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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描述嘉兴浙交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一家专业从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认定、科技项目申报等科技咨询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公司资质齐全,专业精准,制度清晰,服务全面,所涉及的知产业务分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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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快照嘉 兴 浙 交 专 利 代 理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申 报 发 明 专 利 费 用 及 流 程 嘉 兴 专 利 代 理 公 司 嘉 兴 浙 交 专 利 代 理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申 报 发 明 专 利 费 用 及 流 程 嘉 兴 专 利 代 理 公 司 网 站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新 闻 资 讯 联 系 我 们 浙 交 专 利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 嘉 兴 代 理 专 利 申 请 / 商 标 注 册 / 版 权 登 记 / 项 目 申 报 / 法 律 诉 讼 /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和 战 略 设 计 / 疑 难 案 件 处 理 联 系 方 式 : 陆 春 伟 1 3 8 6 7 3 1 4 1 4 4 / 1 5 9 9 0 3 7 9 0 3 9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技 术 含 量 高 / 价 值 大 一 种 方 法 / 配 方 / 检 测 方 法 实 用 专 利 申 请 微 创 新 / 小 改 进 日 常 用 品 / 仪 器 / 设 备 外 观 专 利 申 请 保 护 产 品 外 观 独 特 设 计 产 品 外 观 / U I 设 计 / 布 料 颜 色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跨 国 技 术 保 护 / 拓 展 海 外 市 场 全 面 代 理 / 严 格 排 查 通 过 率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其 他 服 务 在 线 咨 询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针 对 需 求 对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和 无 效 审 理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专 业 可 靠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出 具 专 利 著 录 事 项 变 更 各 类 专 利 的 专 利 著 录 事 项 变 更 手 续 专 利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针 对 真 理 审 查 意 见 进 行 答 复 审 查 服 务 专 利 权 恢 复 专 利 权 恢 复 专 利 权 恢 复 专 利 权 恢 复 专 利 权 专 利 年 费 缴 纳 各 类 专 利 年 费 代 理 缴 纳 服 务 电 子 或 窗 口 专 利 权 许 可 备 案 个 人 或 者 企 业 专 利 权 授 权 许 可 备 案 服 务 专 利 无 效 宣 告 代 理 各 类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服 务 专 业 可 靠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办 理 流 程 专 利 申 请 有 以 下 步 骤 : 1 、 如 果 是 发 明 专 利 , 应 当 有 申 请 、 受 理 、 初 步 审 查 、 实 质 审 查 、 核 准 申 请 、 公 告 等 程 序 ; 2 、 如 果 是 实 用 新 型 或 外 观 专 利 申 请 , 应 当 有 申 请 、 受 理 、 初 步 审 查 、 核 准 申 请 、 公 告 等 程 序 。 1 、 咨 询 沟 通 详 细 沟 通 专 利 相 关 行 业 确 认 具 体 需 求 , 确 认 申 报 专 利 类 型 以 及 合 理 的 申 报 方 案 2 、 专 利 检 索 从 大 量 专 利 数 据 库 中 挑 选 筛 查 是 否 有 重 复 类 型 , 深 入 挖 掘 创 新 点 , 给 与 专 业 建 议 , 提 高 成 功 率 3 、 撰 写 申 请 文 件 百 人 团 队 经 验 丰 富 挖 掘 技 术 创 新 点 及 全 面 保 护 专 利 权 力 要 求 , 提 升 授 权 率 4 、 提 交 申 请 专 利 局 受 理 处 收 到 专 利 申 请 后 , 对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申 请 , 给 予 申 请 号 , 发 出 受 理 通 知 书 5 、 申 请 费 缴 纳 申 请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都 可 以 直 接 向 专 利 局 收 费 处 面 交 , 或 通 过 银 行 或 邮 局 汇 付 , 或 专 利 申 请 网 上 缴 费 系 统 缴 纳 6 、 获 取 证 书 专 利 申 请 受 理 通 过 后 经 过 初 审 / 实 质 审 查 / 授 权 公 告 后 , 办 理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即 可 领 取 证 书 嘉 兴 申 请 专 利 的 好 处 嘉 兴 专 利 作 为 一 种 无 形 资 产 , 具 有 巨 大 的 商 业 价 值 , 是 提 升 企 业 竞 争 力 的 重 要 手 段 。 企 业 将 科 研 成 果 申 请 专 利 , 是 企 业 实 施 专 利 战 略 的 基 础 。 专 利 的 质 量 与 数 量 是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和 核 心 竞 争 能 力 的 体 现 , 是 企 业 在 该 行 业 身 份 及 地 位 的 象 征 。 企 业 通 过 应 用 专 利 制 度 可 以 获 得 长 期 的 利 益 回 报 。 企 业 拥 有 专 利 是 申 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创 新 基 金 等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 项 目 的 必 要 前 提 条 件 。 保 护 创 新 保 护 企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 避 免 侵 权 , 专 利 权 可 以 使 企 业 自 身 在 竞 争 中 占 据 主 动 地 位 , 为 企 业 在 这 一 领 域 中 获 得 竞 争 优 势 。 科 创 板 上 市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科 创 板 上 市 , 需 要 企 业 具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已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 并 且 需 要 有 科 技 转 化 成 果 的 实 施 成 果 案 例 。 占 据 市 场 通 过 申 请 专 利 这 种 方 式 能 够 提 前 了 解 市 场 竞 争 动 态 , 了 解 市 场 发 展 方 向 , 在 同 行 业 市 场 环 境 中 具 有 主 导 地 位 。 专 利 转 让 回 报 专 利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 专 利 技 术 可 通 过 转 让 方 式 获 得 资 金 ,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可 直 接 转 让 给 别 人 使 用 , 那 么 就 可 获 得 一 大 笔 专 利 转 让 费 。 职 称 评 定 不 管 是 评 职 称 或 者 是 评 教 授 都 要 求 有 科 研 成 果 , 所 以 除 了 要 写 论 文 之 外 , 申 请 专 利 技 术 对 学 位 以 及 职 位 的 进 步 来 说 , 会 有 重 要 影 响 和 决 定 作 用 。 法 律 保 护 专 利 并 获 得 授 权 之 后 , 专 利 技 术 就 会 得 到 法 律 保 护 , 其 他 人 未 经 允 许 不 能 使 用 , 知 识 产 权 就 会 得 到 保 护 。 项 目 补 贴 为 了 鼓 励 创 新 , 各 地 政 府 都 会 对 拥 有 专 利 证 书 的 企 业 给 予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 专 项 财 政 补 贴 或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 高 新 企 业 认 定 高 新 企 业 不 仅 仅 是 一 种 荣 誉 , 同 时 还 能 够 获 得 大 额 的 政 府 奖 励 、 资 助 资 金 和 大 幅 度 的 减 税 , 有 企 业 一 年 可 以 省 几 百 几 千 万 税 关 于 我 们 嘉 兴 浙 交 专 利 代 理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一 家 专 业 从 事 专 利 代 理 、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 资 质 认 定 、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等 科 技 咨 询 服 务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机 构 。 公 司 资 质 齐 全 , 专 业 精 准 , 制 度 清 晰 , 服 务 全 面 , 所 涉 及 的 知 产 业 务 分 布 全 国 。 浙 交 专 利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专 利 申 请 : 协 助 客 户 进 行 国 内 和 涉 外 专 利 申 请 , 确 保 申 请 文 件 的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以 提 高 专 利 申 请 的 成 功 率 。 为 客 户 提 供 预 审 , 优 审 等 指 导 工 作 , 加 快 专 利 授 权 时 间 。 商 标 注 册 : 为 客 户 提 供 国 内 商 标 注 册 和 涉 外 商 标 注 册 服 务 , 保 护 客 户 的 品 牌 和 知 识 产 权 。 版 权 登 记 : 为 客 户 提 供 各 种 品 类 的 版 权 登 记 服 务 , 全 方 面 保 护 原 创 内 容 。 项 目 申 报 : 帮 助 客 户 梳 理 对 应 项 目 , 梳 理 企 业 内 部 情 况 ,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等 布 局 , 取 得 国 家 、 当 地 相 关 荣 誉 资 质 。 法 律 诉 讼 : 当 客 户 的 知 识 产 权 受 到 侵 犯 时 , 提 供 法 律 诉 讼 服 务 , 维 护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和 战 略 设 计 : 为 客 户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运 营 策 略 , 帮 助 客 户 最 大 化 利 用 知 识 产 权 资 源 , 提 升 市 场 竞 争 力 。 疑 难 案 件 处 理 : 帮 组 企 业 解 决 疑 难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处 理 , 专 业 可 靠 , 快 速 确 权 。 嘉 兴 专 利 相 关 其 他 服 务 热 门 推 荐 商 标 注 册 商 标 转 让 商 标 复 审 版 权 登 记 软 著 申 请 高 企 申 报 专 利 复 审 专 利 撰 写 专 利 检 索 专 利 评 估 贯 标 双 软 认 证 科 小 企 业 孵 化 园 区 高 企 认 定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办 理 一 般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才 能 拿 到 证 书 ? 专 利 申 请 时 长 有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不 同 专 利 的 时 间 段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 5 个 月 8 个 月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 需 准 备 好 产 品 的 六 个 面 的 外 观 视 图 , 并 填 写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书 》 连 同 外 观 设 计 简 要 说 明 , 向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6 个 月 1 年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和 发 明 专 利 都 需 要 撰 写 好 请 求 书 、 权 利 要 求 书 、 说 明 书 等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一 同 向 专 利 局 提 交 ; 发 明 专 利 ( 1 年 4 年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授 权 期 间 一 般 是 1 4 年 左 右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经 初 审 合 格 的 , 进 入 此 阶 段 。 专 利 局 经 初 步 审 查 认 为 符 合 专 利 法 要 求 的 , 自 申 请 日 起 满 十 八 个 月 , 即 行 公 布 在 《 发 明 专 利 公 报 》 上 。 专 利 局 也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请 求 早 日 公 布 其 申 请 。 自 申 请 日 起 3 年 内 , 专 利 局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人 随 时 提 出 的 请 求 , 对 其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此 期 间 没 有 提 出 请 求 , 该 申 请 即 被 视 为 撤 回 。 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及 时 提 出 请 求 的 , 可 以 出 具 证 明 , 再 提 出 请 求 。 专 利 局 认 为 必 要 的 时 候 , 也 可 以 自 行 对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嘉 兴 专 利 保 护 期 限 一 般 多 少 年 ? 专 利 权 的 有 效 期 限 是 二 十 年 。 根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是 二 十 年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是 十 年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期 限 是 十 五 年 。 法 律 依 据 :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生 效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第 四 十 二 条 :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二 十 年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十 年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十 五 年 , 均 自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 自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日 起 满 四 年 , 且 自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之 日 起 满 三 年 后 授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应 专 利 权 人 的 请 求 , 就 发 明 专 利 在 授 权 过 程 中 的 不 合 理 延 迟 给 予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 但 由 申 请 人 引 起 的 不 合 理 延 迟 除 外 。 为 补 偿 新 药 上 市 审 评 审 批 占 用 的 时 间 , 对 在 中 国 获 得 上 市 许 可 的 新 药 相 关 发 明 专 利 ,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应 专 利 权 人 的 请 求 给 予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 补 偿 期 限 不 超 过 五 年 , 新 药 批 准 上 市 后 总 有 效 专 利 权 期 限 不 超 过 十 四 年 。 嘉 兴 专 利 费 减 需 要 满 足 什 么 条 件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人 或 者 专 利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减 缴 下 列 专 利 收 费 : ( 一 ) 申 请 费 ( 不 包 括 公 布 印 刷 费 、 申 请 附 加 费 ) ; ( 二 )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实 质 审 查 费 ; ( 三 ) 年 费 ( 自 授 予 专 利 权 当 年 起 六 年 内 的 年 费 ) ; ( 四 ) 复 审 费 。 第 三 条 专 利 申 请 人 或 者 专 利 权 人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 可 以 向 知 识 产 权 局 请 求 减 缴 上 述 收 费 : ( 一 ) 年 度 月 均 收 入 低 于 3 5 0 0 元 ( 年 4 . 2 万 元 ) 的 个 人 ; ( 二 ) 上 年 度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低 于 3 0 万 元 的 企 业 ; ( 三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非 营 利 性 科 研 机 构 。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为 共 同 专 利 申 请 人 或 者 共 有 专 利 权 人 的 , 应 当 分 别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需 要 准 备 那 些 材 料 ? 专 利 申 请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 ( 1 )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的 , 申 请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 发 明 专 利 请 求 书 、 说 明 书 ( 必 要 时 应 当 有 附 图 ) 、 权 利 要 求 书 、 摘 要 及 其 附 图 各 一 式 两 份 。 ( 2 )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 申 请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请 求 书 、 说 明 书 、 说 明 书 附 图 、 权 利 要 求 书 、 摘 要 及 其 附 图 各 一 式 两 份 。 ( 3 ) 申 请 外 观 设 计 的 , 申 请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请 求 书 、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 各 一 式 两 份 。 要 求 保 护 色 彩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彩 色 和 黑 白 的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各 一 份 。 如 对 图 片 或 照 片 需 要 说 明 的 , 应 当 提 交 外 观 设 计 简 要 说 明 一 式 两 份 。 书 面 技 术 资 料 : 1 、 申 请 项 目 所 属 技 术 领 域 及 应 用 的 范 围 , 以 及 现 有 技 术 中 实 现 与 申 请 项 目 相 同 或 相 似 效 果 的 技 术 措 施 、 技 术 手 段 , 方 法 或 方 式 ; 2 、 所 申 请 项 目 的 发 明 目 的 , 需 要 解 决 哪 些 技 术 问 题 。 3 、 用 文 字 以 及 附 图 详 细 描 述 实 现 所 申 请 项 目 发 明 目 的 的 技 术 措 施 、 技 术 特 征 。 如 : 所 申 请 项 目 的 是 一 种 产 品 , 技 术 措 施 及 技 术 特 征 是 指 : 产 品 的 结 构 、 各 零 件 的 连 接 、 布 局 、 相 互 关 系 及 它 们 在 所 申 请 项 目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 各 零 部 件 间 的 组 合 方 式 和 详 细 的 动 态 方 式 , 所 申 请 的 是 一 种 方 法 , 技 术 措 施 和 技 术 特 征 是 指 的 工 艺 、 工 艺 参 数 及 工 艺 中 有 关 细 节 。 此 外 , 还 应 提 供 所 申 请 项 目 的 至 少 个 具 体 实 例 ( 这 里 的 具 体 实 例 不 是 指 模 型 或 实 物 , 而 是 表 现 具 体 实 例 的 附 图 和 文 字 说 明 , 只 有 在 通 过 图 纸 和 文 字 仍 无 法 说 明 所 申 请 项 目 的 技 术 措 施 时 才 可 能 提 供 模 型 或 实 物 , 用 以 说 明 所 申 请 的 主 题 ) 。 4 、 所 申 请 项 目 的 实 验 数 据 、 结 果 , 或 者 试 验 中 所 产 生 的 现 象 ; 5 、 结 合 具 体 实 例 和 实 ( 试 ) 验 结 论 , 客 观 地 说 明 发 明 的 优 点 和 缺 点 。 如 无 实 验 数 据 , 或 实 验 结 论 , 发 明 人 应 当 对 发 明 进 行 客 观 分 析 , 推 断 发 明 可 能 有 的 优 缺 点 ; 6 、 发 明 人 认 为 的 所 申 请 项 目 与 现 有 技 术 在 技 术 特 征 上 的 不 同 之 处 ; 7 、 发 明 人 认 为 应 当 属 于 技 术 秘 密 的 内 容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的 费 用 一 般 是 多 少 钱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过 程 中 通 常 需 要 缴 纳 以 下 费 用 : 1 、 申 请 费 : 发 明 : 申 请 费 9 5 0 元 ( 含 印 刷 费 5 0 元 ) ; 实 用 新 型 : 申 请 费 5 0 0 元 ; 外 观 设 计 : 申 请 费 5 0 0 元 ; 2 、 审 查 费 ; 该 项 费 用 仅 当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时 缴 纳 ,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及 外 观 设 计 时 不 用 缴 纳 。 发 明 申 请 审 查 费 2 5 0 0 元 ; 3 、 专 利 登 记 费 ; 申 请 人 在 接 到 专 利 授 权 通 知 书 和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通 知 书 后 , 就 需 要 缴 纳 专 利 登 记 费 和 公 告 印 刷 费 。 ; 发 明 : 2 5 0 元 + 印 化 税 5 元 ; 实 用 新 型 : 2 0 0 元 + 印 化 税 5 元 ; 外 观 设 计 : 2 0 0 元 + 印 化 税 5 元 ; 4 、 年 费 ; 在 专 利 的 有 效 期 内 , 如 果 要 维 持 权 力 则 需 每 年 向 知 识 产 权 局 缴 纳 年 费 。 具 体 费 用 如 下 : 发 明 : 第 1 年 — 第 3 年 9 0 0 元 / 年 ; 第 4 年 第 6 年 1 2 0 0 元 / 年 ; 第 7 年 第 9 年 2 0 0 0 元 / 年 ; 第 1 0 年 第 1 2 年 4 0 0 0 元 / 年 ; 第 1 3 年 第 1 5 年 6 0 0 0 元 / 年 ; 第 1 6 年 第 2 0 年 8 0 0 0 元 / 年 ; 迟 交 年 费 ( 6 个 月 以 内 ) 逐 月 追 加 滞 纳 金 ; 实 用 新 型 : 第 1 年 第 3 年 6 0 0 元 / 年 ; 第 4 年 第 5 年 9 0 0 元 / 年 ; 第 6 年 第 8 年 1 2 0 0 元 / 年 ; 第 9 年 第 1 0 年 2 0 0 0 元 / 年 ; 迟 交 年 费 ( 6 个 月 以 内 ) 逐 月 追 加 滞 纳 金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第 1 年 第 3 年 6 0 0 元 / 年 ; 第 4 年 第 5 年 9 0 0 元 / 年 ; 第 6 年 第 8 年 1 2 0 0 元 / 年 ; 第 9 年 第 1 0 年 2 0 0 0 元 / 年 ; 迟 交 年 费 ( 6 个 月 以 内 ) 逐 月 追 加 滞 纳 金 ; 说 明 : 1 、 年 费 缴 纳 时 间 : 专 利 授 权 时 , 缴 纳 第 1 年 的 年 费 。 以 后 的 年 费 以 申 请 日 为 基 准 , 只 看 月 和 日 。 ( 例 如 : 申 请 日 是 : 2 0 1 0 年 1 月 1 日 , 就 只 看 1 月 1 日 。 ) 每 年 这 个 日 子 的 前 后 一 个 月 , 就 是 缴 纳 下 一 年 度 年 费 的 时 间 。 2 、 如 果 申 请 人 委 托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办 了 专 利 申 请 , 除 缴 纳 上 述 费 用 外 , 还 需 向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代 理 费 , 代 理 费 的 数 额 依 照 专 利 申 请 类 型 及 代 理 工 作 量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异 。 3 、 以 上 费 用 是 专 利 申 请 中 通 常 情 况 下 需 要 缴 纳 的 费 用 , 其 他 费 用 以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给 申 请 人 的 缴 费 通 知 为 准 。 嘉 兴 P C T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是 否 需 要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提 交 国 际 申 请 是 否 需 要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取 决 于 两 个 因 素 , 一 是 法 律 规 定 , 二 是 自 身 需 要 。 向 中 国 受 理 局 提 交 国 际 申 请 , 第 一 申 请 人 为 在 中 国 没 有 经 常 居 所 或 者 营 业 所 的 外 国 人 、 外 国 企 业 、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或 港 澳 台 申 请 人 的 ,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 受 理 局 一 般 通 过 第 一 申 请 人 的 国 籍 、 居 所 和 地 址 来 判 断 其 是 否 需 要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向 中 国 受 理 局 提 交 国 际 申 请 的 中 国 个 人 或 法 人 ,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也 可 以 自 行 办 理 ,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自 身 的 需 求 决 定 是 否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国 际 申 请 相 关 事 务 的 , 应 当 提 交 委 托 书 。 委 托 书 中 应 注 明 委 托 事 务 涉 及 国 际 申 请 国 际 阶 段 或 具 体 的 国 际 单 位 、 发 明 名 称 、 委 托 书 签 订 日 期 , 并 由 申 请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签 字 或 盖 章 。 单 独 委 托 书 应 为 原 件 , 已 在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备 案 的 总 委 托 书 可 为 复 印 件 , 但 需 由 代 理 机 构 盖 章 , 并 注 明 备 案 编 号 。 嘉 兴 国 际 专 利 申 请 应 准 备 哪 些 材 料 ? 一 件 申 请 被 确 定 为 国 际 申 请 , 必 须 具 备 P C T 规 定 的 必 要 文 件 。 根 据 P C T 第 1 1 条 规 定 , 国 际 申 请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受 理 局 方 可 受 理 该 国 际 申 请 并 给 予 国 际 申 请 日 : ① 申 请 人 的 国 籍 和 / 或 居 所 符 合 受 理 局 的 要 求 ; ② 使 用 规 定 的 语 言 撰 写 ; ③ 说 明 是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的 ; ④ 至 少 指 定 一 个 P C T 成 员 国 ; ⑤ 按 规 定 方 式 写 明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 ⑥ 含 有 看 起 来 是 说 明 书 的 部 分 ; ⑦ 含 有 看 起 来 是 一 项 或 几 项 权 利 要 求 的 部 分 。 由 于 前 五 项 内 容 已 包 含 在 国 际 申 请 请 求 书 标 准 表 格 中 , 因 此 , 建 议 申 请 人 使 用 受 理 局 接 受 的 语 言 至 少 提 交 内 容 完 备 、 符 合 要 求 的 请 求 书 、 说 明 书 和 权 利 要 求 书 。 包 含 说 明 书 附 图 的 国 际 申 请 , 建 议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申 请 文 件 时 一 并 提 交 完 整 的 说 明 书 附 图 , 后 提 交 全 部 或 部 分 说 明 书 附 图 都 可 能 引 起 申 请 日 的 改 变 。 除 此 之 外 , 国 际 申 请 文 件 还 应 当 包 含 摘 要 , 摘 要 可 以 在 提 交 国 际 申 请 后 提 交 , 并 不 会 影 响 申 请 日 的 改 变 。 对 于 在 说 明 书 披 露 了 核 苷 酸 / 或 氨 基 酸 序 列 的 国 际 申 请 , 并 且 该 序 列 表 是 作 为 国 际 申 请 的 一 部 分 的 , 应 将 序 列 表 作 为 说 明 书 的 一 部 分 , 在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同 时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 1 ] 的 序 列 表 , 否 则 , 在 后 提 交 将 可 能 引 起 国 际 申 请 日 的 改 变 。 此 外 , 为 国 际 检 索 的 目 的 , 以 纸 件 方 式 提 交 的 申 请 还 应 当 同 时 提 交 符 合 要 求 的 电 子 形 式 序 列 表 。 后 提 交 该 电 子 形 式 的 序 列 表 虽 不 会 引 起 国 际 申 请 日 的 改 变 , 但 需 要 申 请 人 支 付 额 外 的 费 用 。 针 对 国 际 申 请 本 身 的 具 体 情 况 , 申 请 人 可 能 会 被 要 求 提 交 优 先 权 文 本 、 专 利 代 理 委 托 书 等 , 这 些 文 件 不 会 影 响 国 际 申 请 的 受 理 , 可 在 提 交 国 际 申 请 的 同 时 提 交 , 也 可 在 国 际 申 请 提 出 后 的 相 关 期 限 内 提 交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专 利 法 ( 2 0 2 0 年 修 正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专 利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鼓 励 发 明 创 造 , 推 动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 ,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的 发 明 创 造 是 指 发 明 、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 发 明 , 是 指 对 产 品 、 方 法 或 者 其 改 进 所 提 出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 实 用 新 型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 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 外 观 设 计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整 体 或 者 局 部 的 形 状 、 图 案 或 者 其 结 合 以 及 色 彩 与 形 状 、 图 案 的 结 合 所 作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全 国 的 专 利 工 作 ; 统 一 受 理 和 审 查 专 利 申 请 , 依 法 授 予 专 利 权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专 利 管 理 工 作 。 第 四 条 申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涉 及 国 / 家 安 全 或 者 重 大 利 益 需 要 保 密 的 , 按 照 国 /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第 五 条 对 违 反 法 律 、 社 会 公 德 或 者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 对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获 取 或 者 利 用 遗 传 资 源 , 并 依 赖 该 遗 传 资 源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 第 六 条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或 者 主 要 是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为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该 单 位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 该 单 位 为 专 利 权 人 。 该 单 位 可 以 依 法 处 置 其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和 专 利 权 , 促 进 相 关 发 明 创 造 的 实 施 和 运 用 。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 该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物 质 技 术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单 位 与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订 有 合 同 , 对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和 专 利 权 的 归 属 作 出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第 七 条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的 非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申 请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压 制 。 第 八 条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一 个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接 受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委 托 所 完 成 的 发 明 创 造 , 除 另 有 协 议 的 以 外 ,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完 成 或 者 共 同 完 成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 申 请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专 利 权 人 。 第 九 条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只 能 授 予 一 项 专 利 权 。 但 是 , 同 一 申 请 人 同 日 对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既 申 请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又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 先 获 得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尚 未 终 止 , 且 申 请 人 声 明 放 弃 该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的 , 可 以 授 予 发 明 专 利 权 。 两 个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分 别 就 同 样 的 发 明 创 造 申 请 专 利 的 , 专 利 权 授 予 优 先 申 请 的 人 。 第 十 条 专 利 申 请 权 和 专 利 权 可 以 转 让 。 中 国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外 国 人 、 外 国 企 业 或 者 外 国 其 他 组 织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 转 让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 当 事 人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并 向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登 记 ,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予 以 公 告 。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转 让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十 一 条 发 明 和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外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其 专 利 产 品 , 或 者 使 用 其 专 利 方 法 以 及 使 用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依 照 该 专 利 方 法 直 接 获 得 的 产 品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被 授 予 后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 都 不 得 实 施 其 专 利 , 即 不 得 为 生 产 经 营 目 的 制 造 、 许 诺 销 售 、 销 售 、 进 口 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 第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他 人 专 利 的 , 应 当 与 专 利 权 人 订 立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 向 专 利 权 人 支 付 专 利 使 用 费 。 被 许 可 人 无 权 允 许 合 同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 第 十 三 条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布 后 , 申 请 人 可 以 要 求 实 施 其 发 明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支 付 适 当 的 费 用 。 第 十 四 条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的 共 有 人 对 权 利 的 行 使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 没 有 约 定 的 , 共 有 人 可 以 单 独 实 施 或 者 以 普 通 许 可 方 式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 许 可 他 人 实 施 该 专 利 的 , 收 取 的 使 用 费 应 当 在 共 有 人 之 间 分 配 。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行 使 共 有 的 专 利 申 请 权 或 者 专 利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共 有 人 的 同 意 。 第 十 五 条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单 位 应 当 对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的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奖 励 ; 发 明 创 造 专 利 实 施 后 , 根 据 其 推 广 应 用 的 范 围 和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 对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给 予 合 理 的 报 酬 。 国 家 鼓 励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单 位 实 行 产 权 激 励 , 采 取 股 权 、 期 权 、 分 红 等 方 式 , 使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合 理 分 享 创 新 收 益 。 第 十 六 条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有 权 在 专 利 文 件 中 写 明 自 己 是 发 明 人 或 者 设 计 人 。 专 利 权 人 有 权 在 其 专 利 产 品 或 者 该 产 品 的 包 装 上 标 明 专 利 标 识 。 嘉 兴 专 利 申 请 申 报 相 关 知 识 税 款 所 属 期 ( 增 值 税 ) 回 退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税 款 所 属 期 ( 增 值 税 ) 回 退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答 : ( 1 ) 税 款 所 属 期 跳 转 到 下 期 后 , 企 业 又 在 当 期 撤 销 申 报 ; ( 2 ) 平 台 从 征 管 获 取 到 的 需 要 回 退 的 税 款 所 属 期 申 报 结 果 为 “ 未 申 报 ” 或 “ 作 废 申 报 ” ; ( 3 ) 回 退 税 款 所 属 期 功 能 只 在 申 报 期 内 · · · 发 布 日 期 : 2 0 2 4 0 8 0 8 C o p y r i g h t ©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s R e s e r v e d 版 权 所 有 浙 I C P 备 2 0 2 4 1 2 0 7 1 7 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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