依 法 登 记 成 立 。 原 告 陆 续 承 租 了 x x 村 组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荒 山 及 农 户 个 人 承 包 田 、 地 , 共 计 8 0 3 . 1 7 亩 , 其 中 水 田 4 9 . 7 3 亩 , 旱 地 5 2 . 4 4 亩 ; 荒 山 7 0 1 亩 用 于 养 殖 场 的 种 草 、 办 公 用 房 及 牛 羊 圈 舍 的 建 设 , 发 展 养 殖 业 。 养 殖 场 内 共 建 有 办 公 楼 一 栋 , 面 积 2 1 3 . 3 4 m ² , 湖 羊 圈 舍 一 栋 , 面 积 4 9 5 . 3 2 m ² , 山 羊 圈 一 栋 , 面 积 1 8 8 . 3 3 m ² , 牛 圈 一 栋 , 面 积 2 5 0 m ² , 消 毒 房 一 栋 , 面 积 2 1 m ² 。 2 0 1 5 年 1 1 月 , 因 修 建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建 设 的 需 要 , 黔 西 南 州 人 民 政 府 向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 州 交 通 局 、 州 自 然 资 源 局 ( 原 州 国 土 局 ) 下 发 《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x x 高 速 公 路 ( 黔 西 南 段 ) 项 目 建 设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的 通 知 》 ( 州 府 办 发 ( 2 0 1 6 ) x 号 ) ,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接 通 知 后 , 成 立 了 高 速 公 路 指 挥 部 征 收 拆 迁 办 公 室 , 负 责 高 速 公 路 的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 因 高 速 路 正 线 从 甲 公 司 的 养 殖 场 中 穿 过 , 需 占 用 原 告 养 殖 场 租 用 的 土 地 并 拆 除 部 分 房 屋 , x x 县 高 速 公 路 指 挥 部 工 作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S e p t 2 7 营 商 环 境 : 投 资 十 几 亿 矿 山 无 法 经 营 , 一 纸 诉 状 当 地 同 意 复 工 当 事 人 x x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公 司 ” ) 委 托 代 理 人   王 卫 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基 本 案 情 甲 公 司 系 安 徽 省 的 一 家 矿 山 企 业 , 2 0 1 1 年 甲 公 司 依 法 经 过 多 重 的 行 政 许 可 、 审 查 , 并 缴 纳 相 关 的 采 矿 费 用 , 2 0 1 1 年 7 月 1 9 日 , 安 徽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为 甲 公 司 颁 发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采 矿 许 可 证 》 , 准 许 甲 公 司 对 当 地 的 粘 土 矿 进 行 露 天 开 采 , 矿 区 面 积 0 . 8 4 8 5 平 方 公 里 , 生 产 规 模 7 . 0 0 立 方 米 / 年 。 甲 公 司 取 得 采 矿 许 可 后 正 准 备 生 产 经 营 , 当 地 政 府 又 开 始 实 施 对 矿 区 的 兼 并 收 储 , 要 求 甲 公 司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 因 政 府 的 收 储 、 兼 并 方 案 多 次 变 化 , 尚 未 形 成 最 终 方 案 , 而 甲 公 司 已 经 停 产 停 业 6 年 之 久 , 损 失 惨 重 , 经 济 压 力 巨 大 。 选 择 万 典 , 依 法 维 权 随 后 甲 公 司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王 卫 洲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王 律 师 介 入 案 件 调 查 研 究 发 现 : 甲 公 司 具 有 合 法 齐 全 的 经 营 手 续 和 条 件 , 政 府 本 没 有 任 何 理 由 干 涉 , 然 而 却 非 法 无 故 多 年 内 连 续 以 整 合 、 拍 卖 、 政 府 管 控 交 易 等 多 种 理 由 强 制 对 矿 区 进 行 整 顿 。 矿 区 共 有 九 家 矿 山 公 司 , 均 以 高 度 的 理 解 的 态 度 予 以 支 持 , 然 而 每 次 刚 刚 拟 定 好 方 案 政 府 又 突 发 奇 想 改 变 原 定 计 划 , 将 企 业 彻 底 拖 垮 。 2 0 1 1 年 政 府 要 求 收 购 公 司 矿 区 , 但 是 一 直 三 年 毫 无 结 果 。 到 2 0 1 4 年 8 月 , 政 府 又 称 重 新 整 合 , 将 9 个 矿 区 整 合 为 4 个 大 矿 区 开 采 , 所 有 矿 山 企 业 均 表 示 接 受 , 但 政 府 中 途 变 卦 , 方 案 改 变 。 之 后 政 府 要 求 改 革 为 政 府 管 控 交 易 , 政 府 收 取 矿 山 企 业 8 0 元 / 吨 的 费 用 , 矿 山 企 业 也 予 以 接 受 , 但 政 府 再 次 改 变 了 计 划 。 最 后 一 次 政 府 要 求 收 购 矿 区 所 有 的 矿 山 企 业 , 但 没 有 给 予 任 何 报 价 和 实 际 实 施 , 期 间 矿 山 企 业 多 次 进 行 信 访 , 政 府 承 诺 2 0 1 7 年 6 月 给 一 个 说 法 , 但 直 到 现 在 没 有 任 何 结 果 。 了 解 事 实 后 王 律 师 认 为 : 政 府 要 求 采 矿 权 人 停 产 停 业 没 有 任 何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 采 矿 权 人 已 经 取 得 开 采 矿 山 的 合 法 手 续 , 具 备 生 产 经 营 的 事 实 和 法 律 条 件 , 政 府 作 为 行 政 机 关 , 不 能 干 预 企 业 的 正 产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 . . 更 多 详 细 行 政 协 议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1 4 【 山 东 】 村 民 和 村 委 会 签 订 合 同 承 包 土 地 耕 种 多 年 , 突 然 被 告 上 法 院 , 怎 么 回 事 ?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郭 x x 代 理 律 师 郭 士 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青 岛 x x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案 情 介 绍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郭 x x 系 山 东 省 胶 州 市 某 村 村 民 , 1 9 9 9 年 6 月 1 9 日 郭 x x 与 当 地 村 民 委 员 会 签 订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由 村 委 会 发 包 给 郭 x x 1 . 5 亩 耕 地 用 于 耕 种 。 随 后 郭 x x 在 该 土 地 上 耕 种 至 今 , 并 于 2 0 2 1 年 办 理 了 蔬 菜 种 植 园 营 业 执 照 。 0 1 一 纸 诉 状 被 告 上 法 院   2 0 2 1 年 郭 x x 被 青 岛 x x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甲 公 司 ” ) 告 上 法 院 , 甲 公 司 称 : 甲 公 司 通 过 参 与 拍 卖 取 得 案 涉 国 有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并 支 付 合 理 对 价 及 税 费 等 , 于 2 0 1 3 年 1 1 月 1 5 日 依 法 办 理 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等 , 故 甲 公 司 对 该 土 地 依 法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的 权 利 。 甲 公 司 向 山 东 省 胶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请 求 : 1 、 判 令 被 告 ( 郭 x x ) 立 即 停 止 占 用 原 告 土 地 , 将 土 地 恢 复 原 状 并 腾 退 归 还 给 原 告 ; 2 、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自 2 0 1 6 年 1 0 月 起 至 2 0 2 1 年 8 月 的 占 有 使 用 费 2 9 5 0 0 元 ; 3 、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自 2 0 2 1 年 9 月 实 际 腾 退 归 还 土 地 之 日 止 暂 按 照 5 0 0 元 / 亩 / 月 计 算 的 土 占 有 使 用 费 ; 4 、 本 案 诉 讼 费 用 由 被 告 承 担 。 一 审 法 院 经 过 审 理 查 明 , 2 0 1 3 年 1 月 1 5 日 , 原 告 甲 公 司 通 过 出 让 的 方 式 取 得 了 涉 案 土 地 , 并 办 理 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之 规 定 , 妨 害 物 权 或 者 可 能 妨 害 物 权 的 , 权 利 人 可 以 请 求 排 除 妨 害 或 者 消 除 危 险 。 本 案 中 , 涉 案 土 地 原 系 集 体 土 地 , 被 告 通 过 承 包 取 得 承 包 经 营 权 , 但 该 农 用 地 被 征 收 后 ,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已 经 属 于 国 家 , 集 体 土 地 性 质 改 变 为 国 有 土 地 性 质 ,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属 于 胶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 后 将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以 拍 卖 方 式 出 让 给 原 告 , 原 告 即 合 法 取 得 涉 案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现 被 告 以 其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及 农 用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为 由 , 拒 不 腾 出 占 用 的 土 地 , 于 法 无 据 , 已 经 构 成 侵 权 。 原 告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排 除 妨 害 , 理 由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2 3 以 案 说 法 : 严 重 限 制 当 事 人 权 利 ,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原 告 河 北 x x 化 纤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律 师 刘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康 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王 丽 媛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简 介 蠡 县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关 于 新 城 市 广 场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的 公 告 ( 第 四 号 ) , 原 告 厂 房 及 其 合 法 使 用 的 5 . 1 8 亩 ( 3 4 5 0 平 方 米 ) 国 有 土 地 和 9 . 8 2 亩 集 体 土 地 均 位 于 该 公 告 征 收 区 域 范 围 之 内 。 蠡 县 人 民 政 府 对 原 告 下 达 房 屋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书 , 后 原 告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磊 、 康 静 律 师 代 为 起 诉 , 经 诉 讼 , 该 补 偿 决 定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撤 销 。 之 后 , 原 告 与 蠡 县 人 民 政 府 下 属 的 蠡 县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签 订 《 蠡 县 新 城 市 广 场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搬 迁 企 业 类 ) 》 , 后 协 议 未 能 完 全 履 行 。 原 告 经 查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现 , 该 协 议 严 重 违 法 , 系 无 效 协 议 , 应 确 认 无 效 , 故 再 次 找 到 万 典 律 师 进 行 维 权 。 了 解 案 情 后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决 定 代 理 该 案 , 并 向 安 国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请 求 确 认 协 议 无 效 。 审 理 过 程 : 一 审 败 诉 : 经 庭 审 , 安 国 市 人 民 法 院 以 原 告 起 诉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为 由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维 权 进 程 受 阻 。 二 审 胜 诉 : 二 审 中 , 保 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采 纳 了 律 师 的 观 点 , 案 件 再 次 有 了 转 机 。 实 体 审 理 : 经 过 两 审 , 案 件 终 于 进 入 了 实 体 审 理 阶 段 。 在 安 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审 庭 审 中 , 万 典 律 师 提 出 了 以 下 观 点 : 一 、 被 诉 协 议 系 无 效 协 议 , 应 依 法 确 认 无 效 。 ( 一 ) 被 诉 协 议 违 反 了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四 十 三 条 。 ( 二 ) 被 诉 协 议 致 使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遭 受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 应 当 确 认 无 效 。 ( 三 ) 被 告 实 施 的 征 收 补 偿 严 重 损 害 了 原 告 合 法 权 益 。 ( 四 ) 被 诉 协 议 实 为 商 业 目 的 , 明 显 属 于 违 反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和 国 有 土 地 的 目 的 性 规 定 的 情 形 , 属 于 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 。 二 、 协 议 是 否 履 行 与 协 议 的 效 力 无 关 , 被 诉 协 议 未 依 法 生 效 且 未 履 行 完 毕 。 三 、 被 告 不 具 有 签 订 补 偿 协 议 的 权 限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四 十 五 条 、 第 四 十 六 条 、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第 四 条 , 涉 及 集 体 土 地 的 , 只 有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批 准 征 收 的 权 利 ; 涉 及 国 有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2 3 征 地 拆 迁 领 域 最 高 法 案 例 系 列 之 十 七 :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之 诉 , 不 受 起 诉 期 限 限 制 在 房 屋 征 收 过 程 中 , 有 时 会 出 现 被 征 收 人 在 签 订 补 偿 协 议 一 两 年 或 是 更 久 之 后 才 意 识 到 其 与 征 收 方 签 订 的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可 能 是 无 效 协 议 , 需 要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处 理 , 那 么 被 征 收 人 提 起 确 认 协 议 无 效 之 诉 是 否 受 到 起 诉 期 限 的 限 制 呢 ? 今 天 来 硕 律 师 分 享 的 这 份 最 高 院 案 例 可 以 帮 助 大 家 找 到 答 案 。 裁 判 要 点 : 重 大 且 明 显 违 法 的 行 政 行 为 即 无 效 行 政 行 为 , 自 始 、 绝 对 无 效 , 不 因 时 间 推 移 而 具 有 合 法 效 力 。 当 事 人 对 2 0 1 5 年 5 月 1 日 之 后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可 以 随 时 提 起 确 认 无 效 请 求 , 不 受 起 诉 期 限 限 制 。 同 时 , 为 避 免 出 现 当 事 人 滥 用 确 认 无 效 诉 讼 请 求 以 规 避 起 诉 期 限 制 度 的 情 况 , 原 告 一 方 应 当 对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属 于 无 效 情 形 举 证 , 被 告 一 方 亦 可 提 出 证 据 否 定 对 方 主 张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对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无 效 情 形 进 行 审 查 , 认 为 行 政 行 为 属 于 无 效 情 形 的 , 则 不 受 起 诉 期 限 限 制 ; 认 为 行 政 行 为 不 属 于 无 效 情 形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向 原 告 予 以 释 明 。 经 释 明 , 原 告 变 更 请 求 撤 销 行 政 行 为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继 续 审 理 并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撤 销 之 诉 的 起 诉 期 限 规 定 , 超 过 法 定 起 诉 期 限 的 ,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原 告 拒 绝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的 , 判 决 驳 回 其 诉 讼 请 求 。 案 号 : ( 2 0 2 0 ) 最 高 法 行 再 3 4 1 号 裁 判 文 书 : 再 审 申 请 人 ( 一 审 起 诉 人 、 二 审 上 诉 人 ) : 王 淑 荣 , 女 , 1 9 5 4 年 5 月 2 7 日 出 生 , 汉 族 , 现 住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南 关 区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刘 磊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王 玲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再 审 申 请 人 王 淑 荣 因 诉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人 民 政 府 ( 以 下 简 称 绿 园 区 政 府 ) 确 认 征 补 协 议 无 效 一 案 , 不 服 吉 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 2 0 1 9 ) 吉 行 终 2 9 2 号 行 政 裁 定 , 向 本 院 申 请 再 审 。 本 院 于 2 0 2 0 年 4 月 2 6 日 作 出 ( 2 0 2 0 ) 最 高 法 行 申 1 9 4 号 裁 定 , 裁 定 本 案 由 本 院 提 审 , 并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对 本 案 进 行 了 审 查 , 现 已 审 查 终 结 。 王 淑 荣 申 请 再 审 称 : 绿 园 区 政 府 无 法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征 地 审 批 文 件 , 再 审 申 请 人 与 绿 园 区 政 府 签 订 的 《 住 宅 房 屋 附 着 物 征 迁 补 偿 协 议 书 》 应 当 为 无 效 ,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无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2 3 案 例 : 补 偿 协 议 无 效 ,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受 案 范 围 原 告 : 河 北 X X 化 纤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律 师 : 刘 磊 康 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 X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案 情 简 介 因 X 县 X X 项 目 房 屋 征 收 , 某 化 纤 有 限 公 司 的 厂 房 及 其 合 法 使 用 的 5 . 1 8 亩 ( 3 4 5 0 平 方 米 ) 国 有 土 地 和 9 . 8 2 亩 集 体 土 地 均 被 全 部 划 入 征 收 范 围 。 委 托 万 典 律 师 维 权 2 0 1 5 年 9 月 8 日 , 该 公 司 与 该 县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签 订 《 X 县 X X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搬 迁 企 业 类 ) 》 , 2 0 1 9 年 3 月 , 经 查 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发 现 签 订 的 协 议 系 无 效 协 议 。 随 即 找 到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磊 律 师 和 康 静 律 师 介 入 本 案 。 该 公 司 曾 委 托 万 典 律 师 代 理 过 征 收 案 : 河 北 保 定 市 : 未 经 合 法 评 估 , 法 院 撤 销 政 府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决 定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于 万 典 律 师 的 专 业 水 平 非 常 信 任 。 该 协 议 中 涉 及 9 . 8 2 亩 集 体 土 地 , 然 而 却 没 有 经 过 法 定 征 收 程 序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了 , 征 收 下 列 土 地 的 ,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 ( 一 ) 基 本 农 田 ; ( 二 ) 基 本 农 田 以 外 的 耕 地 超 过 三 十 五 公 顷 的 ; ( 三 ) 其 他 土 地 超 过 七 十 公 顷 的 。 征 收 前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土 地 的 ,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并 报 国 务 院 备 案 。 依 据 上 述 规 定 , 在 涉 及 土 地 未 经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征 收 补 偿 的 情 况 下 , X 县 人 民 政 府 无 权 征 收 集 体 土 地 , 该 协 议 明 显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 属 于 无 效 协 议 。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律 师 依 法 向 安 国 市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请 求 确 认 行 政 协 议 无 效 , 2 0 1 9 年 6 月 2 6 日 , 原 告 收 到 安 国 市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的 ( 2 0 1 9 ) 冀 X X 行 初 X 号 《 行 政 裁 定 书 》 , 其 以 超 过 起 诉 期 限 为 由 裁 定 驳 回 起 诉 。 上 诉 支 持 律 师 观 点 为 此 , 二 位 律 师 提 起 上 诉 , 请 求 撤 销 一 审 裁 定 , 指 令 继 续 审 理 。 律 师 认 为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的 解 释 》 “ … … 对 2 0 1 5 年 5 月 1 日 之 前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的 ,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立 案 ” , 该 解 释 虽 然 限 制 了 起 诉 确 认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之 诉 应 当 针 对 2 0 1 5 年 5 月 1 日 之 后 的 行 政 行 为 政 行 为 , 但 是 却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 只 要 对 2 0 1 5 年 5 月 1 日 之 后 的 行 政 行 为 起 诉 确 认 无 . . . 更 多 详 细 房 产 纠 纷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3 M a r 1 3 【 北 京 】 父 母 去 世 房 屋 被 儿 子 独 占 , 法 院 : 继 承 权 男 女 平 等 ! 原 告 吕 x 瑞 、 吕 x 香 等 四 人 代 理 律 师 刘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吕 x 良 案 情 介 绍 原 、 被 告 五 人 为 兄 弟 姐 妹 , 原 告 四 人 均 为 女 性 , 被 告 为 男 性 。 原 、 被 告 父 母 生 前 均 为 某 木 材 厂 的 员 工 , 原 告 父 亲 于 1 9 8 6 年 1 月 1 9 日 去 世 , 之 后 原 告 母 亲 以 夫 妻 二 人 的 工 龄 折 抵 , 另 添 3 2 0 0 0 元 , 家 人 共 同 筹 钱 购 买 了 涉 案 房 屋 , 涉 案 房 屋 产 权 登 记 在 母 亲 张 x x 名 下 , 张 x x 于 2 0 1 9 年 1 月 2 2 日 去 世 , 生 前 未 对 涉 案 房 屋 进 行 过 处 置 , 也 未 立 有 遗 嘱 。 被 告 吕 x 良 将 房 屋 据 为 己 有 。 后 原 告 吕 x 香 四 位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刘 磊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请 求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对 涉 案 房 屋 进 行 分 配 。 案 件 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进 行 了 审 理 , 庭 审 中 被 告 表 示 四 原 告 曾 承 诺 涉 案 房 屋 归 其 一 人 所 有 , 但 并 未 提 供 证 据 予 以 证 明 。 法 院 审 理 认 为 : 遗 产 是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 现 双 方 均 认 可 遗 产 范 围 为 张 x x 名 下 房 屋 一 套 ( 位 于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 , 本 院 予 以 确 认 。 自 然 人 可 以 立 遗 嘱 将 个 人 财 产 赠 与 国 家 、 集 体 或 者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组 织 、 个 人 , 因 张 x x 未 留 有 遗 嘱 , 其 遗 产 应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的 方 式 予 以 分 割 , 继 承 开 始 后 , 由 第 一 顺 序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不 能 继 承 ; 没 有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的 , 由 第 二 顺 序 继 承 人 继 承 。 张 x x 之 父 母 、 配 偶 均 先 于 其 死 亡 , 故 本 案 继 承 人 为 张 x x 之 子 女 。 被 告 主 张 其 对 张 x x 生 前 尽 了 较 多 抚 养 义 务 , 但 未 提 交 充 分 的 证 据 予 以 证 , 本 院 对 其 意 见 不 予 采 信 , 故 涉 案 房 屋 应 由 吕 x 瑞 、 吕 x 香 、 吕 x 英 、 吕 x 、 吕 x 良 按 照 法 定 继 承 平 均 分 配 , 每 人 享 有 五 分 之 一 份 额 。 综 上 所 述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 第 一 千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 第 一 千 一 百 三 十 条 之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张 x x 名 下 位 于 北 京 市 东 京 城 区 x x 号 房 屋 由 吕 x 瑞 、 吕 x 香 、 吕 x 英 、 吕 x 、 吕 x 良 继 承 并 按 份 共 有 , 每 人 享 有 五 分 之 一 份 额 。 案 件 受 理 费 5 0 3 0 0 元 , 由 吕 x 瑞 、 吕 x 香 、 吕 x 英 、 吕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3 1 借 父 母 命 买 房 : 遗 嘱 被 确 认 无 效 , 借 名 买 房 被 驳 回 , 万 典 律 师 接 手 后 , 连 施 妙 计 , 要 回 房 产 案 情 简 介 2 0 2 1 年 6 月 万 典 律 师 收 到 一 位 老 人 的 求 救 电 话 , 对 方 呆 着 哭 腔 讲 到 : “ 律 师 求 求 你 , 救 救 我 , 我 快 要 被 别 人 轰 到 大 街 上 了 , 我 无 家 可 归 了 ” 。 经 过 详 细 询 问 , 律 师 明 白 了 其 中 的 原 委 , 据 当 事 人 魏 甲 ( 化 名 ) 陈 述 : 其 与 母 亲 刘 某 ( 化 名 ) 居 住 的 公 租 房 被 拆 迁 , 因 为 承 租 人 是 母 亲 , 所 以 所 有 的 拆 迁 款 都 给 了 母 亲 刘 某 ; 拆 迁 办 给 了 一 个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房 的 指 标 , 母 亲 刘 某 因 年 事 已 高 不 想 购 买 房 屋 , 于 是 魏 甲 借 用 母 亲 的 名 义 购 买 了 这 套 经 济 适 用 房 , 购 房 款 均 是 由 魏 甲 支 出 , 魏 甲 已 经 在 案 涉 房 屋 居 住 了 十 几 年 , 母 亲 刘 某 在 生 前 为 了 保 护 魏 甲 的 权 益 , 订 立 了 遗 嘱 , 遗 嘱 中 陈 述 案 涉 房 屋 是 由 魏 甲 全 款 购 买 , 在 刘 某 去 世 以 后 , 案 涉 房 屋 由 魏 甲 一 人 继 承 。 其 他 兄 弟 姐 妹 对 此 也 予 以 认 可 , 然 而 在 母 亲 刘 某 去 世 以 后 , 魏 甲 陷 入 了 没 完 没 了 的 官 司 之 中 . . . . . . 1 、 遗 嘱 继 承 遭 否 决 , 母 亲 的 遗 嘱 竟 然 无 效 ? 首 先 魏 甲 找 哥 哥 魏 乙 、 弟 弟 魏 丙 , 妹 妹 魏 丁 , 外 甥 女 朝 某 ( 因 母 亲 去 世 , 代 位 继 承 ) 要 求 将 房 屋 登 记 在 其 一 人 名 下 , 有 人 同 意 有 人 不 同 意 , 魏 甲 为 了 尽 快 解 决 问 题 , 于 是 委 托 律 师 将 兄 弟 姐 妹 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继 承 遗 产 , 结 果 法 院 认 为 因 为 遗 嘱 打 印 的 , 认 定 为 代 书 遗 嘱 , 仅 仅 有 立 遗 嘱 人 刘 某 的 签 字 不 行 , 还 需 要 两 位 见 证 人 , 故 遗 嘱 因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属 于 无 效 , 这 一 认 定 对 于 刘 某 如 同 晴 天 霹 雳 , 这 一 次 诉 讼 不 仅 问 题 没 有 解 决 , 而 且 原 来 同 意 由 魏 甲 一 人 继 承 兄 弟 们 也 因 此 不 在 同 意 , 要 求 平 均 分 配 。 于 是 他 们 另 行 提 起 诉 讼 , 以 案 涉 房 屋 属 于 遗 产 为 由 , 要 求 依 照 法 定 继 承 平 均 分 配 。 2 、 打 借 名 买 房 诉 讼 再 遭 否 决 , 魏 甲 陷 入 绝 境 . . . . . 其 他 兄 弟 姐 妹 提 起 平 均 分 割 房 产 的 诉 讼 后 , 魏 甲 非 常 被 动 , 经 过 咨 询 律 师 , 律 师 建 议 他 提 起 借 名 买 房 诉 讼 , 以 案 涉 房 屋 属 于 魏 甲 借 用 母 亲 名 义 购 买 的 房 屋 为 由 , 起 诉 其 他 兄 弟 姐 妹 配 合 办 理 过 户 , 并 申 请 中 止 法 定 继 承 案 件 。 然 而 事 与 愿 违 , 魏 甲 提 起 的 民 事 诉 讼 再 次 被 法 院 否 决 , 法 院 认 为 刘 某 的 遗 嘱 形 式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因 而 无 效 , 且 魏 甲 提 供 的 取 款 记 录 与 刘 某 购 房 的 款 项 不 能 一 一 对 应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3 1 以 案 说 法 : 谁 动 了 我 的 安 置 房 — — 普 法 律 师 : 王 卫 洲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张 亮 ( 化 名 ) 是 一 个 普 通 的 农 民 , 因 经 济 拮 据 张 亮 夫 妇 和 儿 子 儿 媳 蜗 居 在 一 套 4 0 平 方 米 的 小 两 居 内 , 4 口 人 住 在 一 起 非 常 的 难 受 , 这 儿 子 再 亲 也 毕 竟 成 家 了 , 再 说 还 有 儿 媳 呢 , 正 在 张 亮 的 发 愁 的 时 候 , 好 消 息 来 了 , 政 府 批 准 天 宝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 化 名 ) 对 张 亮 所 在 的 村 庄 进 行 拆 迁 改 造 , 经 过 多 次 协 商 张 亮 与 天 宝 房 地 产 公 司 ( 化 名 ) 签 订 《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协 议 约 定 : 张 亮 的 房 屋 交 付 天 宝 公 司 拆 除 , 天 宝 公 司 改 造 区 内 为 张 亮 安 置 1 0 0 ㎡ 房 产 两 套 , 一 年 后 回 迁 , 之 后 张 亮 在 开 发 商 的 协 助 选 定 该 片 区 8 号 楼 8 0 5 、 8 0 6 两 套 房 屋 , 这 样 一 来 居 住 可 以 分 开 , 还 可 以 随 时 互 相 照 顾 , 张 亮 和 儿 子 心 里 那 是 一 个 高 兴 啊 , 而 且 更 让 张 亮 高 兴 的 是 , 这 协 议 签 了 之 后 一 年 多 里 , 由 于 政 府 的 规 划 改 造 , 这 里 的 房 子 已 经 由 5 0 0 0 元 飃 升 到 了 2 5 0 0 0 元 。 可 是 到 了 回 迁 的 时 候 , 开 发 商 却 迟 迟 不 肯 交 付 房 屋 , 张 亮 也 没 太 在 意 , 只 以 为 是 开 发 商 手 续 没 办 好 , 可 是 有 一 天 张 亮 发 现 有 人 正 在 对 自 己 的 回 迁 房 进 行 装 修 , 经 过 打 听 , 张 亮 获 悉 原 来 开 发 商 已 经 把 自 己 的 房 子 已 经 卖 给 了 一 个 叫 刘 安 的 人 , 张 亮 找 开 发 商 讨 说 法 , 开 发 商 的 经 理 笑 呵 呵 的 说 , 房 子 不 小 心 卖 错 了 , 这 个 小 区 也 没 房 子 了 , 要 不 赔 钱 解 决 , 可 以 双 倍 返 还 购 房 款 。 张 亮 一 听 一 百 个 不 乐 意 , 于 是 张 亮 把 开 发 商 、 刘 安 起 诉 到 了 法 院 , 要 求 把 8 0 5 、 8 0 6 两 套 房 子 交 付 给 自 己 。 开 庭 现 场 , 张 亮 提 出 , 8 0 5 、 8 0 6 属 于 我 的 安 置 房 , 开 发 无 权 出 售 给 刘 安 ; 开 发 商 称 房 子 已 经 卖 了 , 只 能 货 币 赔 偿 , 无 法 交 付 房 屋 ; 刘 安 认 为 : “ 虽 然 这 房 子 应 该 安 置 给 张 亮 , 但 我 购 买 房 屋 时 并 不 知 道 这 房 子 是 张 亮 的 安 置 房 , 而 且 已 经 支 付 了 全 部 房 款 , 房 产 证 都 办 下 来 啦 , 我 没 有 任 何 过 错 , 所 以 不 能 因 为 张 亮 和 开 发 商 的 纠 纷 , 影 响 自 己 的 实 际 权 益 。 ” 一 审 法 院 认 为 , 虽 然 涉 案 方 案 属 于 回 迁 房 屋 , 刘 安 、 张 合 取 得 的 方 差 系 善 意 取 得 , 故 刘 安 、 张 合 取 得 的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 驳 回 张 亮 的 诉 求 , 张 亮 的 损 失 问 题 , 可 以 另 行 主 张 。 张 亮 对 此 不 服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2 O c t 3 1 房 产 官 司 面 临 败 诉 , 万 典 律 师 接 收 后 , 连 施 五 个 必 杀 反 败 为 胜 案 件 导 读 : 2 0 2 0 年 初 , 山 东 省 的 杜 x x 因 厂 房 转 让 的 官 司 陷 入 僵 局 , 因 为 在 他 看 来 本 以 为 是 理 直 气 壮 的 事 , 法 官 却 劝 他 撤 诉 , 否 则 会 判 他 输 , 杜 x x 因 此 非 常 苦 恼 . . . 2 0 0 9 年 , 杜 x x 有 一 处 厂 房 转 让 给 李 x x , 双 方 签 订 协 议 约 定 : 李 x x 支 付 给 杜 x x 3 8 0 万 元 , 杜 x x 将 厂 房 转 让 给 李 x x , 签 订 协 议 后 支 付 1 0 0 万 , 杜 x x 将 厂 房 移 交 给 李 x x 使 用 , 2 0 1 2 年 1 0 月 李 x x 支 付 全 款 , 杜 x x 将 产 权 证 书 交 付 给 李 x x , 有 关 款 项 支 付 至 申 x x 账 户 。 随 后 李 x x 支 付 给 杜 x x 1 0 0 万 元 , 杜 x x 将 厂 房 转 给 了 李 x x , 之 后 李 x x 因 注 册 等 需 要 使 用 产 权 证 书 , 杜 x x 把 产 权 证 交 给 了 李 x x 。 在 杜 x x 经 营 期 间 , 工 厂 出 过 一 次 事 故 , 一 个 工 人 因 工 死 亡 , 双 方 口 头 约 定 接 手 后 由 李 x x 处 理 , 李 x x 接 手 后 , 赔 偿 该 死 亡 工 人 的 家 属 1 0 0 万 元 。 之 后 杜 x x 多 次 找 李 x x 要 钱 , 李 x x 又 在 2 0 1 6 年 9 月 支 付 给 杜 x x 5 万 元 。 在 2 0 1 9 年 杜 x x 继 续 索 要 其 他 剩 余 款 项 时 , 李 x x 拒 绝 支 付 , 称 所 有 款 项 已 经 付 清 了 。 杜 x x 感 觉 到 李 x x 这 是 抵 赖 了 , 于 是 聘 请 律 师 于 2 0 1 9 年 9 月 向 李 x x 发 出 《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书 》 , 以 李 x x 未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违 约 为 由 , 通 知 其 解 除 合 同 , 要 求 收 回 转 让 的 厂 房 , 之 后 杜 x x 聘 请 了 律 师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0 1 有 理 的 官 司 , 面 临 败 诉 杜 x x 诉 称 : 因 李 x x 长 期 不 能 支 付 合 同 款 项 , 经 李 x x 多 次 催 要 , 杜 x x 依 然 没 有 支 付 剩 余 的 2 7 5 万 元 , 故 依 据 《 合 同 法 》 的 规 定 , 要 求 解 除 双 方 签 订 的 买 卖 合 同 。 然 而 对 方 律 师 提 出 : 1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第 十 五 条 : “ 根 据 《 合 同 法 》 第 九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 出 卖 人 迟 延 交 付 房 屋 或 者 买 受 人 迟 延 支 付 购 房 款 , 经 催 告 后 在 三 个 月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仍 未 履 行 , 当 事 人 一 方 请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予 支 持 , 但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催 告 后 , 解 除 权 行 使 的 合 理 期 限 为 三 个 月 。 对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催 告 的 , 解 除 权 应 当 在 解 除 权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 . . 更 多 详 细 土 地 纠 纷 案 例 更 新 日 期 2 0 2 1 D e c 3 0 【 江 苏 】 申 请 查 处 违 法 占 地 竟 被 答 复 事 实 不 存 在 , 复 议 机 关 : 重 新 处 理 ! 申 请 人 顾 x x 、 施 x x 等 三 人 代 理 律 师 吕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纪 峥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 实 习 ) 律 师 被 申 请 人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x x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0 1 基 本 案 情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人 顾 x x 等 三 人 , 在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x x 县 拥 有 合 法 所 有 权 房 屋 、 地 上 附 着 物 及 享 有 使 用 所 有 权 宅 基 地 、 土 地 。 2 0 2 1 年 当 地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告 知 因 县 棚 户 区 改 造 计 划 , 顾 x x 三 人 的 房 屋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被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内 。 在 申 请 人 要 求 查 看 相 关 征 地 审 批 文 件 及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等 征 收 手 续 , 工 作 人 员 未 能 出 示 , 双 方 未 能 就 补 偿 达 成 一 致 。 2 0 2 1 年 7 月 1 3 日 , 政 府 征 收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将 申 请 人 合 法 所 有 的 房 前 土 地 及 8 0 余 棵 树 木 强 制 拆 除 并 占 用 土 地 , 并 拆 除 毁 坏 一 部 分 围 墙 , 将 申 请 人 房 屋 处 的 水 、 电 进 行 切 断 。 申 请 人 认 为 在 没 有 补 偿 安 置 到 位 的 情 况 下 , 强 制 拆 除 占 有 申 请 人 的 土 地 及 地 上 附 着 物 、 断 水 断 电 行 为 是 典 型 的 逼 迁 行 为 , 严 重 损 害 了 申 请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同 时 , 在 未 办 理 征 地 程 序 的 情 况 下 即 动 工 建 设 , 也 有 违 国 家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的 规 定 。 顾 x x 等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决 定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吕 磊 、 纪 峥 ( 实 习 ) 二 位 拆 迁 律 师 代 理 案 件 , 律 师 介 入 后 首 先 于 2 0 2 1 年 8 月 2 4 日 , 向 当 地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邮 寄 《 查 处 违 法 征 地 、 非 法 占 地 申 请 书 》 , 但 2 0 2 1 年 9 月 1 3 日 收 到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 关 于 要 求 查 处 房 屋 搬 迁 中 存 在 违 法 征 地 、 违 法 占 地 情 况 的 答 复 》 ( 以 下 简 称 《 答 复 》 ) 。 0 2 《 答 复 》 内 容 该 《 答 复 》 中 称 : 2 0 2 1 年 初 , x x 组 地 块 被 列 入 棚 户 区 改 造 范 围 , 该 地 块 的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是 x x 县 委 、 县 政 府 2 0 2 1 年 民 生 实 事 工 作 , 该 地 块 于 2 0 2 1 年 3 月 全 面 启 动 搬 迁 工 作 。 你 们 在 此 次 搬 迁 红 线 内 , 尚 未 签 约 , 也 未 拆 迁 。 你 们 的 住 房 位 于 x x 组 , 你 们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现 状 地 块 类 为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 目 前 你 们 所 反 映 的 地 块 目 前 没 有 收 到 有 关 单 位 使 用 建 设 用 地 的 申 请 , x x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也 未 就 该 地 块 拟 定 征 收 土 地 等 方 案 ,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1 D e c 2 4 【 山 东 】 遇 征 收 村 民 被 逼 解 除 租 地 合 同 , 居 委 会 打 官 司 一 审 、 二 审 均 败 诉 ! 上 诉 人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南 关 街 道 x x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被 上 诉 人 徐 x x 代 理 律 师 姜 泉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吕 磊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案 情 介 绍 被 上 诉 人 徐 x x 系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某 村 村 民 , 其 在 2 0 0 2 年 1 0 月 1 8 日 与 上 诉 人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南 关 街 道 x x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x x 居 委 会 ” ) 签 订 了 《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 一 份 , 约 定 x x 居 委 会 将 村 里 的 4 亩 土 地 租 给 徐 x x 有 偿 使 用 , 租 赁 期 限 3 0 年 ( 自 2 0 0 2 年 1 1 月 1 日 至 2 0 3 1 年 1 0 月 3 1 日 ) , 前 三 年 以 优 惠 的 价 格 每 年 每 亩 1 0 0 0 元 出 租 , 从 第 四 年 开 始 , 每 年 每 亩 1 2 0 0 元 , 每 年 计 租 赁 费 4 8 0 0 元 。 合 同 签 订 后 , 徐 x x 交 纳 土 地 承 包 费 至 2 0 1 8 年 1 0 月 3 1 日 。 后 因 拆 迁 问 题 , 双 方 对 涉 案 租 赁 合 同 的 履 行 产 生 争 议 。 居 委 会 曾 对 涉 案 土 地 及 附 作 物 作 出 评 估 , 徐 x x 对 评 估 提 出 异 议 。 随 后 居 委 会 要 求 徐 x x 限 期 搬 迁 , 但 徐 x x 未 搬 迁 , 涉 案 土 地 仍 由 徐 x x 占 有 使 用 。 双 方 对 涉 案 土 地 及 附 着 物 的 补 偿 未 签 订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 居 委 会 起 诉 村 民 , 一 审 驳 回 为 了 逼 迫 徐 x x 搬 迁 , x x 居 委 会 向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 1 、 请 求 判 令 解 除 2 0 0 2 年 1 0 月 1 8 日 原 告 x x 居 委 会 、 被 告 徐 x x 双 方 签 订 的 《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 ; 2 、 请 求 限 期 被 告 徐 x x 清 除 租 赁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及 地 面 附 着 物 , 将 土 地 恢 复 原 貌 后 还 给 原 告 x x 居 委 会 ; 3 、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徐 x x 向 原 告 x x 居 委 会 支 付 2 0 1 8 年 1 1 月 1 日 至 2 0 2 0 年 1 0 月 3 1 日 的 租 赁 费 9 6 0 0 元 ; 4 、 请 求 本 案 的 诉 讼 费 用 由 被 告 徐 x x 承 担 。 徐 x x 委 托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姜 泉 、 吕 磊 二 位 拆 迁 律 师 应 诉 , 万 典 律 师 认 为 涉 案 《 土 地 租 赁 合 同 》 是 在 特 定 历 史 时 期 因 政 府 开 发 工 业 园 区 、 招 商 引 资 而 形 成 的 , 不 同 于 一 般 租 赁 合 同 , 该 类 合 同 有 其 特 殊 性 , 且 投 资 周 期 长 , 前 期 投 入 较 大 、 后 期 产 出 较 慢 , 根 据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不 能 轻 易 解 除 。 山 东 省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 以 下 简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1 S e p t 2 8 【 北 京 】 拆 迁 安 置 不 能 有 男 无 女 , 法 院 : 撤 销 市 住 建 委 复 议 决 定 , 确 认 区 住 建 委 拆 迁 裁 决 书 违 法 【 北 京 】 拆 迁 安 置 不 能 有 男 无 女 , 法 院 : 撤 销 市 住 建 委 复 议 决 定 , 确 认 区 住 建 委 拆 迁 裁 决 书 违 法 原 告 王 x x 、 刘 x x 代 理 律 师 王 玲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苗 沙 沙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专 业 拆 迁 律 师 团 ) 被 告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第 三 十 二 条 : 妇 女 在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收 益 分 配 、 土 地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补 偿 费 使 用 以 及 宅 基 地 使 用 等 方 面 ,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 第 三 十 三 条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妇 女 未 婚 、 结 婚 、 离 婚 、 丧 偶 等 为 由 , 侵 害 妇 女 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中 的 各 项 权 益 。   因 结 婚 男 方 到 女 方 住 所 落 户 的 , 男 方 和 子 女 享 有 与 所 在 地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平 等 的 权 益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第 四 十 八 条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在 政 治 的 、 经 济 的 、 文 化 的 、 社 会 的 和 家 庭 的 生 活 等 各 方 面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 ”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男 女 平 等 , 享 有 同 样 的 权 利 。 0 1 基 本 案 情 王 先 生 、 刘 女 士 二 人 系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某 村 村 民 , 二 人 曾 系 夫 妻 , 育 有 两 子 , 王 先 生 在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有 宅 院 一 处 。 2 0 0 6 年 5 月 2 4 日 ,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民 事 判 决 书 , 判 决 解 除 刘 x x 与 王 x x 的 婚 姻 关 系 , 并 判 决 涉 案 房 屋 北 正 房 五 间 , 以 该 北 正 房 中 间 一 间 的 堂 屋 取 中 心 点 作 为 分 界 点 , 分 界 点 以 西 的 二 点 五 间 北 正 房 归 刘 女 士 所 有 , 分 界 点 以 东 的 二 点 五 间 北 正 房 归 王 先 生 所 有 。 2 0 1 9 年 1 2 月 , 王 x x 、 刘 x x 二 人 的 宅 基 地 房 屋 被 划 入 开 发 项 目 征 收 范 围 , 因 与 土 储 平 谷 分 中 心 在 搬 迁 期 限 内 未 达 成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平 谷 住 建 委 于 2 0 2 0 年 9 月 3 日 作 出 平 建 裁 字 【 2 0 2 0 】 第 0 0 7 号 集 体 土 地 房 屋 拆 迁 纠 纷 裁 决 书 ( 以 下 简 称 《 7 号 裁 决 书 》 ) 。 0 2 《 7 号 裁 决 书 》 裁 决 如 下 ∶ 一 、 申 请 人 土 储 平 谷 分 中 心 在 本 裁 决 书 送 达 被 申 请 人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被 申 请 人 王 x x 支 付 拆 迁 补 偿 款 共 计 1 7 4 0 5 0 3 元 。 其 中 包 括 ∶ 1 、 宅 基 地 区 . . . 更 多 详 细 更 新 日 期 2 0 2 1 J u l y 1 5 【 山 东 】 父 亲 的 房 子 , 征 收 方 未 经 同 意 与 儿 子 签 的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是 否 有 效 ? 导 读 : 在 房 屋 征 收 过 程 中 ,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与 被 征 收 人 就 补 偿 方 式 、 补 偿 金 额 和 支 付 期 限 、 用 于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的 地 点 和 面 积 、 搬 迁 费 、 临 时 安 置 费 或 者 周 转 用 房 、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 搬 迁 期 限 、 过 渡 方 式 和 过 渡 期 限 等 事 项 , 订 立 补 偿 协 议 。 这 里 的 被 征 收 人 是 指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 如 果 在 实 际 拆 迁 过 程 中 ,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不 同 意 签 协 议 , 但 征 收 部 门 与 其 儿 子 签 订 了 涉 案 房 屋 的 补 偿 协 议 , 是 否 有 效 ? 原 告 徐 x x 代 理 律 师 肖 以 荣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告 山 东 省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案 情 简 介 原 告 徐 先 生 系 山 东 省 菏 泽 市 x x 村 村 民 , 在 自 己 宅 基 地 上 拥 有 合 法 居 住 的 房 屋 , 其 集 体 土 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证 载 明 的 土 地 面 积 为 2 5 1 . 6 平 方 米 。 2 0 1 5 年 3 月 2 3 日 , 被 告 x x 县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用 地 及 其 房 屋 的 决 定 》 ( 以 下 简 称 征 收 决 定 ) , 将 原 告 的 房 屋 纳 入 征 收 范 围 之 内 。 2 0 1 6 年 3 月 2 5 日 , 山 东 x x 土 地 房 地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房 地 产 估 价 报 告 。 该 份 报 告 认 定 , 被 征 收 人 为 徐 x x , 被 征 收 的 房 屋 面 积 为 1 4 2 . 3 平 方 米 , 土 地 面 积 为 3 6 6 . 8 平 方 米 , 在 估 价 时 点 的 安 置 补 偿 总 价 值 为 4 4 5 6 4 9 元 ,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总 价 值 为 3 8 5 0 4 9 元 。 因 徐 先 生 认 为 此 次 征 收 不 合 法 , 而 且 补 偿 安 置 标 准 严 重 不 公 , 故 一 直 未 与 政 府 签 订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 随 后 被 告 为 了 达 到 征 收 目 的 , 遂 由 政 府 确 定 的 征 收 补 偿 办 公 室 与 案 外 人 徐 先 生 的 儿 子 签 订 了 《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书 》 。 2 0 1 6 年 5 月 7 日 , 县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指 挥 部 向 尚 未 完 成 搬 家 、 交 付 钥 匙 的 被 征 收 人 发 出 《 通 知 》 , 一 、 你 户 已 经 签 订 了 原 协 议 和 补 充 协 议 , 临 时 安 置 费 等 补 偿 款 已 经 到 你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上 。 二 、 限 你 户 于 2 0 1 6 年 5 月 9 日 下 午 6 点 前 完 成 搬 家 、 交 付 钥 匙 。 ” 随 后 徐 先 生 找 到 了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肖 以 荣 律 师 来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 关 于 涉 案 征 收 补 偿 协 议 的 效 力 问 题 , 万 典 律 师 认 为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征 收 单 位 、 个 人 的 房 屋 及 其 他 不 动 产 ,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 维 护 被 征 收 人 的 合 法 . . . 更 多 详 细 了 解 视 频 V i d e o [ M O R E ] 查 看 更 多 万 典 讲 堂 W a n D i a n [ M O R E ] 视 频 节 目 万 典 普 法 维 权 指 南 学 术 研 究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团 队 C o u n s e l T e a m [ M O R E ] 王 卫 洲 律 师 王 卫 洲 , 全 国 知 名 土 地 拆 迁 律 师 、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民 事 行 政 案 件 咨 询 专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刘 磊 律 师 刘 磊 律 师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合 伙 人 , 刑 事 法 律 事 务 部 主 任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陈 海 峰 律 师 陈 海 峰 律 师 , 男 , 山 东 武 城 人 , 山 东 大 学 法 律 本 科 毕 业 。 现 为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土 地 房 产 专 业 资 深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冯 凯 律 师 冯 凯 律 师 , 河 北 保 定 人 , 冯 律 师 生 于 农 村 , 长 于 农 村 , 就 读 于 农 业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 深 造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 对 农 村 、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王 玲 律 师 王 玲 律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 获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从 事 专 业 领 域 主 要 集 中 在 民 商 事 诉 讼 、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 分 家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姜 泉 律 师 姜 泉 律 师 , 男 , 汉 族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双 学 士 , 具 有 律 师 执 业 资 格 ,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执 业 资 格 , 现 任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师 晶 律 师 师 晶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 毕 业 于 北 京 航 空 航 天 大 学 法 学 院 。 执 业 十 余 年 , 在 土 地 征 收 、 房 屋 拆 迁 、 房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程 鹏 云 律 师 程 鹏 云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专 业 领 域 : 土 地 征 收 、 房 屋 拆 迁 、 刑 事 辩 护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肖 以 荣 律 师 莫 怕 清 官 难 断 家 务 事 , 自 有 万 典 肖 律 帮 你 忙 。 婚 姻 财 产 房 屋 继 承 样 样 行 , 解 您 烦 忧 乐 开 怀 。 肖 以 荣 律 师 , 北 京 万 典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康 静 律 师 康 静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房 地 产 法 律 事 务 部 专 业 合 伙 人 , 法 学 学 士 ,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扎 实 , 对 法 律 行 业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郭 士 龙 律 师 郭 士 龙 , 男 , 汉 族 , 山 东 枣 庄 人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学 历 , 法 律 硕 士 , 中 国 法 学 会 会 员 、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北 京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王 江 维 王 江 维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 证 号 : 0 1 0 1 2 4 0 3 1 1 1 0 5 4 ) 、 法 律 咨 询 师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在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刘 云 刚 律 师 刘 云 刚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执 业 律 师 , 房 地 产 与 拆 迁 团 队 成 员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 籍 贯 山 东 。 法 律 功 底 扎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管 众 律 师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众 律 师 ,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 知 识 系 统 扎 实 全 面 , 热 爱 律 师 行 业 , 富 有 正 义 感 。 从 业 以 来 一 直 致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吕 磊 律 师 吕 磊 ,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 深 造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结 业 , 在 工 作 中 以 严 谨 认 真 为 宗 旨 , 本 着 职 业 的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李 晓 静 律 师 李 晓 静 , 法 学 硕 士 , 专 注 法 律 领 域 近 十 年 , 已 积 累 丰 富 的 办 案 经 验 。 擅 长 领 域 : 征 地 拆 迁 、 房 产 纠 纷 、 刑 事 辩 护 秉 . . . 了 解 更 多 M o r e 开 庭 公 告 N o t i c e [ M O R E ] 开 庭 公 告 1 1 月 2 6 日 冯 凯 、 李 晓 静 律 师 山 东 夏 津 县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0 8 2 0 2 4 年 1 1 月 2 6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1 月 2 6 日 夏 津 县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杨 x x 代 理 律 师 : 冯 凯 律 师 、 李 晓 静 律 师 案 由 : 行 政 赔 偿 地 点 : 第 五 审 判 庭 时 间 : 1 4 : 0 0 更 多 详 情 > > 1 1 月 2 8 日 杨 鑫 亮 律 师 河 北 高 碑 店 析 产 纠 纷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0 1 4 2 0 2 4 年 1 1 月 2 8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1 月 2 8 日 河 北 省 高 碑 店 市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未 x x 代 理 律 师 : 杨 鑫 亮 律 师 案 由 : 债 权 人 代 位 析 产 纠 纷 地 点 : 河 北 省 冀 中 监 狱 时 间 : 9 : 0 0 更 多 详 情 > > 1 1 月 2 9 日 姜 泉 、 杨 鑫 亮 律 师 山 东 临 沂 行 政 协 议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1 1 2 0 2 4 年 1 1 月 2 9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1 月 2 9 日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彭 x x 代 理 律 师 : 姜 泉 律 师 、 杨 鑫 亮 律 师 案 由 : 确 认 x x ( 行 政 协 议 ) 无 效 或 有 效 地 点 : 第 1 8 审 判 庭 时 间 : 9 : 4 0 更 多 详 情 > > 1 2 月 2 日 冯 凯 律 师 江 苏 南 京 征 收 决 定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1 8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2 月 2 日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杨 x x 代 理 律 师 : 冯 凯 律 师 案 由 : 征 收 决 定 地 点 : 第 二 十 七 法 庭 时 间 : 9 : 3 0 更 多 详 情 > > 1 2 月 3 日 吕 磊 、 杨 鑫 亮 律 师 河 北 石 家 庄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0 2 8 2 0 2 4 年 1 2 月 3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2 月 3 日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王 x x 代 理 律 师 : 杨 鑫 亮 律 师 、 吕 磊 律 师 案 由 : 行 政 复 议 地 点 : 本 院 第 二 十 五 审 判 庭 ( 6 0 5 室 ) 时 间 : 1 4 时 3 0 分 更 多 详 情 > > 1 2 月 5 日 郭 士 龙 、 王 江 维 律 师 河 北 唐 山 承 包 合 同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1 5 2 0 2 4 年 1 2 月 5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2 月 5 日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李 x x 代 理 律 师 : 郭 士 龙 律 师 、 王 江 维 ( 实 习 ) 律 师 案 由 : 农 业 承 包 合 同 纠 纷 地 点 : 本 院 第 二 十 四 审 判 庭 时 间 : 9 : 0 0 更 多 详 情 > > 1 2 月 6 日 王 卫 洲 律 师 浙 江 宁 波 强 拆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1 8 2 0 2 4 年 1 2 月 6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2 月 6 日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郑 x 代 理 律 师 : 王 卫 洲 律 师 案 由 :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地 点 : 第 十 四 审 判 庭 时 间 : 1 3 : 4 0 更 多 详 情 > > 1 2 月 6 日 王 卫 洲 律 师 浙 江 宁 波 强 拆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1 8 2 0 2 4 年 1 2 月 6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2 月 6 日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任 x x 代 理 律 师 : 王 卫 洲 律 师 案 由 : 强 制 拆 除 房 屋 或 者 设 施 地 点 : 第 十 四 审 判 庭 时 间 : 1 4 : 3 0 更 多 详 情 > > 1 2 月 1 7 日 吕 磊 律 师 山 东 济 宁 征 收 案 件 开 庭 公 告 2 0 2 4 1 1 1 8 2 0 2 4 年 1 2 月 1 7 日 开 庭 : 2 0 2 4 年 1 2 月 1 7 日 济 宁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人 民 法 院 当 事 人 : 张 x x 代 理 律 师 : 吕 磊 律 师 案 由 : 房 屋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补 偿 地 点 : 第 十 审 判 庭 时 间 : 1 4 : 0 0 更 多 详 情 > > 客 户 评 价 E v a l u a t e [ M O R E ]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查 看 更 多 友 情 链 接 L i n k s [ m o r e ] 新 闻 中 心 关 于 万 典 开 庭 公 告 律 师 团 队 案 例 选 登 万 典 讲 堂 法 律 法 规 律 师 答 疑 联 系 万 典 4 0 0 1 5 0 9 2 8 8 0 1 0 8 6 3 9 3 0 3 6 Q Q 联 系 9 1 7 1 4 8 6 3 8 7 4 8 9 0 5 5 9 1 邮 箱 联 系 1 5 8 1 0 7 8 4 7 9 0 @ 1 6 3 . c o m 亲 , 扫 一 扫 浏 览 微 信 云 C o p y r i g h t © 2 0 0 5 2 0 1 8 北 京 万 典 律 师 事 务 所 京 I C P 备 1 5 0 3 7 8 6 0 号     手 机 版     网 站 地 图     手 机 版 犀 牛 云 提 供 云 计 算 服 务 X 2 M S N 设 置 3 S K Y P E 设 置 4 阿 里 旺 旺 设 置 2 M S N 设 置 新 浪 微 博 等 待 加 载 动 态 数 据 . . . 等 待 加 载 动 态 数 据 . . . 4 阿 里 旺 旺 设 置 等 待 加 载 动 态 数 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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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配置和优化网络,如何配置和优化代理服务器软件,网络配置和优化是确保网络运行顺畅和高效的重要步骤,这涉及到多个方面,其中包括代理服务器软件的配置和优化,代理服务器是位于客户端和目标服务器之间的中间服务器,它充当了转发请求和响应的媒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详细分析如何配置和优化代理服务器软件,1.选择适合的代理服务器软件选择适合的代理服务...。

互联网资讯 2024-01-16 19:47:21

双线区间什么意思 (双线空间:揭秘双线世界的神秘面纱)

双线区间什么意思 (双线空间:揭秘双线世界的神秘面纱)

双线区间什么意思,双线空间,揭秘双线世界的神秘面纱,双线区间,作为一个引人入胜的词语,引发了许多人的好奇心,它通常与双线空间相关,被认为是揭开双线世界神秘面纱的关键,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双线区间进行详细分析,并尝试解释其含义,我们需要了解双线空间的概念,双线空间是一种理论上的存在,指的是另一个与我们现实世界平行存在的维度,根据科学家的研...。

互联网资讯 2024-01-24 11:33:25

备案域名购买:备案域名购买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域名购买地址)

备案域名购买:备案域名购买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 (备案域名购买地址)

备案域名购买,备案域名购买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备案域名购买地址,备案域名购买,备案域名购买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备案域名购买地址,备案域名购买,作为网站备案的前提之一,是建立网站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之一,在备案域名购买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将对备案域名购买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帮助网站拥有者顺利完成备案,1.什么是备案域名购买,...。

互联网资讯 2024-03-03 10:32:04

抢先体验:1元搞定com域名注册秘籍! (抢先体验版以后能玩完整版吗)

抢先体验:1元搞定com域名注册秘籍! (抢先体验版以后能玩完整版吗)

抢先体验,1元搞定com域名注册秘籍!,抢先体验版以后能玩完整版吗,抢先体验,1元搞定com域名注册秘籍!,抢先体验版以后能玩完整版吗,这样的标题吸引人眼球,让人忍不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1元搞定com域名注册的秘籍,域名注册作为互联网世界中的重要步骤之一,一直备受关注,对于想要拥有自己网站或网店的人来说,一个好的域名是至关重要的,而1元...。

互联网资讯 2024-03-08 10:38:14

掌握服务器管理技巧:让您的网站运行更顺畅 (掌握服务器管理的方法)

掌握服务器管理技巧:让您的网站运行更顺畅 (掌握服务器管理的方法)

掌握服务器管理技巧,让您的网站运行更顺畅作为运营一个网站的管理员,掌握服务器管理技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高效运行的服务器可以保证网站的稳定性和速度,提升用户体验,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如何有效地管理服务器,让您的网站运行更加顺畅,首先要保持服务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期更新服务器的操作系统和软件是防止安全漏洞的重要段,同时,配置强大的...。

互联网资讯 2024-04-05 10:19:31

无垠星辰:探索空间网站带来的无限可能 (无垠的星辰)

无垠星辰:探索空间网站带来的无限可能 (无垠的星辰)

辰,探索空间网站带来的无限可能,这个题与空间探索的结合,预示着人类宙的探索将会取得巨大的进展,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详细的分析,探讨现有的科技如何助力空间探索,以及其所带来的无限可能性,要探讨这一课题,不可避免地需要提及当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已经成为连接全球的桥梁,让信息在瞬息之间...。

互联网资讯 2024-04-18 11:21:42

如何查找IP地址的方法 (如何查找iphone手机位置)

如何查找IP地址的方法 (如何查找iphone手机位置)

查找IP地址的方法是一项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具有广泛实用性的技能,通过查找IP地址,我们可以追踪到不同设备的位置和网络活动,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个人隐私,以下将详细介绍如何查找IP地址的方法,以及如何通过查找IP地址来追踪iPhone手机的位置,查找IP地址的方法,1.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查找IP地址,要查找Windows电脑的...。

互联网资讯 2024-04-22 11:06:37

云计算:开创创新和敏捷性的全新纪元 (云计算兴起)

云计算:开创创新和敏捷性的全新纪元 (云计算兴起)

云计算兴起云计算是一场技术革命,正在改变世界各地的企业运营方式,它提供按需可扩展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使企业能够根据需要快速轻松地访问技术,云计算的兴起是由于许多因素,包括互联网速度和带宽的提高、虚拟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开源软件的兴起,云计算的好处云计算为企业带来了许多好处,包括,减少成本,云计算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成本,因为它消处理需求,...。

互联网资讯 2024-05-20 06:11:01

在香港建立强大的在线影响力:服务器租赁的优势 (在香港正式成立的)

在香港建立强大的在线影响力:服务器租赁的优势 (在香港正式成立的)

对于希望在香港建立强大在线影响力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服务器租赁是一个理想的选择,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金融中心,拥有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熟练的IT人才,通过租赁服务器,可以利用这些优势,打造快速、可靠且安全的在线平台,香港服务器租赁的优势高速互联网连接,香港拥有世界上最快的互联网连接,可确保您的网站和应用程序快速加载并保持响应,冗余基...。

互联网资讯 2024-05-21 18:20:49

深圳主机租用市场分析:如何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服务提供商 (深圳租赁电脑)

深圳主机租用市场分析:如何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服务提供商 (深圳租赁电脑)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在中国经济特区的深圳,主机租用市场蓬勃发展,深圳作为中国的科技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企业与创业者来此寻求发展,而对于这些企业来说,选择合适的主机租用服务提供商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对深圳的主机租用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以及如何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提供商,我们需要明确主机租用的基...。

最新资讯 2024-10-14 09:14:06

从零开始了解如何有效抢注域名,避免错失理想的网络地址! (从零开始了解FGO漫画)

从零开始了解如何有效抢注域名,避免错失理想的网络地址! (从零开始了解FGO漫画)

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域名的价值不言而喻,一个合适的域名能够为个人或企业的在线形象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了解如何有效抢注域名是每个希望在线成功的用户必备的技能,本文将从零开始为您分析如何抢注域名,以避免错失理想的网络,抢注域名,的定义,所谓抢注域名,指的是在一个域名被正式注册之前,先行注册该域名的行为,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到对域名的选择、可...。

最新资讯 2024-10-29 09:49:51

优化你的空间:提升网站性能的实用技巧和最佳实践 (优化你的空间什么意思)

优化你的空间:提升网站性能的实用技巧和最佳实践 (优化你的空间什么意思)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站性能的优化已成为提升用户体验和提升搜索引擎排名的重要因素,本文将详细探讨,优化你的空间,这一概念,及其在提升网站性能中的实用技巧和最佳实践,优化和环境中,最大化地提升网站的运行效率和用户体验,这包括了多方面的因素,如页面加载速度、服务器响应时间、用户界面设计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和实践...。

最新资讯 2024-10-30 11: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